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的認定標準,家庭暴力有哪些分類??

在本篇介紹了關於:【家庭暴力的認定標準,家庭暴力有哪些分類?】,並提供了相應的法律常識,希望對此問題有疑問的朋友能帶來幫助。

一、家庭暴力的認定標準

(一)主體須為家庭中的成員

所謂家庭成員是指基於婚姻和血緣關係的父母、子女及生活在一起的其他親屬。對於前夫及未婚同居中的一方是否屬於家庭成員的問題,婚姻法及解釋並未明確規定但審判實踐中是將其排除在外的。家庭暴力發生於有血緣、婚姻、收養關係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員間,如丈夫對妻子、父母對子女、成年子女對父母等,婦女和兒童是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有些中老年人、男性和殘疾人也會成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

(二)主觀方面是故意

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採取的暴力手段,會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後果,並且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而且大部分情況下行為人都具有直接故意,即行為人有意識、有目的地對被害人進行肉體上或精神上的折磨和摧殘。過失行為即使造成了一定的傷害結果也不應認定為家庭暴力。所以家庭暴力如何界定,要看行為人主觀方面是不是故意。

(三)客體是受婚姻法保護的婚姻家庭關係

侵害的是家庭成員的生命權、自由權、身體健康權、心理健康權等。家庭暴力的對象主要針對的是家庭成員中處於弱勢的群體。就現實情況看,家庭暴力的對象主要是針對婦女、兒童和老人,其中尤以婦女居多,而在婦女中又突出地表現為妻子。

(四)客觀方面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後果

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及《刑法》規定,傷害結果為輕微傷時可以進行治安處罰。如果傷害結果為輕傷或重傷時則屬於刑法的調整範疇。如果從傷害結果來看,受害人就很難舉證。此外,由於每人個的心理承受能力不同,對於婚姻法規定的精神上的傷害的計算就更加困難。因此很多學者認為以傷害結果來界定家庭暴力是不科學的。

二、家庭暴力有哪些分類

家庭暴力也有多種類型,可以從以下幾個角度進行分類:

(一)以施暴者與受害者的相互關係為依據,家庭暴力可分為夫妻之間的家庭暴力、父母子女之間的家庭暴力以及其他親戚間的家庭暴力。

(二)以被侵犯的權益為依據,家庭暴力分為:

1、侵害生命健康權的家庭暴力。對家庭成員的溺、棄、殘害。所謂溺、棄,是指採用溺死、悶死、掐死、餓死等手段殺害家庭成員的行為;所謂殘害是指從肉體上進行摧殘的行為,如凍餓、毒打、故意傷害肢體、器官等行為。另外,對施暴對象公然以施暴行為相威脅,表現為用語言對施暴對象威脅、恐嚇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使對方產生恐懼的心理,造成受害者嚴重的精神損害。

2、侵害人身自由權的家庭暴力。表現為對弱者採取捆綁、非法拘禁、暴力威脅等手段限制家庭成員的人身自由。

3、侵害人格權的家庭暴力。表現為對家庭成員採取罰跪、侮辱人格、強制超體力勞動等,更多地體現為精神上的損害或虐待。

4、侵害婚姻自主權的家庭暴力。對具有婚姻行為能力者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的方式對待家庭成員的結婚或離婚問題。諸如,父母或其他長輩以暴力強行包辦、干涉子女的婚事;子女以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干涉父母的婚事。

5、侵害妻子或其他女性家庭成員性權利的家庭暴力。妻子以及其他女性家庭成員的性權利具有不可侵犯性。違背妻子或其他女性家庭成員的意志,強行對妻子或其他女性家庭成員發生性行為或有性虐待行為,都是對女性性權利的暴力。

6、侵害生育權和生育自由權的家庭暴力。暴力對象是已婚女性,施暴者一般為丈夫或夫家的其他家庭成員,如公婆、伯叔等。表現為有些人對不生育的或生育女孩的婦女百般難,施以暴力等。

(三)依據家庭暴力的表現形式,可分為身體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身體暴力包括所有對身體的攻擊及限制行為,如:毆打、推搡、禁閉、使用工具攻擊等,後果通常會在受害者身上形成外傷,易於發現。精神暴力是家庭成員之間實施的經常性的侵犯他人人格尊嚴的不法行為,對家庭成員之間的精神折磨為精神暴力的常見形式。性暴力是故意攻擊性器官,強迫發生性行為、性接觸等,丈夫違背妻子意願,強迫發生性關係是最常見的性暴力。目前,多數國家對家庭暴力的類型採用此種分法。

相關問題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