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銷的法律定義?

General 更新 2024-06-03

什麼是傳銷法律解釋

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的規定,傳銷的法律解釋是: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蔘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行為。

傳銷法律如何定義

《禁止傳銷條例》規定,傳銷是指組織者或者經營者發展人員,通過對被髮展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發展的人員數量或者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或者要求被髮展人員以交納一定費用為條件取得加入資格等方式。其目的是牟取非法利益,擾亂經濟秩序,影響社會穩定的行為。1998年4月21日,中國政府宣佈全面禁止傳銷(《關於禁止傳銷經營活動的通知》)。

中國對傳銷的法律是什麼?傳銷到底是怎麼定義的?

沒有專門的法律,倒是《刑法》裡提到過。以下內容摘自百度百科: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 (七)》在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組織、領導以 推銷 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派出所立案的定義條件是,只要人數為三十人,才能認定為傳銷。但是,如果人數不夠,即使做的是傳銷,派出所也很難管。

採納哦

國家法律如何定義是傳銷

一、行政法規意義上的“傳銷”:指組織者或者經營者發展人員,通過對被髮展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發展的人員數量或者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或者要求被髮展人員以交納一定費用為條件取得加入資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擾亂經濟秩序,影響社會穩定的行為。二、刑法意義上的“傳銷”:組織領導傳銷罪,是指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蔘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行為。《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蔘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七十八條 [組織、領導傳銷活動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蔘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涉嫌組織、領導的傳銷活動人員在三十人以上且層級在三級以上的,對組織者、領導者,應予立案追訴。 本條所指的傳銷活動的組織者、領導者,是指在傳銷活動中起組織、領導作用的發起人、決策人、操縱人,以及在傳銷活動中擔負策劃、指揮、佈置、協調等重要職責,或者在傳銷活動實施中起到關鍵作用的人員。

傳銷 直銷的法律定義是什麼

直銷與傳銷、變相傳銷的區別

區別之一:是否以銷售產品為企業營運的基礎。直銷以銷售產品作為公司收益的來源。而非法傳銷則以拉人頭牟利或借銷售偽劣或質次價高的產品變相拉人牟利,甚至根本無產品。

區別之二:有沒有高額入門費。直銷企業的推銷員無需繳付任何高額入門費,也不會被強制認購貨品。而在非法傳銷中,參加者通過繳納高額入門費或被要求先認購一定數量的產品以變相繳納高額入門費作為參與的條件,鼓勵不擇手段地拉人加入以賺取利潤。其公司的利潤也是以入門費為主,實際上是一種變相融資行為。

區別之三:是否設立店鋪經營。直銷企業設立開架式或櫃檯式店鋪,推銷人員都直接與公司簽訂合同,其從業行為直接接受公司的規範與管理。而非法傳銷的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組織網絡從事無店鋪或“地下”經營活動。

區別之四:報酬是否按勞分配。直銷企業為願意勤奮工作的人提供務實創收的機會,而非一夜暴富。每位推銷人員只能按其個人銷售額計算報酬,由公司從營運經費中撥出,在公司統一扣稅後直接發放至其指定賬戶,不存在上、下線關係。而非法傳銷通過以高額回報為誘餌招攬人員從事變相傳銷活動,參加者的上線從下線的入會費或所謂業績中提取報酬。

區別之五:是否有退出、退貨保障。直銷企業的推銷人員可根據個人意願自由選擇繼續經營或退出,企業為顧客提供完善的退貨保障。而非法傳銷通常強制約定不可退貨或退貨條件非常苛刻,消費者已購的產品難以退貨。

ps: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公平交易局打擊傳銷處處長吳雁告訴記者,在他們看來,判斷是不是屬於傳銷,最核心的就是看其是搐是通過發展下線,並強迫下線消費來獲取提成。而對於直銷的判斷依據,吳雁說他們也在等待國家立法。

