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發上個月的工資在個人所得稅系統裡怎麼申報??? ?

General 更新 2024-06-02

補發上個月的工資在個人所得稅系統裡怎麼申報???

首先個人所得稅通常是按照發放日來計算的,不論你是幾月份的工資,需要統一在發放日來計算個人所得稅基數。也就是說如果在本月發放了本月的5000及上月未發放的工資5000則需要按照10000來確定本月的應納稅所得額。

如果想要補稅處理的話如下。

個稅逾期申報請填寫“個人所得稅明細補、退稅申報表”,到主管地稅耽關的辦稅服務廳辦理,其他資料具體請與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聯絡確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補發員工以前月份部分工資,個稅怎麼處理

對納稅人領取補發以往月份的工資(含津貼,補貼),可以把補發的工資分攤回所屬月份工資薪金所得合併計徵個人所得稅。其計算公式如下:所屬月份補發工資應納稅額={[(所屬月份補發工資+原所屬月份的工資薪金所得)-費用減除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原所屬月份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個人所得稅法》

第八條 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義務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個人所得超過國務院規定數額的,在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或者沒有扣繳義務人的,以及具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的,納稅義務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辦理納稅申報。扣繳義務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辦理全員全額扣繳申報。

第九條 扣繳義務人每月所扣的稅款,自行申報納稅人每月應納的稅款,都應當在次月十五日內繳入國庫,並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

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的稅款,按月計徵,由扣繳義務人或者納稅義務人在次月十五日內繳入國庫,並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特定行業的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的稅款,可以實行按年計算、分月預繳的方式計徵,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納的稅款,按年計算,分月預繳,由納稅義務人在次月十五日內預繳,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彙算清繳,多退少補。

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應納的稅款,按年計算,由納稅義務人在年度終了後三十日內繳入國庫,並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納稅義務人在一年內分次取得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的,應當在取得每次所得後的十五日內預繳,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彙算清繳,多退少補。

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納稅義務人,應當在年度終了後三十日內,將應納的稅款繳入國庫,並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關於對補發以往月份工資計算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粵地稅發[1999]239號)規定,對納稅人領取補發以往月份的工資(含津貼,補貼),可以把補發的工資分攤回所屬月份工資薪金所得合併計徵個人所得稅。其計算公式如下:所屬月份補發工資應納稅額={[(所屬月份補發工資+原所屬月份的工資薪金所得)-費用減除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原所屬月份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補發工資如何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請允許我從以下三個方面來回答。

首先:先從法理角度來講:

《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一款規定: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三千五百元后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這裡的“每月收入額”是按是按個人實際收到款項時為準的,目前允許分攤到各月進行計算應僅為特定行業或者是如一次性解除勞動合同或者一次性獎金等有明確規定允許分攤到各月的方可。除此之外國家稅務總局尚無關於補發工資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的統一規定。但也有些地方稅務機關對此有明確規定,如廣東(粵地稅發[1999]239號)、大連市》(大地稅個[1997] 101號)。

所以地方稅務機關沒有作出明確規定的,原則上應按實際發放月份合併計算個人所得稅。

其次:從會計處理上來講:

如果會計處理上當月的工資在月計提,按月進成本,雖然沒有發放,但按稅務機關的要求按進行了個人所得稅的全員申報,,這種情況下,視同企業向員工欠款,會計上列作“其他應付款”核算,等有錢時再一起發放,這是可以分每月應發數來計算個人所得稅的。

第三:建議主動同主管稅務機關溝通:

既然國家稅務總局尚無關於補發工資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的統一規定。這時主管稅務機關就享受有解說權,來進一步明確,如廣東省和大連市。相信稅務機關也會“人性化”的具體對待。因為分攤各月來計算本身需要稅務機關認可才可行。

在網上得到回答,有的是當地情況,有個是個人想法,有的對問題理解角度不同,所以會得到不同的回答,但是操作後是否有效,而當地主管稅務機關承諾則是有效的。

補發數月工資但是沒有提及怎麼申報個稅

如果屬於補發以前月份的工資,可按補發月份所屬期的費用扣除標準來計算個稅,不與發放當月的工資薪金合併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具體說來,補發工資可按照《關於對補發以往月份工資計算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粵地稅發[1999]239號)的規定,把補發的工資分攤回所屬月份工資薪金所得合併計徵個人所得稅。  計算公式為:所屬月份補發工資應納稅額={[(所屬月份補發工資+原所屬月份的工資薪金所得)-費用減除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原所屬月份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如果不屬於補發工資性質的,應合併當月的工資薪金收入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其具體計算公式為:應納稅所得額=月工資、薪金收入-法定費用扣除標準-其它允許扣除費用;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補發工資我應該繳納個人所得稅嗎

一、《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一款規定,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三千五百元后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第九條第二款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的稅款,按月計徵,由扣繳義務人或者納稅義務人在次月十五日內繳入國庫,並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

二、《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扣繳義務人在向個人支付應稅款項時,應當依照稅法規定代扣稅款,按時繳庫,並專項記載備查。

根據上述規定,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後計算應納稅所得,按月計徵,由扣繳義務人在支付時代扣稅款。如果在一個月內取得兩個月的工資,應當合併計徵個稅。但如果屬於補發工資的情形,建議攜帶相關資料向主管稅務機關說明情況,經批准後分解到所屬月份代扣個稅。

三、以下地方規定供參考:

