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父母子女撫養關係的處理,繼父母子女關係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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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繼父母子女撫養關係的處理

由於繼父或繼母與繼子女沒有血緣關係,因此,當繼父(母)與生母(父)離婚時,繼子女與繼父母的關係應本著以下原則處理:

(1)、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離婚時,繼父或繼母對曾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不同意繼續撫養的,不能勉強,繼子女與繼父或繼母的關係可自然解除。繼父或繼母願意繼續撫養繼子女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2)、受繼父或繼母長期撫養、教育的繼子女已成年的,繼父或繼母與繼子女已經形成的身份關係和權利義務關係不能因離婚而自然解除;

只有在繼父或繼母或繼子女一方或雙方提出解除繼父母子女關係並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下,才可以解除。

但由繼父或繼母養大成人的並獨立生活的繼子女,對於生活困難、無勞動能力的繼父或繼母晚年的生活費用應該繼續承擔。

二、繼父母子女關係終止的處理

關於已形成撫養關係的繼父母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能否解除的問題,現行婚姻法未明文規定。根據有關司法解釋及學理通說,繼父母子女關係的終止可分為以下幾種情況處理:

1、因繼父母子女一方死亡而終止。

2、未成年的繼子女,因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離婚,而終止其與繼父母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3條的規定:“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離婚時,對曾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繼父或繼母不同意繼續撫養的,仍應由生父母撫養。”如果繼父母願意繼續撫養該繼子女,生父母又同意的,可以允許。

繼子女已被繼父母撫養成人,已形成的撫養關係不能因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而離婚自然解除。繼子女對曾經長期撫養教育過他們的年老體弱、生活困難的繼父母,仍應承擔其晚年生活費。

3、協議解除。已形成撫養關係的繼父母子女關係,既然是一種擬製血親,可以因協議而解除。在繼子女未成年時,經生父母、繼父母協商一致,並經有識別能力的繼子女同意,可以協議解除繼父母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在繼子女成年後,成年繼子女與繼父母關係惡化,雙方協商一致同意的也可解除。由繼父母撫養長大的繼子女,對年老體弱、生活困難的繼父母,應給予其必要的晚年生活費。

4、訴訟解除。當事人要求解除已形成撫養關係的繼父母子女關係,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由法院裁決是否准予解除。審判實踐中,當事人因以下原因請求解除繼父母子女關係的,人民法院可判決予以解除:

(1)、生父母一方要求將子女領回撫養,生父母另一方或繼父母不同意的,如果繼父母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遺棄繼子女的行為的。

(2)、繼父或繼母不願意對未成年繼子女繼續撫養教育,要求其生父母領回撫養,其生父母不同意的。

(3)、成年繼子女與繼父母關係惡化,無法繼續共同生活的。由繼父母撫養成人的繼子女,要承擔喪失勞動能力、生活困難的繼父母的晚年生活費用。

5、生父母死亡時,繼父母與繼子女形成撫養教育關係的,不能自行解除。

繼父母不得因未成年繼子女的生父母死亡而停止對未成年繼子女的撫養教育。如繼子女的生父母有一個還健在,要求將子女領回撫養的,要經繼父母同意。雙方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利益判決。

如未成年繼子女被生父母生存一方領回撫養,則繼父母子女關係解除。

如果在生父母死亡時,繼子女已經由繼父母撫養成人,無論繼父母子女關係是否解除,繼子女都應對繼父母盡贍養扶助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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