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談和誡勉談話的區別 ?

General 更新 2024-05-17

約談和誡勉談話的區別

希望對你有幫助:

約談指的是頗具中國特色的一種制度。指擁有具體行政職權的機關,通過約談溝通、學習政策法規、分析講評等方式,對下級組織執行中存在的問題予以糾正並規範的準具體行政行為。

誡勉談話是對思想、工作、作風等方面存在問題的幹部進行教育的一種形式,由組織和紀律監察部門對幹部談話規誡、監督管理,並組織跟蹤考核。考核的內容豐富,時間一般為半年。誡勉談話主要是對有輕微違紀行為或有苗頭性、傾向性問題的黨員、幹部進行談話、誡勉教育,達到提前打招呼、及時提醒、教育挽救的目的。誡勉談話要嚴格要求,指出其存在問題,分清是非責任,督促整改,幫助其吸取教訓,防微杜漸,使談話物件少犯或不犯錯誤。具體的制度和實施細則由各個單位參照中央檔案分別制定。

約談應當包括哪些內容

一、嚴格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把黨風廉政建設和自身工作相結合,做到同部署、同落實、同檢查、同考核。認真做好各項檢查工作,確保全年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任務落實。同時對檢查中發現問題及時整改,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追究制度,樹立起不抓黨風廉政建設就是嚴重失職的責任意識。

二、加強對“一把手”權利行使的約束。完善相關制度機制,促使主要負責人認真履行“一崗雙責”,做到重要工作親自部署、親自過問、親自協調、親自督辦。建立對“一把手”的工作約談機制,將信訪提醒談話、廉政專題教育和風險防控管理等手段相結合,強化對主要領導的約束和監督。

三、加強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全面開展廉政風險防控工作,規範工作流程、排查風險點、制定防範措施,對廉政風險點深入摸排,加強對重點領域重點專案的廉政風險防控,對各環節防範措施開展檢查評估,確保管得住、防得牢、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裡。

哪些情況會被紀委約談

紀委談話方式 主要分為六種

據瞭解,談話是各級紀委常用的工作方式,據已有的公開報道,紀委談話的方式有六種:教育提醒談話、誡勉談話、任前廉政談話、信訪談話、談話函詢以及組織調查談話等。

據瞭解,任前廉政談話主要是為了傳達上級黨風廉政精神、通報警示案例、告誡走上崗位的領導幹部要勤政廉政、履行好黨風廉政建設分內之事。例如,杭州市紀委2015年7月中旬舉行了一次新任市管領導幹部集體談話,市委常委、紀委書記陳擎蒼與200餘名新任幹部集體談話。

而教育提醒談話、信訪談話、誡勉談話這三類就不那麼輕鬆了。

教育提醒談話是對黨員幹部思想上的困惑和不良傾向、工作生活中的違紀違法苗頭、黨性黨風黨紀方面的輕微問題進行談話。

信訪談話是對群眾舉報反映的問題當面向組織談清楚,並根據情況進行適當教育。

誡勉談話,談話中將聽取談話物件對有關問題的解釋和說明,並通過談話進行告誡、勸勉,向其鄭重指出存在的問題,促使其在規定的期限內改正錯誤。

今年9月29日,貴州省某縣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嚴某被市紀委約談。嚴某走出市紀委領導辦公室時,一直壓在心裡的石頭終於落地,如釋重負。在約談中,嚴某主動承認兩次收受0.2萬元禮金。主動交代擔任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縣財政局局長期間收受禮金問題。主動將違紀資金交到市紀委廉政賬戶。

“平時不注重廉政法規知識學習,加上有僥倖心理,從而違反了黨的紀律。採取這種形式的幫助教育、提醒警示,是組織對我的關心和愛護。”嚴某深有感觸地說。

談話函詢是紀檢監察機關對反映問題線索的處理方式之一,氣氛就要緊張得多。主要是指反映的問題具一般性,查清了只能給予輕處分或批評教育,或者反映問題不實而予以澄清的;反映問題籠統,多為道聽途說或主觀臆測,難以查證核實的線索。

而組織調查談話也就是坊間常說的“雙規談話”。根據黨內法規規定,由違紀嫌疑人在規定的時間、規定的地點配合組織調查,講清有關問題。經過初核、立案,認為確有違紀事實,需要追究黨政紀責任的情況下,紀檢監察機關調查違紀違法案件的重要方式之一。

怎麼談?

