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不受理怎麼辦?

General 更新 2024-06-02

法院立案人員不受理行政案件怎麼辦?

你是不是到的中級人民法院起訴的?

如果法院不立案,你可以找上一級法院或者同級檢察院反映。

也可以申請行政複議。

不過……這些都是理論上的。

祝君好運

行政訴訟不予受理事項有哪些?

行政訴訟法第11條正面規定可訴的具體行政行為,完整的受案範圍還包括限制性排除的規定。 一、法律明確規定不受理的行為——前四種是行政訴訟法第12條規定的,後五種是《行訴法解釋》第1條規定的。 (一)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 指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國防部、外交部以國家名義實施的有關國防、外交事務的行為,以及經憲法和法律授權宣佈緊急狀態、實施戒嚴和總動員等行為。 (二)抽象行政行為 行政法規、規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發佈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 (三)內部人事管理行為 行政機關對所屬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所作的任免、獎懲、調動、福利等決定,工作人員不服的不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四)法定終局裁決行為 (五)刑事司法行為 公安、國家安全等機關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明確授權實施的行為。這是一種形式意義上的行政行為,但實質意義上則為司法行為。公安、國家安全機關行使職權具有雙重性質,這裡的刑事訴訟行為不受行政法規則調整和支配。 (六)行政調解行為與法定行政仲裁行為 調解是一種當事人自願接受的“管轄”,對當事人權利、義務發生影響的決定因素是其意思表示,而非行政機關的意志。行政調解只是一種行政的規勸、建議,達成調解協議也主要依賴平等主體間讓渡權利、處分權利。勞動仲裁或其他法定仲裁的主體往往不是行政機關,故而對調解行為和仲裁行為不服不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七)不具強制力的行政指導行為 行政指導行為也不具有強制性,因而沒有必要通過訴訟途徑來解決。 (八)駁回當事人對行政行為提起申訴的重複處理行為 重複處理行為一定是維持了原結論,沒有對相對人的權利、義務發生新的得、喪、變更的影響,只是對以往結論的肯定和維持,故而,不能提起行政訴訟。 (九)不產生實際影響的行為 這裡的對相對人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的行為,主要是指行政行為有效成立以前的內部運作、程序性的準備行為、調查取證等事實行為,此種行為尚未發生使相對人的權利、義務產生得、喪、變更變化的實際效果。

行政訴訟法院不受理怎麼辦

一般要受理的,不受理向你下個裁定,你不服可以上訴

再者就是行政訴訟都是異地管轄,問問在哪個法院。如果沒有管轄權是不受理的。

起訴狀法院不受理怎麼辦?

如果法院不受理,原告有權要求法院作出不予受理的書面裁定、而不是口頭答覆不立案。如果要求法院下裁定,立案庭應該會慎重對待、而不是口頭打發了事。

法院不應受理的行政訴訟案件,如果受理了該如何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六、審理與判決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不予受恭;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一)請求事項不屬於行政審判權限範圍的;

(二)起訴人無原告訴訟主體資格的;

(三)起訴人錯列被告且拒絕變更的;

(四)法律規定必須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為訴訟行為,未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為訴訟行為的;

(五)由訴訟代理人代為起訴,其代理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六)起訴超過法定期限且無正當理由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行政複議為提起訴訟必經程序而未申請複議的;

(八)起訴人重複起訴的;

(九)已撤回起訴,無正當理由再行起訴的;

(十)訴訟標的為生效判決的效力所羈束的;

(十一)起訴不具備其他法定要件的。

前款所列情形可以補正或者更正的,人民法院應當指定期間責令補正或者更正;在指定期間已經補正或者更正的,應當依法受理。

根據行政訴訟法解釋的相關法律規定,如屬法院不應受理的案件,法院已經受理的,經審查裁定駁回起訴。

行政訴訟終審不服怎麼辦

一、我國實行二審終審制,已經生效的判決想推翻,不容易。

二、對終審判決不服的,對你而言,只能是通過申訴,申請再審一途。

我國《行政訴訟法》第62條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確有錯誤的,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或者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但判決、裁定不停止執行。

申訴應由申訴人向人民法院遞交申訴狀,並附上原審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的抄本。申訴狀應寫明申訴人的基本情況,具體指明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的錯誤及申訴要求。書寫申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若認為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的,還應提供有關證據或線索。

