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證據包括哪些?

General 更新 2024-06-01

行政處罰證據規則包括哪些

1.可以直接認定的事實:(1)眾所周知的事實;(2)自然規律及定理;(3)按照法律規定推定的事實;(4)已經依法證明的事實;(5)根據日常生活經驗法則推定的事實。

2.不能作為定案依據的證據:(1)嚴重違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證據材料;(2)以偷拍、偷錄、竊聽等手段獲取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證據材料;(3)以利誘、欺詐、脅迫、暴力等不正當手段獲取的證據材料;(4)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證人提供的證言;(5)不具備合法性和真實性的其他證據材料。

3.不能單獨作為定案依據的證據:(1)未成年人所作的與其年齡和智力狀況不相適應的證言;(2)與一方行政相對人有親屬關係或者其他密切關係的證人所作的對該行政相對人有利的證言,或者與一方行政相對人有不利關係的證人所作的對該行政相對人不利的證言;(3)應當出庭作證而無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4)難以識別是否經過修改的視聽資料;(5)無法與原件、原物核對的複製件或者複製品;(6)經一方行政相對人或者他人改動,對方行政相對人不予認可的證據材料。

4.證明同一事實的數個證據,其證明效力為:(1)國家機關以及其他職能部門依職權制作的公文文書優於其他書證;(2)鑑定結論、現場筆錄、勘驗筆錄、檔案材料以及經過公證或者登汜的書證優於其他書證、視聽資料和證人證言;(3)原件、原物優於複製件,複製品;(4)法定鑑定部門的鑑定結論優於其他鑑定部門的鑑定結論;(5)法庭主持勘驗所製作的勘驗筆錄優於其他部門主持勘驗所製作的勘驗筆錄;(6)原始證據優於傳來證據:(7)其他證人證言優於與行政相對人有親屬關係或者其他密切關係的證人提供的對該行政相對人有利的證言;(8)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優於未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9)數個種類不同、內容一致的證據優於一個孤立的證據。

5.不能作為具體行政行為合法的依據的證據:(1)行政機關及其訴訟代理人在作出具

體行政行為後或者在訴訟程序中自行收集的證據;(2)行政機關在行政程序中非法剝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權利所採用的證據;(3)複議機關在複議程序中收集和補充的證據,或者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在複議程序中未向複議機關提交的證據,不能作為人民法院認定原具體行政行為合法的依據。

6.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或者以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7.書證應當符合規定的要求。(1)書證的原件:原本、正本和副本均屬於書證的原件;收集原件確有困難的,可以收集與原件核對無誤的複印件、照片、節錄本。(2)由有關部門保管的書證原件的複製件、影印件或者抄錄件的,應當註明出處,經該部門核對無異後加蓋其印章,(3)提供報表、圖紙、會計賬冊、專業技術資料、科技文獻等書證的,應當附有說明材料。(4)被告提供的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詢問,陳述、談話類筆錄,應當有行政執法人員,被詢問人、陳述人、談話人簽名或者蓋章?(5)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和規章對書證的製作形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8.對鑑定結論的要求-在行政程序中採用的鑑定結論,應當載明委託人和委託鑑定的事項、向鑑定部門提交的相關材料、鑑定的依據和使用的科學技術手段、鑑定部門和鑑定人鑑定資格的說明,並應有鑑定人的簽名和鑑定部門的蓋章。通過分析獲得的鑑定結論,應當說明分析過程。

9.法院不予採納的鑑定結論、對行政機關在行政程序中採納的鑑定結論,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證據證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採納:(1)鑑定人不具備鑑定資格;(2)鑑定程序嚴重違法;(3)鑑定結論錯誤、不明確或者內容不完整......

行政處罰證據的特徵有哪些

行政處罰證據有三大基本特徵:即證據的客觀性,證據的關聯性和證據的合法性。

所稱行政處罰證據,是指根據查證核實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文字、符號、標記、圖象、聲音及其載體、實物和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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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案件的審查內容有哪些?