關於傳銷的法律法規

判斷是不是傳銷,需要從法律角度解析此行為的法律內涵,如符合以下條件,則屬於傳銷行為。

依據《禁止傳銷條例》:

第二條、傳銷,是指組織者或者經營者發展人員,通過對被髮展撫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發展的人員數量或者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或者要求被髮展人員以交納一定費用為條件取得加入資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擾亂經濟秩序,影響社會穩定的行為。

第七條

下列行為,屬於傳銷行為:

(一)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髮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對發展的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滾動發展的人員數量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包括物質獎勵和其他經濟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髮展人員交納費用或者以認購商品等方式變相交納費用,取得加入或者發展其他人員加入的資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髮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形成上下線關係,並以下線的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上線報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在《禁止傳銷條例》 中,反覆提到層級關係這個概念,一定規律組成層級關係只是眾多傳銷中的一個現象,必須與非法佔有他人財產的行為才有可能涉嫌傳銷。

中國法律對傳銷是怎麼定義的

可以按照詐騙來認定,如果有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形或故意傷害的情形,則構成故意傷害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罪來處刑罰。

我國法律關於傳銷的規定

1997年,由國家工商總局發佈《傳銷管理辦法》,是我國第一次以部門規章的形式給予傳銷合法的地位,同時對傳銷企業的設立運作、傳銷員的資格和管理作了嚴格的限制,並且有一些法律責任條款保證對傳銷活動的監控。

1998年4月18日,國務院發佈了《關於全面禁止傳銷經營活動的通知》。

1998年6月18日,國家出臺了《關於外商投資傳銷企業轉變銷售方式有關問題的通知》。

2002年2月21日,國家再次發佈《關於〈關於外商投資傳銷企業轉變銷售方式有關問題的通知〉執行中有關問題的規定》。

只有已經被廢止的《傳銷管理辦法》屬於國務院的部門規章,而《全面禁止傳銷經營活動的通知》是國務院的“紅頭文件”,嚴格的講,並不屬於規章的立法形式禁止傳銷條例

禁止傳銷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防止欺詐,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保持社會穩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傳銷,是指組織者或者經營者發展人員,通過對被髮展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發展的人員數量或者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或者要求被髮展人員以交納一定費用為條件取得加入資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擾亂經濟秩序,影響社會穩定的行為。

第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查處傳銷工作的領導,支持、督促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需要,建立查處傳銷工作的協調機制,對查處傳銷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及時予以協調、解決。

第四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查處傳銷行為。

第五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公安機關依法查處傳銷行為,應當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覺守法。

第六條 任撫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公安機關舉報傳銷行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公安機關接到舉報後,應當立即調查核實,依法查處,併為舉報人保密;經調查屬實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對舉報人給予獎勵。

第二章 傳銷行為的種類與查處機關

第七條 下列行為,屬於傳銷行為:

(一)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髮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對發展的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滾動發展的人員數量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包括物質獎勵和其他經濟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髮展人員交納費用或者以認購商品等方式變相交納費用,取得加入或者發展其他人員加入的資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髮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形成上下線關係,並以下線的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上線報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第八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負責查處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傳銷行為。

第九條 利用互聯網等媒體發佈含有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傳銷信息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電信等有關部門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查處。

第十條 在傳銷中以介紹工作、從事經營活動等名義欺騙他人離開居所地非法聚集並限制其人身自由的,由公安機關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查處。

第十一條 商務、教育、民政、財政、勞動保障、電信、稅務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依照各自職責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公安機關查處傳銷行為。

第十二條 農村村民委員會、城市居民委員會等基層組織,應當在當地人民政府指導下,協助有關部門查處傳銷行為。

第十三條 工商行政管理......

法律上的微信傳銷是怎樣的?現在的網絡社會如何定義傳銷?!?

