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資產最新定義?

General 更新 2024-05-28

在新會計準則和新所得稅法下,如何界定固定資產的定義

這個你們不用急的。

到時候省一級的所得稅彙算文償一出來,就知道固定資產的金額標準了。

固定資產的界定

新企業會計準則下,固定資產沒有了金額標準的界線,而是根據企業具體情況確定固定資產的金額標準。即企業可以根據企業的具體情況確認本企業的固定核算標準。

所以如果你們應該在自己的財務核算管理制度明確固定資產的標準,如果沒有這個制度,最好形成一個會計核算管理制度之類的東西,對一些會計準則沒明確的會計政策、會計估計等作出具體的明確。

具體到你提出的問題,我覺得這些東西如果對一般事業單位(資產規模不會太大)來說,辦公椅是可以作為固定資產進行管理的。

附新準則固定資產定義:

《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第三條固定資產規定,是指同時具有下列特徵的有形資產:

(一)為生產商品、提供勞務、出租或經營管理而持有的;

(二)使用壽命超過一個會計年度。使用壽命,是指企業使用固定資產的預計期間,或者該固定資產所能生產產品或提供勞務的數量。

望採納!

新會計制度下對固定資產的定義是什麼?使用年限?價值?

固定資產是指企業使用期限超過1年的房屋、建築物、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器具、工具等。不屬於生產經營主要設備的物品,單位價值在2000元以上,並且使用年限超過2年的,也應當作為固定資產。固定資產是企業的勞動手段,也是企業賴以生產經營的主要資產。從會計的角度劃分,固定資產一般被分為生產用固定資產、非生產用固定資產、租出固定資產、未使用固定資產、不需用固定資產、融資租賃固定資產、接受捐贈固定資產等。

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川規定外,固定資產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築物,為20年;

(二)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年;

(三)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傢俱等,為5年;

(四)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為4年;

(五)電子設備,為3年。

事業單位固定資產的定義

1.固定資產是行政事業單位財產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單位價值在規定標準以上,並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來物質形態的資產。包括:

(一)房屋及建俯物(房屋包括:辦公用房、業務用房、庫房、職工宿舍等;建築物包括:水塔、道路等);

(二)專用設備(專門性能和專門用途等);

(三)一般設備(交通工具、通訊工具、辦公設備),如:汽車、摩托車、電腦、辦公用的傢俱等;

(四)文物及陳列品;

(五)圖書;

(六)其他固定資產(以上末包含的其他固定資產等)。

2.專用設備在800元以上,一般設備在500元以上為固定資產。單位價值雖未達到規定標準,但使用的時間在一年以上大批同類物資也屬於固定資產,如辦公桌椅等。

2016年的固定資產使用年限

固定資產的使用年限,不是會計法規定的

固定資產的使用年限,一般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執行的

《企業會計制度》第三十六條規定:企業應當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消耗方式,合理地確定固定資產的預計使用年限。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規定: 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固定資產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築物,為20年;

(二)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年;

(三)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傢俱等,為5年;

(四)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為4年;

(五)電子設備,為3年。

企業確定的折舊年限等於或大於稅法規定年限的,折舊費用可以稅前扣除;企業確定的折舊年限少於稅法規定年限的,比按稅法計算多計提的折舊應做納稅調整。

如何界定是固定資產和低值易耗品

第五十七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一條所稱固定資產,是指企業為生產產品、提供勞務、出租或者經營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時間超過12個月的非貨幣性資產,包括屋、建築物、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設備、器具、工具等。

因此,固定資產的認定標準中,已經取消了舊企業所得稅法中規定的2000元以上金額標準。只要是符合企業為生產產品、提供勞務、出租或者經營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時間超過12個月的非貨幣性資產就應確認為固定資產。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二條第一款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五條所稱存貨,是指企業持有以備出售的產品或者商品、處在生產過程中的在產品、在生產或者提供勞務過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

低值易耗品是企業在生產或者提供勞務過程中耗用的材料,屬於存貨。

低值易耗品屬於非貨幣性資產。因而,低值易耗品的使用年限不超過12個月。

處理方面,根據《》(2006)的規定,固定資產是同時具有以下兩個特徵的有形資產:一是為生產商品、提供勞務、出租或經營管理而持有的;二是使用壽命超過一個會計年度。

根據《》(2006)的規定,低值易耗品為週轉材料,屬於存貨,是指企業能夠多次使用、逐漸轉移其價值但仍保持原有形態不確認為固定資產的材料,應當採用一次轉銷法或者五五攤銷法進行攤銷;企業(建造承包商)的鋼模板、木模板、腳手架和其他週轉材料等,可以採用一次轉銷法、五五攤銷法或者分次攤銷法進行攤銷。

綜合上述規定,企業所得稅法與會計準則對固定資產和低值易耗品的認定標準是一樣的。

最新的固定資產定義,是3年以上、5000元以上,還是1年以上、2000元以上 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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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資產取消價值量的判定。超過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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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三輪複習

第一輪,理解最關鍵,主抓三門基礎知識

第二輪,瘋狂做題,多多益善,舉一反三,模擬考試

第三輪,留一週左右查缺補漏,輕鬆考試。

第一輪主要是掌握知識,腦袋多裝知識點。第二輪,知識點的梳理,最終達到爐火純青,第三輪準備考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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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資產標準的標準

稅法必須制定嚴格的、明確的、統一的固定資產標準,以儘量減少依賴職業判斷計算稅款,這既是反避稅的需要,減少納稅人的可選擇性,同時也防止濫用稅法,產生不必要的納稅爭議。會計準則對固定資產概念強調的是持有固定資產的目的和時間,而稅法強調的是固定資產價值標準和時間標準。此外,會計準則將投資性房地產和生物資產排除在固定資產之外,而稅法仍將其作為固定資產處理。一項實物資產按會計準則可作為存貨(低值易耗品),但按稅法可能作為固定資產處理。同樣,一項實物資產對照稅法規定可不作為固定資產,但企業可能依據固定資產準則規定,將其納入固定資產管理。固定資產確認的標準不同,會直接導致會計利潤與應納稅所得額存在差異。當然,即使是會計與稅法均確認固定資產或低值易耗品,也會出現後續計量的差異,必須依法納稅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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