1、《大連市地方稅務局關於明確調整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大地稅個〔1997〕第101號)第一條對納稅人一次取得數月工資或補發調整工資徵稅問題規定,鑑於有的單位因資金短缺,對所屬人員月工資(不包括當月應領取的數月獎金,年終加薪、年終分紅等)數月集中支付;有的單位按照上級有關部門的規定標準調資,還有的晉職、晉級,其上調工資部分往往一次或分次補發。對確有上述情況的單位,報經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稽核後,可按照納稅人應取得工資收入的所屬期間,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2、《廣東省關於對補發以往月份工資計算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粵地稅發〔1999〕239號)規定,對納稅人領取補發以往月份的工資(含津貼,補貼),可以把補發的工資分攤回所屬月份工資薪金所得合併計徵個人所得稅。其計算公式如下:

所屬月份補發工資應納稅額={〔(所屬月份補發工資+原所屬月份的工資薪金所得)-費用減除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原所屬月份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3、《內蒙古自治區地方稅務局關於補發工資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問題的公告》(內蒙古自治區地方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3號)第一條規定,對於企業因資金短缺等原因未能按期支付的職工工資,且在企業會計賬簿中按月計提,應事先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書面說明,情況屬實的可按照納稅人應取得工資收入的所屬期間,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二條規定,對由於職務晉升、工作調動、新進人員定級等原因,按照相關工資政策規定標準調資等原因補發以往月份工資,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書面說明,情況屬實的可以把補發工資分攤與所屬月份工資薪金所得合併計徵個人所得稅。

第三條規定,對於納稅人不符合第一條、第二條的補發工資應將補發工資與當月工資合併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四條規定,對於企業發放的具有考核性質的工資,如年終加薪、績效工資等不適用上述政策規定,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的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五條規定,本公告自公佈之日起執行。《內蒙古自治區地方稅務局關於貫徹實施修改後的個人所得稅法有關問題的通知》(內地稅字〔2011〕203號)同時廢止。

本月工資和補發工資一起發放,怎麼扣個人所得稅?

在本月補發前幾月的工資,不管金額多大都與本月工資合計計算個稅,除非在本月發獎金可以使用個稅法中規定的獎金除以12個月查稅率以外。9月1日執行新的個稅法,相應稅率也作了調整。

本月補發上個月工資,個稅怎麼報

在個稅系統中的收入型別中選擇“補發以前月份工資”。

單位一次補發數月工資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

補發工資大多是因企業資金緊張或短缺、調整工資級別等原因造成。但由於個人所得稅是按個人實際收到款項時進行納稅,按月計徵。而目前允許分攤到各月進行計算的情況,僅為採掘業、遠洋運輸業、遠洋捕撈業等特定行業,或者是如一次性解除勞動合同、一次性獎金等有明確規定的政策。因而對於問題所述情況,原則上應按實際發放月份合併計算個人所得稅。

但是現在各地也有不同規定,以內蒙古為例,內蒙古自治區地方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3號《關於補發工資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問題的公告》規定,針對內蒙古地區稅務機關基層徵收單位和納稅人普遍反映的補發工資計徵個人所得稅問題,內蒙古地稅局為統一和規範全區的政策執行標準,本著實質重於形式、公平稅負的原則,經區局研究決定,在稅務總局下文明確之前,就補發工資有關個人所得的計算口徑,釋出公告予以明確。公告規定:一、對於企業因資金短缺等原因未能按期支付的職工工資,且在企業會計賬簿中按月計提,應事先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書面說明,情況屬實的可按照納稅人應取得工資收入的所屬期間,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二、對由於職務晉升、工作調動、新進人員定級等原因,按照相關工資政策規定標準調資等原因補發以往月份工資,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書面說明,情況屬實的可以把補發工資分攤與所屬月份工資薪金所得合併計徵個人所得稅。三、對於納稅人不符合第一條、第二條的補發工資應將補發工資與當月工資合併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四、對於企業發放的具有考核性質的工資,如年終加薪、績效工資等不適用上述政策規定,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的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所屬月份補發工資應納稅額={[(所屬月份補發工資+原所屬月份的工資薪金所得)-費用減除標準]×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原所屬月份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因此,就上述問題,建議您向當地稅務機關進行諮詢、協商。

多處取得工資、薪金所得如何申報補繳個稅

納稅人應將多處取得的工資薪金收入先進行合併,計算出應繳納的稅款,再減去已經被扣繳單位扣繳的稅款,計算出應補繳的稅款。即將工資收入與兼職收入合併計算應納稅款。取得的院士津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規定: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免徵個人所得稅的,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三條也明確了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是指按照國務院規定發放的政府特殊津貼、院士津貼、資深院士津貼以及國務院規定免納個人所得稅的其他補貼、津貼。因此院士津貼無須繳稅。

補發前幾個月工資個稅怎麼申報

若發放的只是之前月份月薪中的部分專案,則需要和發放當月的正常月薪合併計稅。比如你基本工資1000,津貼2000,獎金3000,本月只是補發之前某幾個月的津貼,基本工資和獎金以前已經發過了。那本月補發津貼時,要和本月的月薪合併計稅

如果是補發以前某些月份全月的工資,按情況有兩種處理方式:

1、若單位人事給財務下達了補發通知單,且明確註明補發某人之前某月的工資,財務可以憑此分月計稅。通知單財務留存備查

2、若人事沒有下達上述通知單,補發金額必須和本月工資合併計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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