在國家法律層面只有對傳銷有明確的定義,但不論是利用何種渠道和手段,只要符合傳銷的定義的商業行為就是傳銷。

傳銷是指組織者或者經營者發展人員,通過對被髮展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發展的人員數量或者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或者要求被髮展人員以交納一定費用為條件取得加入資格等方式。其目的是牟取非法利益,擾亂經濟秩序,影響社會穩定的行為。

微信傳銷就是藉助微信搞傳銷或變相傳銷活動,也就是利用微信借銷售或推銷商品名義,但主要不是為了賣商品,而是通過拉人入會,發展金字塔式下線,然後收取入會費、代理費並搞金字塔式獎勵吸引更多下線加入的騙取錢財行為。

微信對傳銷行為進行了定義,並指出通過分銷模式依據下線銷售業績提成的模式和以許諾收益等方式誘導用戶滾動發展人員均屬於非發傳銷活動。

2014年新的傳銷法律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發佈《傳銷管理辦法》的命令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傳銷活動的監督管理,維護市場經濟秩序,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及有關政策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傳銷是生產企業不通過店鋪銷售,而由傳銷員將本企業產品直接銷售給消費者的經營方式。它包括多層次傳銷和單層次傳銷。

多層次傳銷,是指生產企業不通過店鋪銷售,而通過發展兩個層次以上的傳銷員並由傳銷員將本企業的產品直接銷售給消費者的一種經營方式。

單層次傳銷,是指生產企業不通過店鋪銷售,而通過發展一個層次的傳銷員並由傳銷員將本企業的產品直接銷售給消費者的一種經營方式。

第三條 企業從事傳銷活動必須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准登記。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傳銷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第四條 禁止外國(地區)企業及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直接從事傳銷活動。

第五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傳銷活動的企業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的規定。

第二章  傳銷企業的核準登記

第六條 從事傳銷的企業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二)企業註冊資本在500萬元人民幣以上;

(三)銷售本企業在中國境內生產的產品;

(四)產品質量經有關部門檢驗合格;

(五)有符合規定的傳銷計劃以及完善的傳銷員管理制度。

第七條 企業及其分支機構從事傳銷的,應當預先向其原登記註冊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提出申請,並由其所屬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審核。經審核合格的,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

第八條 申請傳銷的企業應當向核准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申請書;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者分支機構《營業執照》;

(三)企業狀況,包括投資規模、生產場地、技術條件、分支機構等;

(四)傳銷動作方案,包括參加傳銷的條件及手續、傳銷員的報酬計算方法、退出傳銷的辦法、傳銷員的行為準則和培訓管理辦法及有關材料;

(五)申請傳銷的地區;

(六)傳銷產品品種、型號、商標;

(七)傳銷產品的質量檢驗合格證明;

(八)傳銷產品的成本價格的銷售價格;

(九)退貨、索賠和售後服務辦法;

(十)傳銷企業與傳銷員的合同樣本、傳銷員證樣本;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或者核准登記機關認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前款所稱核准登記機關指原登記註冊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同)。

第九條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據國家的有關規定和本辦法,對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審核合格的多層資傳銷或者單層次傳銷的申請企業進行審查,作出是否批准的決定。對批准的多層次傳銷企業或者單層次傳銷企業分別頒發《多層次傳銷經營核准證書》、《單層次傳銷經營核准證書》。

經批准的多層次傳銷企業或者單層次傳銷企業,應當自收到《多層次傳銷經營核准證書》或者《單層次傳銷經營核准證書》之日起15日內,向原登記註冊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經營範圍和經營方式的變更登記。

第十條 經批准的傳銷企業增加或者減少傳銷的分支機構、變更傳銷產品品種範圍或者終止傳銷的,應當按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程序辦理有關變更登記手續。

經批准的傳銷企業變更本辦法第八條第(四)項、(第八)項、第(九)項、第(十)項內容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核准登記機關備案。

第十一條 傳銷企業不得轉租、轉讓傳銷經營權。

禁止單層次傳銷企業從事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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