簡述證據分類的意義?

General 更新 2024-05-18

簡述民事訴訟證據的分類

證據有下列幾種: (一)書證; (二)物證; (三)視聽資料; (四)證人證言; (五)當事人的陳述; (六)鑑定結論; (七)勘驗筆錄。

證據的種類有哪些?

證據指證明待證事實是否客觀存在的材料。證據在民事訴訟中有著極其重要的意義,它既是人民法院認定事實的根據,也是人民法院作出裁判的基礎。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證據種類有以下幾種: 1.書證。指以文字、符號所記錄或者表示的以證明待證事實的文書。比如,書信、文件、票據、合同等。書證是民事訴訟中普遍並大量應用的一種證據。 2.物證。指用物品的外形、特徵、質量等說明待證事實的一部分或者全部的物品。比如,質量不合格的傢俱、被撞壞的汽車等。 3.視聽資料。指用錄音、錄像的方法記錄下來的有關案件事實的材料。比如,用錄音機錄製的當事人的談話,用錄像機錄製的人物形象及其活動,用電子計算機儲存的數據和資料等。視聽資料是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進入證據領域的。 4.證人證言。指證人以口頭或者書面方式向人民法院所作的對案件事實的陳述。證人所作的陳述,既可以是親自聽到、看到的,也可以是從其他人、其他地方間接得知的。證人證言是民事訴訟中廣泛應用的一種證據,大部分民事案件都要依據證人證言來認定事實。 5.當事人陳述。指案件的直接利害關係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關於案件事實和證明這些事實情況的陳述。 6.鑑定結論。指人民法院指定的專門機關對民事案件中出現的專門性問題,通過技術鑑定作出的結論。比如醫學鑑定、指紋鑑定、產品質量鑑定、文書鑑定、會計鑑定等。鑑定結論是應用專門知識所作出的鑑別和判斷,具有科學性和較強的證明力,往往成為審查和鑑別其他證據的重要手段。 7.勘驗筆錄。指人民法院對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現場或者不能、不便拿到人民法院的物證,就地進行分析、檢驗、勘查後作出的記錄。它是客觀事物的書面反映,是保全原始證據的一種證據形式。 人民法院必須全面地、客觀地、實事求是地審查證據的真實性和合法性,同時也應當對各種證據之間的相互聯繫以及它們與待證事實的關係進行審查。只有經過人民法院認真、細緻地調查和分析,查證屬實後,以上證據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證據的概念及種類是什麼

證據,是指在訴訟中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各種資料。當事人要證明自己提出的主張,需要向法院提供相應的證據資料。

證據的種類指法律上規定證據來源表現形式的分類。中國《刑事訴訟法》規定證據有下列7種: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鑑定結論;勘驗、檢查筆錄;視聽資料。中國《民事訴訟法》把證據分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鑑定結論、勘驗筆錄。《行政訴訟法》與《民事訴訟法》基本相同。

證據的種類有哪些

證據指證明待證事實是否客觀存在的材料。根據我國法律規定,證據種類有以下幾種:1、書證。指以文字、符號所記錄或者表示的以證明待證事實的文書。比如,書信、文件、票據、合同等。 2、物證。指用物品的外形、特徵、質量等說明待證事實的一部分或者全部的物品。比如,質量不合格的傢俱、被撞壞的汽車等。 3、視聽資料。指用錄音、錄像的方法記錄下來的有關案件事實的材料。比如,用錄音機錄製的當事人的談話,用錄像機錄製的人物形象及其活動,用電子計算機儲存的數據和資料等。視聽資料是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進入證據領域的。 4、證人證言。指證人以口頭或者書面方式向人民法院所作的對案件事實的陳述。證人所作的陳述,既可以是親自聽到、看到的,也可以是從其他人、其他地方間接得知的。5、當事人陳述。指案件的直接利害關係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關於案件事實和證明這些事實情況的陳述。 6、鑑定結論。指人民法院指定的專門機關對刑事案件中出現的專門性問題,通過技術鑑定作出的結論。比如醫學鑑定、指紋鑑定、產品質量鑑定、文書鑑定、會計鑑定等。鑑定結論是應用專門知識所作出的鑑別和判斷,具有科學性和較強的證明力,往往成為審查和鑑別其他證據的重要手段。 7、勘驗筆錄。指人民法院對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現場或者不能、不便拿到人民法院的物證,就地進行分析、檢驗、勘查後作出的記錄。它是客觀事物的書面反映,是保全原始證據的一種證據形式。

論證據在訴訟中的重要意義

一般民事訴訟舉證原則:誰主張誰舉證

一般行政訴訟舉證原則:舉證責任倒置

國家公訴:由公安機關負責蒐集證據,當然你自己有證據更好

無證據,可以說官司就沒的打了。

考試:論述證據在理論上的分類及其依據

難度真心不是一般大!這個專業研究生確實要求本科有航空航天背景。而且現在就業很多研究所都要求雙航的背景(本科、研究生都是航空院校)

為啥要求100字,不夠用啊!

試論述證據為本原則的基本含義。

證據為本(證據裁判主義),就是說在司法活動中認定案件事實必須以證據為本源,司法證明活動必須以證據為基石。

(1)認定待證事實還是必須依靠證據,沒有證據不能認定待證事實;

(2)無論是實體法事實還是程序法事實的證明都離不開證據;

(3)用於定案板證據必須是有證據能力或可採性的原則的證據;

(4)用於定案的證據必須是在法庭上查證屬實的證據。

簡述我國民事訴訟證據的種類?

民事訴訟證據,是指能夠證明民事案件事實的依據。根據法律規定,證據可分為以下幾種:

①書證。指用文字、符號、圖形記載或表示的能夠證明案件待徵事實的書面材料。如:合同、票據、電報、文憑、書信等,書證應提交原件,如有困難,可提交複製品,照片副本、節錄本。提交外文書證,必須附有中文譯本。非原件書證,應提供原件線索或印證材料。

②物證。指能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物品。物證也應提交原物。

③視聽資料。指能夠用來證明案件事實的錄音帶、錄像帶以及從電子計算機中提取的資料。

④證人證言。指知道案件中有關情況的人向人民法院所作的有關案情的如實陳述。

⑤當事人陳述。指當事人在訴訟中就案件的事實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陳述和承認。當事人拒絕陳述的,不影響人民法院根據證據認定案件事實。

⑥鑑定結論。指人民法院指定鑑定部門運用專門知識和技能,對案件中某些專門性問題,通過分析、檢驗、鑑別、判斷作出的科學結論。如醫學鑑定、文書鑑定等。

⑦勘驗筆錄。指勘驗人員對雙方當事人爭議的標的物或者物證,進行現場勘查、檢驗、測量、繪圖、拍照,並將情況和結果如實地記錄下來而製作的書面材料。

簡述刑事證據的種類?

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處、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試述證據裁判原則的含義

證據裁判原則,又稱證據裁判主義,是指對於訴訟中事實的認定,應依據有關的證據作出;沒有證據,不得認定事實。

基本內容:

1,有犯罪事實,但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不得定罪(法官個人知悉的有罪事實,不能作為判決有罪的依據)

2,無犯罪事實,但有偽證據指控犯罪,不得定罪

3,除了免證事實之外,犯罪要件事實必須有證據證明

4,證據必須在法庭上經過雙方質證、辯論,並經法庭調查和評議,認為可信、客觀後,才能作為判決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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