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分析司考試題系列16?

參加過司法資格考試的考生都知道,歷屆的司法資格考題對每個考生來說,必須掌握和了解。光知道答案不行,必須學會如何對試題進行全方面的分析,做到融會貫通、舉一反三。現將司法資格考題解題心得編輯如下,供廣大考生學習和交流。

工具/原料

電腦,書籍

方法/步驟

某詩人署名“漫動的音符”,在甲網站發表題為“天堂向左”的詩作,乙出版社的《現代詩集》收錄該詩,丙教材編寫單位將該詩作為範文編入《語文》教材,丁文學網站轉載了該詩。下列哪一說法是正確的?

怎樣分析司考試題系列16

說法一:該詩人在甲網站署名方式不合法 。現分析如下:《著作權法》第10條規定: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一)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二)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三)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四)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五)複製權,即以印刷、複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製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六)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複製件的權利;等等。可見,詩人享有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可以署真實姓名也可以署非真實姓名,因此,該說法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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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法二:.“天堂向左”在《現代詩集》中被正式發表。現分析如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定,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的“公之於眾”,是指著作權人自行或者經著作權人許可將作品向不特定的人公開,但不以公眾知曉為構成條件。因此,“天堂向左”是在甲網站被正式發表,而非在《現代詩集》中被正式發表。該說法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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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法三:丙可以不經該詩人同意使用“天堂向左”,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著作權法》第23條規定,為實施九年制義務教育和國家教育規劃而編寫出版教科書,除作者事先聲明不許使用的外,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在教科書中彙編已經發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樂作品或者單幅的美術作品、攝影作品,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前款規定適用於對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製作者、廣播電臺、電視臺的權利的限制。可見丙教材編寫單位可以不經該詩人同意將“天堂向左”作為範文編入《語文》教材,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該說法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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