可以一對一 也可以一對多

那麼約談的方式是什麼呢?都有誰在約談現場呢?據瞭解,約談方式,有一對一約談和集體約談兩種。

2013年4月22日至26日,中央紀委監察部領導班子成員分別約談了53位派駐到中央和國家機關的紀檢組組長、紀委書記。

教育提醒談話、信訪談話、組織調查談話均是個別談話,也就是一對一的談話,而任前廉政談話、誡勉談話則是個別談話、集體談話均有。談話函詢方式則有多種方式,1.發函請作說明;2、分管領導或室領導與其談話;3、黨委主要負責人與其談話;4、委託下級紀檢監察機關談話。

約談誰?

中紀委領導可約談各省份紀委書記

那麼被約談的都有哪些人呢?被約談的包括中紀委領導同志約談中央紀委委員、各省區市紀委書記;上級紀檢部門約談派駐紀檢組負責人、下級紀委書記;上級紀檢部門約談下級黨委一把手等。

據中國紀檢監察報報道,中央紀委駐財政部紀檢組組長劉建華回憶,她得知王岐山要親自約談她後,既興奮又緊張。懷著忐忑心情,她走進了中南海。王岐山開門見山地說,“我今天找你來,就是想了解一下中央八項規定的落實情況。你就說說財政部本身落實八項規定的情況,還存在哪些問題。”

劉建華介紹了自己瞭解到的情況。王岐山認真聽著,不時地和她交流。對於當時的氛圍,劉建華形容為“像拉家常一樣,氣氛越來越輕鬆”。

2014年4月,山東省紀委書記、副書記,約談了該省17市市委書記、市長。

2015年4月,廣西自治......

約談會是什麼

你問的是納稅約談吧?

所謂納稅約談,就是對生產經營過程中的納稅人發生的非主觀故意違反稅法的行為,稅務檢查部門在對納稅人實施稅務檢查之前,根據評估其納稅情況發現的問題及線索,通過約請納稅人到稅務機關面談的方式,責成納稅人核實自身納稅情況,解釋說明稅務機關提出的涉稅問題並補繳其應繳未繳稅款的一種方法,是優化稅收環境的一個重要途徑。它既不同於簡單的稅法宣傳諮詢和輔導,又不同於一般的稅務執法檢查。其特點是稅務機關主動、針對性強、一般涉稅問題前置、節約徵納成本、提醒納稅人自查自糾。

如何發揮談話提醒,約談函詢在黨內監督中的作用

關於對領導幹部進行提醒、函詢

和誡勉的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落實中央和省市委關於從嚴治黨、從嚴治吏的要求,進一步加強對各級領導幹部的日常監督,根據中組部和省委組織部關於對黨員領導幹部進行誡勉談話和函詢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各級組織人事部門發現或接到群眾反映領導幹部在政治思想、工作作風、道德品質、廉政勤政、選人用人等方面存在問題的,要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對其進行提醒、函詢和誡勉。

第三條 對領導幹部進行提醒、函詢和誡勉,要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堅持抓早抓小抓苗頭,防微杜漸;堅持從嚴監督和關心愛護相結合,懲前毖後、治病救人。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的領導幹部是指黨政群機關和參公事業單位的副科級以上幹部,國有企事業單位的中層以上幹部。

第五條 領導幹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對其進行提醒:

(一)在遵守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履行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貫徹執行中央八項規定、省委六條意見、市委六點要求和改進作風以及廉潔自律等方面,群眾有意見,但不構成違紀,有必要提醒本人注意的;

(二)有信訪舉報,但情節輕微,尚不構成違紀,有必要提醒本人注意的;

(三)在黨內集中教育活動、領導班子換屆、民主生活會、年度考核、巡視等工作中,群眾有意見,但不構成違紀,有必要提醒本人注意的;

(四)其他有關方面需要提醒領導幹部注意的。

第六條 組織人事部門認為需要對領導幹部進行提醒的,根據職責分工由幹部工作機構、幹部監督機構提出意見,報部領導批准後實施。對領導幹部的提醒,可以採取約談或者書面方式進行。

