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修正案[1] ,決定對曾於2005年10月27日進行過大規模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進行了部分修訂,修訂後的新公司法(以下簡稱“新法”)將於2014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一、 本次公司法修訂的背景在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本次公司法修正案進行審議之前,2013年10月25日國務院召開了國務院常務會議[2] ,會議決定
推進公司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明確了改革的五項主要內容[3] 。在此之後的2013年11月7日,國家工商總局局長張茅在國務院新聞辦公室舉行的新聞發佈會上,介紹了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等方面情況,再次闡述了上述五項改革的主要內容[4] 。10月25日的國務院常務會議及此後國家工商總局的積極準備被普遍視為本次公司法修訂的重要前奏。其實在2013年10月25日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之前, 2013年3月召開的十二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上所批准的《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就已經明確規定了“將註冊資本實繳登記制改為認繳登記制,並放寬工商登記其他條件”的這一改革方向[5] ;並且,深圳、珠海等一些地方也已經開展了一段時間的商事登記改革試驗[6] 。因此可以說,本次公司法的修訂,與本屆政府堅持的“創新政府監管方式,轉變政府職能”的原則相互呼應,是進行“進一步釋放改革紅利,催生髮展新動力”的系列改革措施中的重要一環,是為了實現“降低創業成本,激發社會投資活力”而採取的頂層設計之一。二、 公司註冊資本認繳登記制的導入本次修訂涉及到的公司根本制度的一項重要修改,是將註冊資本實繳登記制改為認繳登記制。具體而言,新法刪去了現行公司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和第八十一條第一款中關於公司股東(發起人)應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出資,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出資的規定;同時,刪去了現行公司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有關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額的規定。需要說明的是,實行註冊資本認繳登記制度,並不是股東就不用繳納公司的註冊資本了,而是政府不再將實收資本作為登記事項進行登記,不再登記審核實收資本,也不再要求企業提交驗資報告。但是,股東仍應當按照章程的約定時間和方式繳納出資。這一變化將政府從之前的對公司實繳資本的具體監督者這一角色中解放出來,從過去的政府監督轉變為股東監督和社會監督。在施行認繳資本制後,實收資本不再進行登記,其將無法排除部分股東通過認繳高額註冊資本而實際不予繳足的方式,來設立註冊資金很高的公司的風險,而社會公眾缺乏對這一弄虛作假行為的判別手段,將可能衍生社會問題。針對這一點,各地登記機關今後可能會採用深圳特區的試點經驗,即允許公司選擇向公司登記機關申報實收資本到位備案,公司登記機關通過統一的企業信用信息平臺進行公示,交易相對人或社會公眾可通過該平臺對股東的實際出資情況進行查詢的方式加以防範[7] 。與此相應,公司在經營過程中應當充分重視自身信用建設,特別是對於納入企業信用信息平臺統計的相關事項,應當高度警惕,避免損害自身信用的不當行為。公司實收資本不再作為登記事項,今後也不在營業執照中列明。根據修訂後的新法第七條的規定,“公司營業執照應當載明公司的名稱、住所、註冊資本、經營範圍、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項”,不再包括實收資本。對於交易相對人而言,需要及時破除對公司註冊資本的迷信,而重視對公司實際資產及資信的考查。在施行註冊資本認繳制後,公司法不再對公司註冊資本認繳制的期限進行具體限定,而具體的出資時間將交由股東自行約定,也就是說,它實際上將不再限制認繳的最長時間(原則上將認繳期限設定為幾十年也可以,甚至通過修改章程的方式,可以一直延長認繳期限)。因此,對於交易相對人而言,在瞭解對方公司註冊資本數額的情況下,也需要了解實繳資本的數額,而不是一般的註冊資本的數額信息。另外,在施行認繳資本制度後,股東間訂立的包括章程在內的認繳文件(主要是公司章程和股東間的約定等)將具有極強的法律效力。如果股東未依認繳文件的規定實際繳付註冊資本,仍需要依法承擔法律責任。如果有股東未依認繳文件按時繳付註冊資本,已按時繳足註冊資本的股東以及公司本身均可向未按時繳足註冊資本的股東追究未出資的民事責任;如果公司發生債務糾紛或依法解散清算,當資不抵債時,未繳足註冊資本的股東應先繳足註冊資本,並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法律責任。因此,對於投資設立企業的股東而言,重視章程等文件的效力,同時有效地留存相關文件將是非常重要的。如果股東作為甩手掌櫃,將企業全權交予他人打理,甚至將修改章程的權利也交予他人,將會是風險很大的行為。三、 公司最低資本限制制度的取消修訂後的公司法,取消了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制度,修正案將現行公司法第二十三條有限責任公司設立條件中的“股東出資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修改為“有符合章程規定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刪除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二款和第八十一條第三款中有關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的規定;將第七十七條股份有限公司設立條件中的“發起人認購和募集的股本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修改為“有符合章程規定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或者募集的實收股本總額”;刪去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三款有關公司減資後註冊資本不得低於法定的最低限額的規定。