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共同海損分攤?

General 更新 2024-06-01

共同海損分攤計算誰會做

(1)這兩個術語都由出口方安排運輸,支付運費,但是支付正常運費,額外費用不管;

(2)二個術語都由出口方辦理出口手續,提交有關單據;

(3)二個術語都是貨交承運人,風險即轉移,運輸途中的風險由買方承擔;

(4)這二個貿易術語都屬於裝運合同,只保證按時裝運,不保證何時到達。

不同之處:

(1)CFR僅適用於海運,屬港口對港口的運輸;CPT適用於各種運輸方式(包括集裝箱運輸、多式聯運、海陸空都行),屬於門對門的運輸;

(2)CFR風險劃分以船舷為界,CPT以貨交承運人為界限;

(3)提交的單據不同,CFR是海運提單,物權憑證,可以轉讓,可以出售;CPT提供的是聯運單據,只是交接貨物的憑證,不能轉讓,不能出售;

(4)從發展趨勢來看,CPT有可能取代CFR的趨勢。

二十九、CIP(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 …)(運費、保險費付至指定目的地)

按照CIP這個貿易術語成交,賣方要在裝運地點提交合同規定的貨物,並負責安排運輸、保險,支付運費和保險費,並管全程。並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將貨物交給約定地點的承運人(第一承運人),即完成了交貨任務,風險也同時轉移。

三十、CIP和CIF這二個術語很相似,但有所不同。

相同之處:

(1)這二個術語中都包括運費、保險費,賣方負責運輸、保險,辦理出口手續,提交有關單據,發貨後也要及時通知買方;

(2)出口方負責保險,進口方承擔風險;出口方保險只保正常風險,不保特殊風險;

(3)這二個術語均屬裝運合同,只管按時裝運,不管何時到達。

不同之處:

(1)CIF只適用於海運,CIP適用於集裝箱運輸或國際多式聯運,一個是港對港運輸,一個門對門運輸。

(2)風險劃分不同,CIF以裝運港船舷為界;CIP以貨交承運人為界限;CIF是保水上運輸風險;CIP保的是各種運輸風險。

(3)採用CIP這一貿易術語成交,風險轉移是在貨交承運人時轉移;但運費支付到目的地,這二者是分離的。(不在一個點上)

(4)二個術語使用的提單不同,CIF是海運提單,是物權憑證,可以轉讓出售;CIP

共同海損分攤的介紹

共同海損分攤是共同海損法律制度中的一項基本原則,指的是共同海損犧牲和費用應由同一航程的各受益方按各自的分攤價值比例分別攤付。

如何共同海損分攤?

共同海損應當由受益方按照各自的分攤價值的比例分攤。

船舶、貨物和運費的共同海損分攤價值,分別依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船舶共同海損分攤價值,按照船舶在航程終止是的完好價值,減除不屬於共同海損的損失金額計算,或者按照船舶在航程終止時的實際價值,加上共同海損犧牲的金額計算。

(二)貨物共同海損分攤價值,按照貨物在裝船時的價值加保險費加運費,減除不屬於共同海損的損失金額和承運人承擔風險的運費計算。貨物在抵達目的港以前售出的,按照出售淨得金額,加上共同海損犧牲的金額計算。

旅客的行李和私人物品,不分攤共同海損。

共同海損分攤的共同海損分攤價值[1]

共同海損分攤價值,是指由於共同海損措施而收益的財產價值與因遭受共同海損損失而獲得補償的財產金額的總和。主要包括船舶分攤價值、貨物分攤價值、運費分攤價值。下面就簡單的介紹一下這三種分攤價值的計算方法。1、船舶分攤價值。  船舶分攤價值是指可以參加共同海損分攤的船舶價值。該分攤價值有兩種計算方法:第一種是船舶在航程終止時的實際淨值,加上共同海損損失金額;第二種計算方法是船舶航程終止地的完好價值,減去不屬於共同海損的損失金額。例如:某船在目的港的實際淨值為140萬元,運輸途中該船舶遭受了25萬元的海損,其中5萬元屬於單獨海損。此時船舶的分攤價值該如何計算?按第一種計算方法該船舶分攤價值為:140萬+20萬=160萬(元)按第二種計算方法該船舶分攤價值為:140萬+25萬-5萬=160萬(元)2、貨物分攤價值。  貨物分攤價值是指可以參加共同海損分攤的貨物的價值。該分攤價值的計算方式為:按照貨物裝船時的價值加保險費加運費,扣減不屬於共同海損的損失金額和由承運人承擔風險的運費。例如:某船裝載10000噸礦石,途中遭遇強海浪的侵襲,海水浸入貨倉,致使1000噸礦石受損,為共同安全又拋棄了500噸礦石以減輕船載,卸貨時每噸礦石價值5000元,其中包括保險費50元和運費100元,此時應如何計算貨物的分攤價值?按上面介紹的規則該貨物分攤價值為:貨物裝船時的價值加保險費加運費:5000*10000=50000000,扣減不屬於共同海損的損失金額:1000*5000=5000000,再減去由承運人承擔風險的運費:100*500=50000,3、運費分攤價值。運費分攤價值是指可以參加共同海損分攤的運費數額。該分攤價值的計算方法為:承運人在航程結束時有權收取的運費,減去共同海損發生後,為取得該項費用而支付的不屬於共同海損的營運費用,再加上共同海損損失金額。(運費的分攤價值應以航程結束時所應收取的淨運費為標準)例如:某船運載貨物1000件,航程終止時承運人有權收取每件100元的運費,途中為了共同安全拋棄了200件貨物,共同海損發生後,為取得該項運費承運人支付的營運費為每件10元,則運費分攤價值該如何計算?按上面介紹的規則該運費分攤價值為:承運人在航程結束時有權收取的運費:800*100=80000減去共損發生後支付的非共損營運費:800*10=8000加上共損損失金額:(100-10)*200=18000最後運費分攤價值為:80000-8000+18000=900004、免於分攤義務的財產  (1)郵件;(2)旅客行李和私人物品;(3)私人隨帶事務機動車輛

共同海損分攤的問題。

1、對於這一半被燒燬的貨物,承運人免責,應有保險公司賠償——這樣想正確。

2、另一半被海水浸泡的貨物屬於共同海損,應由各受益方(貨方、船方)承擔——各受益方的範圍準確。

共同海損分攤原則體現的保險基本原理是什麼

共同海損分攤原則體系的保險基本原理是(答案:C)

A.風險分散B.風險共沾C.損失分擔D.損失補償

共同海損是什麼意思

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當船舶、貨物和其它財產遭遇共同危險時,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採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犧牲、支付的特殊費用,由各受益方按比例分攤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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