第七條 採取約談方式進行提醒的,一般由組織人事部門的領導負責約談,也可以指定其他有關領導負責約談。

約談時,要向提醒物件說明約談原因,聽取提醒物件的解釋和說明,指出其需要注意的問題,並提出有針對性的要求。

第八條 採取書面方式進行提醒的,幹部監督機構要向提醒物件傳送提醒函,並附提醒函回執單。

提醒函要寫明提醒的事由、指出需要注意的問題、提出有針對性的要求。

被提醒物件收到提醒函後,必須按要求填寫提醒函回執單,對有關提醒事由、指出的問題等需要說明或者解釋的,可以另紙寫明,並在3-5個工作日內交給發出提醒函的機關。

第九條 領導幹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對其進行函詢:

(一)有信訪舉報,但反映的問題線索籠統,需要本人書面說明情況的;

(二)舉報反映的問題雖然比較具體,但屬於一般性的問題,需要本人書面進一步說明情況的;

(三)其他方面存在問題需要進行函詢的。

第十條 組織人事部門認為需要對領導幹部進行函詢的,根據職責分工由幹部工作機構、幹部監督機構提出意見,報部領導批准後實施。

第十一條 對領導幹部進行函詢,應當向函詢物件傳送函詢通知書。函詢通知書要寫明函詢的問題以及回覆的時間和紀律要求,並註明聯絡人。

函詢物件收到函詢通知書後,必須在10個工作日內實事求是地作出書面回覆。如有特殊情況不能如期回覆的,要在規定期限內說明理由。對函詢問題沒有說明清楚的,可以再次對其進行函詢或者採取其他方式瞭解。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組織人事部門可以委託函詢物件所在單位的黨組織主要負責人對其進行督促:

(一)無故不按期書面回覆的;

(二)兩次函詢後仍未說明清楚的;

(三)發現存在其他問題的。

第十三條 組織人事部門對函詢物件的回覆材料應當認真稽核。必要時,可以採取適當方式對回覆材料進行調查核實。函詢物件確實存在問題的,應當根據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四條 領導幹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雖不構成違紀,但造成不良影響的,或者雖構成違紀,但根據有關規定可以免......

如何發揮談話提醒,約談函詢在黨內監督中的作用

談話提醒、約談函詢,主要是指需要查證核實的問題線索或反映的問題具有一般性,需要及時批評教育,包括查清後可以給予輕處分。以往有的紀檢機關往往把目光聚焦在查辦大案要案上,疏於日常“小線索”的“深談話”,直到有的幹部“問題成堆”才“算總賬”。各級紀檢機關轉變思想觀念,迴歸黨章規定的本職,把職能轉到抓紀律上,把工作重心放到日常監督執紀上,發現問題及時談話提醒、約談函詢。《條例》第三十一條總結黨的十八大以來實踐經驗,明確規定:“接到對幹部一般性違紀問題的反映,應當及時找本人核實,談話提醒、約談函詢,讓幹部把問題講清楚。約談被反映人,可以與其所在黨組織主要負責人一同進行;被反映人對函詢問題的說明,應當由其所在黨組織主要負責人簽字後報上級紀委。”

談話、約談是重要的思想政治工作,既要有嚴肅性,又要有思想性,還要有藝術性。談話前要做好充分準備,掌握相關政策,掌握談話物件特點,掌握其心理變化,提高談話的針對性。談話不能走過場,要談到心裡去,出以公心,態度誠懇,起到紅臉出汗的效果。談話時,可要求談話物件如實彙報思想和工作情況以及黨風廉潔建設有關規定執行情況,允許其就有關問題作出解釋和提出不同意見,必要時可要求其就有關情況或整改的問題書面作出說明或報告。對反映不實的予以澄清,對如實說明且反映問題並不嚴重的給予了結,對與組織掌握的情況不一致的要進一步核實。談話記錄和函詢回覆應當認真核實,存檔備查。談話提醒、約談函詢政治性、政策性極強。要堅持關口前移,加強對問題線索的綜合研判,對職責範圍內的要分類處置,對屬於地方和部門管理的幹部問題線索要移交處置。要嚴格履行審批手續,函詢結果要由本單位黨組織主要負責人簽字上交,有的還要讓其在民主生活會上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約談函詢內容要嚴格保密,對失密洩密者,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被約談函詢的同志要相信組織、依靠組織,深刻認識到這是組織給的機會,嚴肅認真對待,誠心誠意和組織交心。要本著有則改之、無則加勉的態度,對群眾反映的問題逐條認真梳理,向組織講清楚。存在問題的,要主動承認、及時改正,放下包袱、輕裝前進。沒有發現問題的應當了結澄清,對於不如實向組織說明情況,隱瞞、編造、歪曲事實和迴避問題,無故不回覆組織函詢,追查反映問題人員甚至打擊報復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組織處理;構成違紀違法的,移送有關部門依紀依法處理。

