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團公司績效獎金髮放規範?

集團公司績效獎金髮放規範

方法/步驟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提撥績效獎金:

A. 副理(含)以上主管職及+職等(含)以上非主管職人員;

B. 職員尚在試用期者;

C. 當月有遲到、早退三次(含)以上者;

D. 當月有事假、病假合計二十天(含)以上者;

E. 當月有曠工、懲處記錄者;

F. 當月留職停薪記錄者;

G. 當月辭職而工作日曆未滿月者;

H. 工人到職未滿一個月者;

集團公司績效獎金髮放規範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實際出勤天數除以月平均工作日2.15天按比例提撥發放績效獎金。

A. 員工當月到職滿一個月而工作日曆未滿月者;

B. 員工當月因勞動合同期滿離職而工作日曆未滿月者。

集團公司績效獎金髮放規範

員工當月請婚假、喪假、產假、工傷假可全額提撥績效獎金,分配發放時按請假者當月實際出勤天數除以月平均工作日之比例發給請假者獎金,餘額可分配給其職務代理人。

集團公司績效獎金髮放規範

單位主管在分配獎金時,在本單位提撥的獎金總額範圍內,依員工實際績效狀況及對部門貢獻進行考核分配。員工當月實得績效獎金的分配幅度應限定在個人獎金標準的50%-200%之間。

集團公司績效獎金髮放規範

各單位當月所核定提撥的績效獎金總額,部門主管在核定員工績效獎金數額時,於當月一次性核發完畢,不得保留遞延至下月使用。

集團公司績效獎金髮放規範

為一次結算離職人員最後一個月薪資(含績效獎金),如應發月的績效獎金基數尚未下達,其應發月的績效獎金額可比照最近薪資一起發放。所發之績效獎金額在提撥單位績效獎金總額時衝減。

集團公司績效獎金髮放規範

集團公司績效獎金髮放規範

相關問題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