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續盤問的四種情形?
General 更新 2022年9月13日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為的。如在公共場所,失主指認某人偷了他的錢包。二、公安民警對有現場作案嫌疑的人也可以依法當場盤問。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人,如發現某人與通報的違法犯罪嫌疑人特別相似且無有效身份證件。四、攜帶的物品有可能是贓物。
關於繼續盤問的時限及審批
繼續盤問權,必須有明確的法律限制,繼續盤問的時限一般為12小時,12小時的審批許可權在公安派出所負責人,也就是副所長以上的領導。
對在12小時以內確實難以證實或者排除其違法犯罪嫌疑的,可將盤問時限延長至24小時,24小時的審批許可權在縣、市、旗公安局或市公安分局的值班負責人,一般是副局長以上公安局領導。
對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且在24小時以內仍不能證實或排除其違法犯罪嫌疑的,可延長至48小時,審批許可權在縣、市、旗公安局或市公安分局的主管負責人,這個主管負責人是主管派出所工作的公安局領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