領導實施約談,談心談話的內容有哪些

根據開發區對各部門深入開展談心談話活動的要求,我局高度重視,合理安排談心談話時間,6月初,我局主要領導與班子成員之間、班子成員相互之間、班子成員與各分管科室負責人之間開始展開談心談話活動。

活動中,管理局領導班子成員以身作則,帶頭開展“三輪談心”,主動約談、自己先談,帶動各科室負責人融入到談心談話的氛圍中。以“三嚴三實”為鏡,聚焦“四風”問題,坦誠交流、交換意見,將問題擺在桌面上,說清、說實,不走形式,力促活動取得實效。

一是明確談心談話方式,突出真心誠意。按照“三輪談心”的方案要求,分三個階段開展了“一對一”、“面對面”的談心談話活動,堅持聽取意見做到“虛心”、指出不足做到“誠心”、查擺問題做到“公心”,群策群力找問題,努力把問題解決在專題組織生活會之前。

二是明確談心談話重點,突出“四風” 問題。緊扣作風建設,圍繞“四風”,主動亮出自身問題,開誠佈公說出對方不足,從思想觀念、宗旨意識、黨性修養、政治紀律、組織紀律、“三嚴三實”等方面深挖產生“四風’問題的根源,提出改進意見、敦促落實整改,努力通過充分溝通、交換意見,達成共識、推進工作。

三是明確談心談話目標,突出整改落實。8位參與談心談話活動的領導幹部分別對問題進行了梳理,對照中央“八項規定”和省、市、區關於改進作風的相關規定,深刻反思、剖析根源,並結合工作實際著手製定改進措施,確保談心談話活動務實有效、不偏主題。

通過開展談心談話活動,有效拉近了領導幹部之間的距離,消除了領導幹部彼此間一些工作上的意見和分歧,凝聚了領導幹部間的團結與共識,理清了下一步工作思路,也為為對照檢查、開好專題組織生活會奠定了思想基礎。

如何理解談話提醒,提醒談話和誡勉談話

函詢和提醒談話、誡勉談話的區別在於前者是書面形式;提醒談話、誡勉談話的區別在於兩者適用的問題性質不同,後者明顯比前者要嚴肅得多。尺度把握可參考以下做法①對眾反映領導幹部的一般性問題、或者組織上認為領導幹部可能存在違紀的苗頭性、傾向性問題,需要提醒 談話。②對眾反映的領導幹部思想、道德品 質、廉政勤政等有關問題,也可以用書面形式對被反映的領導幹部進行函詢,領導幹部在收到函詢的規定日期內,應當實事求是地作出書面回覆。如有特殊情況不能如期回覆的,應當說明理由。③ 領導幹部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對其進行誡勉談話。 (一)不能嚴格遵守黨的紀律和組織紀律,不能認真貫徹落實黨的決議、決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 (二)不認真執行集中制,作風專斷,不按原則和程式辦事, 造成一定影響的; (三)不認真履行職責,給工作造成一定損失。 (四)工作上華而不實、脫離實際、鋪張浪費,造成不良影響。

如何落實談心談話和提醒,函詢,誡勉等制度

關於對領導幹部進行提醒、函詢

和誡勉的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落實中央和省市委關於從嚴治黨、從嚴治吏的要求,進一步加強對各級領導幹部的日常監督,根據中組部和省委組織部關於對黨員領導幹部進行誡勉談話和函詢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各級組織人事部門發現或接到群眾反映領導幹部在政治思想、工作作風、道德品質、廉政勤政、選人用人等方面存在問題的,要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對其進行提醒、函詢和誡勉。