三、提起再審的條件

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對行政案件提起再審必須同時具備兩個要件:

1、形式要件,即提起再審的行政案件,只能是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案件。對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不能提起再審。

2、實質要件,即發現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違反了法律、法規的規定。

(1)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包括適用法律、法規錯誤,嚴重違反法定程序,也包括認定事實錯誤,所依據的證據失實或發現了足以推翻原判認定事實的新證據,等等。所

(2)違反的法律、法規,包括實體法,也包括程序法。

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是我國行政訴訟法的一個重要原則,如果生效裁判的事實根據有錯誤,勢必影響適用法律、法規的正確性。因此,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理解不能過狹。審判監督程序不僅要對生效裁判所適用的法律進行審查,還要對生效裁判所依據的事實根據進行審查。違反法律法規規定作出的裁判,必然會侵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或者妨礙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行政職權,影響行政效率,損害法制尊嚴,因而應予糾正。

四、提起再審的程序

根據提起再審的主體不同,有三種不同的提起再審的程序:

1、人民法院院長通過審判委員會決定再審。

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違反法律、法規規定,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是否再審。人民法院的裁判生效以後,不僅對當事人和社會產生約束力,對人民法院也產生約束力,人民法院也不能隨意改變自己作出的已生效的裁判。行政訴訟法將對法院審判工作進行監督的大權交由院長和審判委員會共同行使,正體現了審判監督程序的嚴肅性。因此,案件是否再審,不能由院長一人決定,必須由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2、上級人民法院提審或指令再審。

上級人民法院發現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違反法律、法規規定,認為需要再審的,可以提級由自己審理,也可以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指令再審的,下級人民法院接到指令後,必須進行再審。再審後,應將審判結果報送發出指令的上級人民法院。上級人民法院提審或指令再審,還包括最高人民法院發現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違反法律、法規規定,認為需要再審而進行的提審和指令再審。指令再審的,接到指令的地方人民法院再審後,應將審理結果報送最高人民法院。這是審判監督權的體現。

3、人民檢察院抗訴。

行政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有權對行政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是行政訴訟法確定的基本原則之一。根據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

法院立案人員不受理行政訴訟怎麼辦?向什麼機構反映,檢察機構是什麼?

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十二條 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對原告的起訴進行審查。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立案;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裁定不予受理。

7日內不能決定是否受理的,應當先予受理;受理後經審查不符合起訴條件的,裁定駁回起訴。

受訴人民法院在7日內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的,起訴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訴或者起訴。上一級人民法院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予受理;受理後可以移交或者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審理,也可以自行審理。

前三款規定的期限,從受訴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之日起計算;因起訴狀內容欠缺而責令原告補正的,從人民法院收到補正材料之日起計算。

從你的問題補充看,需要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訴或者起訴。

按《行政訴訟法》:人民檢察院有權對行政訴訟實行法律監督。

行政訴訟不立案,是不是行政複議也不受理?

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當事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起訴。

行政訴訟法

第五十二條 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當事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起訴。上一級人民法院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立案、審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級人民法院立案、審理

申請行政複議不受理怎麼辦

如果不受理,可以向上一級提出,如果上一級認為應當受理的,會下發責令受理通知書

對未經行政複議的行政爭議法院不予受理,該怎麼辦?

來源:北京市統計局 國家統計局北京調查總隊 2007-07-27 稅務局在查帳時發現,公民丁某偷稅漏稅,違反了《稅收徵收管理法》的規定,當即作出責令其補交稅款和繳納滯納金的處理規定。丁某對此決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是法院卻不受理,他該怎麼辦?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37條第2款的規定,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未申請複議直接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這就是所謂的“複議前置”原則。也就是說,當事人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必須先向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否則,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需要注意的是,複議前置必須由法律、法規來加以規定,其他規範性文件均不得設定這種限制。

在本案當中,丁某提起的行政訴訟之所以未被法院受理,是因為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88條第1款的規定,對稅務局機關所作的納稅決定不服,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而必須先向上級稅務機關申請複議。因此丁某應先向對他作出處理決定的稅務機關的上級機關申請複議,如果對複議裁決仍然不服時,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提起訴訟。

目前,我國有以上類似規定法律、法規很多,如《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30條第1款的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已經依法取得的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應當先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處罰條例》第39條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第31條的規定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46條的規定,等等。附件 相關文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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