案件同級審查/審核的內容

1、案件的管轄權問題。一是審查案件是否有管轄職能;二是審查案件是否屬本區域管轄;三是確認案件是否屬本級級別管轄;四是審查案件的時效性,即是否違反“一事不再罰”等原則;五是審查移送管轄及指定管轄的標準和程序。

2、被處罰主體是否明確,是否適格。一是當事人的自然信息。自然人的要有身份證明,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要有相關的證明文件。二是當事人的資格證明。如未在當地菸草專賣批發企業進貨等特殊被處罰主體的案件,當事人必須是持有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三是當事人是否具有行政行為能力和責任能力等。

3、違法事實是否清楚。一是是違法主體認定是否準確;二是審查違法行為的過程是否明晰,構成要素“七何”(何事、何時、何地、何情、何故、何物、何人)是否清楚;三是涉案物品數量、貨值、非法所得等數據是否計算正確等。

4、證據是否確鑿。從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入手,審查證據是否確鑿充分,包括違法主體、違法行為、違法內容、危害結果等等實體和程序證據。主要從以下幾個細節審查:

一是現場檢查(勘驗)筆錄的內容是否規範。檢查情況是否客觀、真實、準確;辦案人員、當事人是否簽名、蓋章或以其他方式確認;當事人拒絕簽名是否註明原因。

二是先行登記保存單據是否準確、規範。保存物品與檢查筆錄是否一致;是否經當事人或有見證人確認等。

三是調查筆錄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有被詢問人、辦案人員簽名或者蓋章,並註明日期;塗改處有無確認,詢問筆錄中有無誘供、指供現象。

四是當事人、委託代理人有無證件證明、委託書。

五是收集的複印件、影印件、抄錄本是否有證據提供人標明“經核對與原件無誤”、註明出證日期、證據出處、並簽名蓋章。

六是收集的證據來源是否合法。偷拍、偷錄、竊聽等取得的證據不得作為證據使用。

七是現場拍攝的照片、計算機數據、錄像等視聽資料是否註明製作方法、製作時間、製作人及當事人或證人的確認。

八是鑑定程序和結果是否合法。十是證據材料是否充分。證據之間是否互相印證、環環相扣,能否形成完整的證據鏈。

5、程序是否合法。一是立案是否立案條件,是否履行了立案審批手續。二是是否違反迴避的原則。三是調查或檢查。執法人員是否不少於兩人,是否取得執法證件;有無向當事人表明身份、出示執法證件、告知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四是先行登記保存。採取先行登記保存或抽樣取證時,是否具備規定條件;是否經部門主管領導審批並規範填寫、出具相關執法文書;是否在規定時限內做出處理決定。五是抽樣取證是否按規定程序進行。八是審查聽取、複核、決定是否採納當事人的陳述申辯情況。

6、定性是否準確。一是審查違法事實與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的一致性,有無規避法律現象。二是適用的法律、法規、規章是否有效;引用的法律、法規、規章的條、款、項、目是否明確。

7、處罰是否適當。一是處罰適用法律、法規、規章與定性適用法律、法規、規章是否彼此一致。二是量罰是否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罰則(種類、幅度)進行,有無擴大提高、降低、漏處或自立罰種現象;三是從重、從輕、減輕或不處罰是否有事實和證據證明。

8、其他審查的事項。包括案卷材料是否完備、文書格式是否規範,表述是否準確,用詞是否嚴謹等。

......

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的 內容有哪些

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二)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事實和證據;

(三)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

(四)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處罰決定,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

行政處罰決定書必須蓋有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的印章。

一道論述題:一般行政處罰包括哪些環節?

一般程序的具體內容:

1、調查取證

《行政處罰法》36、37條規定:行政機關發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的,必須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有關證據;必要時,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進行檢查。 行政機關在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並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詢問,並協助調查或者檢查,不得阻撓。詢問或者檢查應當製作筆錄。行政機關在收集證據時,可以採取抽樣取證的方法;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記保存,並應當在七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在此期間,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銷燬或者轉移證據。執法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2、告知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和有關權利

《行政處罰法》32、41條規定: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採納。行政機關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處罰。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向當事人告知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或者拒絕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行政處罰決定不能成立;當事人放棄陳述或者申辯權利的除外。

3、聽取陳述、申辯或者舉行聽證

《行政處罰法》32、41、42條規定: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如果當時人要求舉行聽證,並且確實符合聽證條件的,行政機關應當舉行聽證會。

4、處罰決定

根據《行政處罰法》38、39、40條規定,經過上述三個程序後,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如下決定:

(一)確有應受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二)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不予行政處罰;

(三)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四)違法行為已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對情節複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行政機關的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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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你的違法事實是什麼

行政執法中的證據收集途徑有哪些

行政執法中的證據收集途徑有:

舉報人投訴舉報、詢問、現場調查、現場拍照、現場錄像、勘驗(檢查)、抽樣取證、鑑定等方法收集證據。

行政處罰立案時要把握哪幾個方面?