第三條 對領導幹部進行提醒、函詢和誡勉,要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堅持抓早抓小抓苗頭,防微杜漸;堅持從嚴監督和關心愛護相結合,懲前毖後、治病救人。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的領導幹部是指黨政群機關和參公事業單位的副科級以上幹部,國有企事業單位的中層以上幹部。

第五條 領導幹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對其進行提醒:

(一)在遵守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履行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貫徹執行中央八項規定、省委六條意見、市委六點要求和改進作風以及廉潔自律等方面,群眾有意見,但不構成違紀,有必要提醒本人注意的;

(二)有信訪舉報,但情節輕微,尚不構成違紀,有必要提醒本人注意的;

(三)在黨內集中教育活動、領導班子換屆、民主生活會、年度考核、巡視等工作中,群眾有意見,但不構成違紀,有必要提醒本人注意的;

(四)其他有關方面需要提醒領導幹部注意的。

第六條 組織人事部門認為需要對領導幹部進行提醒的,根據職責分工由幹部工作機構、幹部監督機構提出意見,報部領導批准後實施。對領導幹部的提醒,可以採取約談或者書面方式進行。

第七條 採取約談方式進行提醒的,一般由組織人事部門的領導負責約談,也可以指定其他有關領導負責約談。

約談時,要向提醒物件說明約談原因,聽取提醒物件的解釋和說明,指出其需要注意的問題,並提出有針對性的要求。

第八條 採取書面方式進行提醒的,幹部監督機構要向提醒物件傳送提醒函,並附提醒函回執單。

提醒函要寫明提醒的事由、指出需要注意的問題、提出有針對性的要求。

被提醒物件收到提醒函後,必須按要求填寫提醒函回執單,對有關提醒事由、指出的問題等需要說明或者解釋的,可以另紙寫明,並在3-5個工作日內交給發出提醒函的機關。

第九條 領導幹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對其進行函詢:

(一)有信訪舉報,但反映的問題線索籠統,需要本人書面說明情況的;

(二)舉報反映的問題雖然比較具體,但屬於一般性的問題,需要本人書面進一步說明情況的;

(三)其他方面存在問題需要進行函詢的。

第十條 組織人事部門認為需要對領導幹部進行函詢的,根據職責分工由幹部工作機構、幹部監督機構提出意見,報部領導批准後實施。

第十一條 對領導幹部進行函詢,應當向函詢物件傳送函詢通知書。函詢通知書要寫明函詢的問題以及回覆的時間和紀律要求,並註明聯絡人。

函詢物件收到函詢通知書後,必須在10個工作日內實事求是地作出書面回覆。如有特殊情況不能如期回覆的,要在規定期限內說明理由。對函詢問題沒有說明清楚的,可以再次對其進行函詢或者採取其他方式瞭解。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組織人事部門可以委託函詢物件所在單位的黨組織主要負責人對其進行督促:

(一)無故不按期書面回覆的;

(二)兩次函詢後仍未說明清楚的;

(三)發現存在其他問題的。

第十三條 組織人事部門對函詢物件的回覆材料應當認真稽核。必要時,可以採取適當方式對回覆材料進行調查核實。函詢物件確實存在問題的,應當根據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四條 領導幹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雖不構成違紀,但造成不良影響的,或者雖構成違紀,但根據有關規定可以免......

老師的哪些情形需要進行教育提醒談話或約談

希望對你有幫助:約談指的是頗具中國特色的一種制度。指擁有具體行政職權的機關,通過約談溝通、學習政策法規、講評等方式,對下級組織執行中存在的問題予以糾正並規範的準具體行政行為。誡勉談話是對思想、工作、作風等方面存在問題的幹部進行教育的一種形式,由組織和紀律監察部門對幹部談話規誡、監督管理,並組織跟蹤考核。考核的內容豐富,時間一般為半年。誡勉談話主要是對有輕微違紀行為或有苗頭性、傾向性問題的黨員、幹部進行談話、誡勉教育,達到提前打招呼、及時提醒、教育挽救的目的。誡勉談話要嚴格要求,指出其存在問題,分清是非責任,督促整改,幫助其吸取教訓,防微杜漸,使談話物件少犯或不犯錯誤。具體的制度和實施細則由各個單位參照檔案分別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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