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自然法? ?

General 更新 2024-05-29

什麼是自然法?

是羅馬法的一個概念..

駭公元6世紀成書的《法學階梯》中,羅馬法被明確地區分為三部分;自然法、萬民法和市民法。自然法被界定為:自然法是自然界教給一切動物的法律。

羅馬法學家把古希臘的自然法哲學注入法律,且被後人冠以“不言而喻的真理”--人是生面平等的,每個人都有追求生命、自由、財產和幸福的自然權利--法律的一切規定都必須以此為最高原則。

自然法是什麼???

自然法(Natural Law)不是普通意義上的法律,而是一種昭示了絕對公理和終極價值的正義論。

什麼是自然法?

維護自然權利的法,就是自然法。人的自然權利包括生命權、平等權、自由權,具體而言,如自由權又可以分為言論自由、信仰自由、集會自由、結社自由、出版自由等等,生命權除了包括生命以及身體不受非法侵害外,還應包括物質上不陷入匱乏的權利,精神上不陷入恐懼的權利等等。平等權就更加廣泛了,除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外,還有就業平等,受教育平等,機會平等等等,所有保護這些權利的法律都是自然法。 鑑定一部法律是不是符合自然法,其實很簡單。這就回到了“人和人之間在本質上是一樣的”這句話。所以,我們只要把立法的人放進去試試,就知道這“法”正義不正義了。比如說,你打算立法,規定說,某人沒犯罪,執法機構就能把他給抓起來。那麼,最簡單的測試辦法就是,對立法的那傢伙說,假如你沒犯罪,人家就能把你給抓起來,你覺得可以嗎?假如你覺得別人不可以這樣對待你,你的立法就肯定“不正義”。想想以前文革時期的做法,還有不久之前被廢除的“收容審查”,還有現在還在執行的“勞動教養”,這些法律都是不正義的法律,遲早都會掃進垃圾簍裡。自然法是一切法律的一杆秤。用它來衡量法律,就是現代人說的“司法複審”的依據。這樣,法律才不是隨心所欲的東西,才讓人口服心服。

自然法與自然規律的區別

“自然法”屬於弗類社會的範疇,講的是“世界應該如此……”“自然法”代表的是正義。

“自然規律”也叫“自然法則”,屬於自然科學範疇,講的是“世界為何如此……”“自然規律”代表的是正確。

與自然法相對應的是啥法

羅馬法學家依據不同標準,從不同角度將法律劃分為以下幾類:

(1)根據法律所調整的不同物件可劃分為公法與私法.公法包括宗教祭祀活動和國家機關組織與活動的規範;私法包括所有權、債權、婚姻家庭與繼承等方面的規範.

(2)依照法律的表現形式可劃分為成文法與不成文法.成文法是指所有以書面形式釋出並具有法律效力的規範,包括議會通過的法律、元老院的決議、皇帝的敕令、裁判官的告示等;不成文法是指統治階級所認可的習慣法.

(3)根據羅馬法的適用範圍可劃分為自然法、市民法和萬民法.市民法是指僅適用於羅馬市民的法律;萬民法是調整外來人之間以及外來人與羅馬市民之間關係的法律.

(4)根據立法方式不同可劃分為市民法與長官法.長官法專指由羅馬高階官吏釋出的告示、命令等所構成的法律,內容多為私法.其主要是靠裁判官的司法實踐活動形成的.

(5)按照權利主體、客體和私權保護為內容可劃分為人法、物法、訴訟法.人法是規定人格與身份的法律;物法是涉及財產關係的法律;訴訟法是規定私權保護的方法.

關於自然法的含義,在人類認識史上出現過多種不同的認識.但通常是指宇宙秩序本身中作為一切指定法制基礎的關於正義的基本和終極的原則的集合.它萌發於古希臘哲學,其中智者學派將“自然”和“法”區分開來,認為“自然”是明智的,永恆的,而法則是專斷的,僅出於權宜之計.蘇格拉底、柏拉圖和亞里士多德則斷定能夠發現永恆不便的標準,以作為評價成文法優劣的參照.

自然法與人定法的關係

自然法思潮由古希臘斯多葛學派開其先河,經古羅馬的西塞羅之手實現了與羅馬法的結合,其後它綿綿不絕一直延續到今天。

自然法學派的表現形態雖然五花八門,但它們的核心理念卻是共同一致的。它們都主張:宇宙整體及萬物自身均有其規律,規律的執行構成宇宙整體及其各個事物自身的秩序,這就是普遍存在並至高無上的自然法;人類社會所制定的法律(人定法)應隸屬於自然法,服從於自然法。

自然法與其說是一種科學實證倒不如說它是一種信仰或信念。運用自然法這把尺子衡量人定法,會發現它有一些意想不到的功能和妙用。

人類社會是一種特殊形態的自然現象,那麼任一社會的整體及其區域性領域均存在著不以任何個人意志為轉移的種種規律。規律的執行及結果形成秩序;規律的凝聚和攝取便是規則。

人定法即某一社會制定的法律,它不應該是最高統治者個別意志的恣意表達,在它之外、之上還站著一個最高裁判者——自然法。說到底,人定法必須符合人和人類自身規律和秩序的要求。