行政處罰立案時要把握:

一、主體明確。主體明確是行政處罰的首要問題,必須把好主體關口。

1、行政處罰的主體明確。行使農業行政處罰的主體有兩類,一是農業行政管理機關,二是法規授權的組織。縣(區)以上農業行政管理部門是農業行政處罰的主體機關,市植物檢疫站、市獸醫衛生監督檢驗所按照法規授權,在法定職權範圍內行使行政處罰權,並對實施行政處罰的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2、申辯、複議、訴訟、的主體要明確。行政相對人認為行政處罰侵犯其合法權益,有依法提出聽證、申請複議、提起訴訟、要求賠償的權利。對農業行政管理機關實施行政處罰不服,有向作出處罰的上級機關提起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是人民法院對行政處罰進行司法審查,當事人雙方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提起訴訟由最初作出行政處罰的農業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過複議改變行政處罰行為,複議機關是被告;複議機關維持行政處罰決定,作出行政處罰的農業行政機關、法規授權的組織是被告,受委託組織作出的行政處罰,委託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3、依法行使處罰權。執法主體行使農業行政處罰權必須注意兩點:要有處罰權限,法無授權不得執行,法有授權必須執行;法律法規條款中有明確規定的,應依法歸口負責。不能逾越法定權限,包括執法手段、處罰程度和處罰時間均不能越權;例如《種子法》第九章第五十五條“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是種子行政執法機關”,其他政府部門對種子實施行政處罰就超越了執法權限。

二、事實清楚。違法行為人的違法事實清楚,才能依法給予行政處罰。認定“事實清楚”必須把握同時具備的三個條件:

1、必須符合合法有效的農業法律法規所確定的法定事實。一是指證一個違法事實時,證據必須同時符合客觀性、關聯性、合法性要求,使每一個證據都是定案的證據,使認定的違法事實證據確鑿。為此,要對案件情況進行全面、客觀、公正的調查,認真收集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和當事人陳述、鑑定結論、勘驗記錄和現場筆錄等證據,形成嚴密的證據鏈。二是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處罰的文書也是證據,所以製作《行政立案審批表》、《案件處理意見書》、《違法行為處理通知書》、《行政處罰聽證會通知書》、《行政處罰聽證會報告書》、《行政處罰決定書》、《強制執行申請書》、《行政處罰結案報告》的時間要符合法定要求,內容順序要合法,《行政處罰文書送達回證》必須有當事人或證明人簽字等。

2、要符合行政處罰的特殊條件。例如農藥管理條例第七章第四十條第四款“不按照國家有關農藥安全使用的規定使用農藥的,根據所造成的危害後果,給予警告,可以並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在這裡特定條件是“使用者違反使用規程,造成危害的後果”。另外第四十三條“生產、經營假農藥的,情節嚴重的,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吊銷農藥登記證或者農藥臨時登記證”。“情節嚴重”是特殊條件,此類特殊條件在一定情況下才具備,達不到法定範圍的就不能施予相應的行政處罰。

3、對相對人實施行政違法行為的追究,應在追究的有效時限以內。農業法律法規違法行為的追究時限作出明確的規定,要嚴格執行,《行政處罰法》第四章第二十九條第一款“違法行為在兩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例如農民購買農作物種子以後,在農作物收穫時,經驗證是種子問題,仍然要依法追究生產者或經營者的違法行為。

三、程序合法。1996年10月1日,國家頒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對行政處罰程序作了嚴格明確的規定。違反程序就是違法。應著重作好以下六點:

1、要符合法定的程序種類。《農業行政處罰程序規定》把行政處罰的程序分為簡易程序、一般程序和聽證程序三種,對各種程序的適用條件......

行政機關在行政執法時收集的哪些證據可以人證作為證據使用

行政機關收集證據時,可以檢查和製作筆錄;也可以採取抽樣取證的方法;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記保存,並應當在七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在此期間,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銷燬或者轉移證據。

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內容包括哪些

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二)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事實和證據; (三)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 (四)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處罰決定,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 行政處罰決定書必須蓋有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的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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