(一)就人和人性的固有傾向看:人皆熱愛生活和追求幸福,崇尚自由和平等,渴望公平和正義,反對強權和壓迫。這就是人和人性的自然法。人定法若要符合它,就必須對以上人和人性的基本需求和特徵予以確認和保護。如果人定法作出的規定致力於摧殘、扼殺和否定上述人和人性的基本需求和特徵,那它就是反人道、反人性和反人類的,從而屬於違揹人性和社會規律的“非法”之法。

(二)就人性的現實缺陷看:任何人均有思維和行為方面的某些局囿和不足。人定法能否符合人性的自然法,非常重要的一環是看它對人和人性的缺陷的態度和處置方式。簡而言之,人定法必須對人性的弱點予以適度的寬容和謹慎的對待。

照筆者看來,人定法應有的態度和處置方式應當是:首先、對屬於思想和言論範疇的缺陷或局囿一概不聞不問;其次、對行為屬於道德範疇的缺陷或局囿一般不予關注;再次、嚴格釐定涉法行為——限定於那些個人侵害了、妨礙了他人重要權利或社會重大公共利益的嚴重缺陷行為,僅僅對這一類行為,法律有權予以適當的處置。

能夠對人性的弱點予以精確區分、分別對待的人定法才符合基於人性本質要求的自然法。相反,以追求“新人類”誕生為目標、以清除和杜絕人性的缺陷為藉口,對人從思想到行為、從道德瑕疵行為(有一個絕妙的現當代詞彙——“非法”可作為詮釋)到違法犯罪行為一概加以規制和討伐的人定法,一定是不人道的、反自然法的。

與之相關的,不立足於人的現實狀態,按照最高統治者(或集團)的主觀意願,人為地將人性拔高為神性,然後強制社會全體成員一體遵循的人定法,一定亦是不人道的、反自然法的。

(三)就政權與社會全體成員的地位關係看:現代文明框架下的社會要求以公民個體權利為本位,進而要求以這種權利去制約(政權的)權力,這是現代文明社會自然法的本質要求。與之相適應,以權利為本位的人定法符合現代文明社會的自然法;以權力為本位的人定法違背現代文明社會的自然法。

有兩種情形值得注意:

一種是人定法各類規定或明或暗地以政權為本位,國家機器運用法律手段公然地、大肆地侵吞和剝奪公民的各類基本權利和其它權利,以確保政權自身的長治久安。

另一種是人定法各類規定在紙面上表明以公民權利為本位並羅列出世界上最為豐富和全面的權利清單,但在一國的政治實踐中將上述政權對全社會的莊重承諾基本上置諸腦後,恣意地、毫無顧忌地侵犯和剝奪公民的各類權利。

這兩種情形下的人定法無疑都違背了人和人類社會的自然法。

需要指明一種現象:人定法永遠不可能完全一致地與自然法吻合,兩者相吻合的過程是一個人定法逐步向自然法接近和靠攏的無休止的過程。這一現象產生的原因是人類個體和群體認知的侷限性......

什麼是神學自然法

中世紀的自然法學實則秉承了古希臘時期的自然法學思想,它擯棄了自然法自然的屬性,而用神的意志給自然法套上了神學的枷鎖。它被視為人的理性對上帝的理性的參與,自然法不過是人的理性對永恆的神意參悟的結果。以奧古斯丁和阿奎那為代表的中世紀神學家就利用自然法的自然的聖潔為他們推崇宗教信仰服務。神學家們認為,“自然的理智的判斷和方向,加上上帝的救贖意志,將看到一切社會的關係充滿另一種精神,這是家庭和平的基礎,在家庭各成員中有一種有秩序的統治與服從。”[2]再者,由於人的本性是惡的,因此,只有上帝的參與和上帝意志的默示和賦予人類的恩寵,才能為人類指出一條明亮的道路,才能在上帝的庇佑下追求幸福的生活。

羅馬的自然法是什麼?跟公民法萬民法成文法習慣法那些有什麼區別嗎?“羅馬法”是這些的總稱嗎?

根據羅馬法的適用範圍可劃分為自然法、市民法和萬民法。市民法是指僅適用於羅馬市民的法律;萬民法是調整外來人之間以及外來人與羅馬市民之間關係的法律。

古代自然法和近代自然法的區別

關於自然法的含義,在人類認識史上出現過多種不同的認識。但通常是指宇宙秩序本身中作為一切指定法制基礎的關於正義的基本和終極的原則的集合。它萌發於古希臘哲學,其中智者學派將“自然”和“法”區分開來,認為“自然”是明智的,永恆的,而法則是專斷的,僅出於權宜之計。蘇格拉底、柏拉圖和亞里士多德則斷定能夠發現永恆不變的標準,以作為評價成文法優劣的參照。

英國唯物主義哲學家和政治思想家霍布斯假設了一個自然狀態,他認為在國 家成立以前,人類生活在一種自然狀態中。在自然狀態下,人們具有同等的自然權利,不僅是平等的,而且每個人又都是自由的,但人們趨利避害的利己本性,這種自由又平等的狀態就充滿了戰爭。因此,人們 通過自然法的規誡作為行動指南,走出戰爭狀態,成立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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