由於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最低註冊資本10萬元的限制以及股份有限公司最低註冊資本500萬元的限制都被取消,可以預見,在今後一定時期,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可能會大量湧現。目前,人們習慣於將股份有限公司作為大型公司,這一認知也將需要及時進行調整和改變。今後是否登記為股份有限公司只是公司形式的不同而已,將並不代表公司業務規模或資金實力,更與公司的註冊資本沒有關聯。同時,作為但書,修正案在第二十六條第二款和第八十一條第三款中明確,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對公司註冊資本實繳、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現行的法律、行政法規等規定了銀行業金融機構、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直銷企業、對外勞務合作企業、融資性擔保公司實行註冊資本實繳登記制;同時,募集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勞務派遣企業、典當行、小額貸款公司和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等類型的公司也需要按照現行特別規定實行註冊資本實繳登記制。今後只有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可以對公司註冊資本實繳、註冊資本最低限額作出特殊規定。目前,有一些體現在部門規章級別的最低註冊資本的規定,如確需保留的,可能會上升到國務院決定的形式來進行規定。相關行業的投資者應當關注有關特殊行業的法規修改動向。另外,對於一些要求擁有一定金額以上的註冊資本的公司,才可以享受的某些待遇,在未被明確廢除之前,仍將在實踐中得到應用,對此也需要加以留意[8] 。四、 有關首次出資比例、貨幣出資比例限制的刪除新法不再限制公司設立時全體股東(發起人)的首次出資比例、貨幣出資比例和繳足出資期限,修正案刪去公司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和第八十一條第一款中有關公司全體股東(發起人)的首次出資比例的規定;將第八十四條第一款中的“一次繳納的發起人應即繳納全部出資,分期繳納的發起人應即繳納首期出資”修改為“並按照章程規定繳納出資”。這一修改與前述兩項的修改,即認繳資本制的導入及最低註冊資本制的取消密切相關,屬於一脈相承的修改。這一修改將簡化公司設立時和增資時的登記手續。對於公司設立而言,不需要在領取營業執照之前辦理任何的出資手續,即可以獲得登記。對於增資而言,由於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增加註冊資本時,股東認繳新增資本的出資,依照本法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繳納出資的有關規定執行。股份有限公司為增加註冊資本發行新股時,股東認購新股,依照本法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繳納股款的有關規定執行。”因此,公司在進行增資時,也將不再受到增資部分的百分之二十需要在辦理變更登記之前就必須實際繳付的限制,這極大地簡化了實踐中的增資手續。同時,修正案刪除了現行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第三款,即將“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於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的規定刪除。今後,即使全部使用非貨幣出資也將不會受到限制,這對於一些以知識產權出資的投資者而言,可能將更有利於體現其所持有的科技成果的價值,而不必再相應繳付一定比例的現金。五、 登記事項和登記文件的簡化由於公司股東認繳出資額、公司實收資本不再作為公司的登記事項,因此,在公司登記時,也不再要求提交驗資報告。與公司法的修改相適應,相關政府部門正修訂完善相關行政法規和規章。在2014年3月1日之前,《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等行政法規也會得到修改[9] ,在有關規定的修改中,具體的登記文件的簡化也會成為一個重點。對於這些政策的變化,有必要持續關注。另外,我們注意到,各地工商部門已經開始針對公司登記進行了一系列的改革措施,比如在北京,2013年11月11日起開始實施的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簡化工商登記程序優化准入服務的意見》及其《實施細則》中明確,對於註冊資本登記手續進行簡化,不再執行註冊資本入資專戶管理制度,登記機關不再進行企業註冊資本(金)劃轉審批,特別是對於以非貨幣財產出資,也不再要求提交資產評估報告[10] 。在明年3月1日新法實施前後,預計很多地方的工商部門也會相應的改變具體的辦事流程和文件要求,對此也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加以留意。六、對於外商投資企業的影響通過本次現行《公司法》的修改,對於外商投資企業目前適用的“外資三法”的存廢再度成為話題。修改“外資三法”,施行“內外統一”已經成為了普遍共識,目前的問題是具體的修改時間以及相關制度如何銜接的問題。作為工商總局的原則意見,外商投資企業也同樣享受這樣的改革措施,基於國民待遇的原則,相關改革措施同樣適用於外商投資企業[11] 。但有關的外商投資企業的管理不僅包括工商部門,還涉及商務部門和外匯部門,因此為了明確對於外商投資企業的適用事宜,還需要進一步的政策協調。與2005年公司法修改之後四部門聯合發佈《外商投資公司審批登記管理法律適用若干問題的執行意見》(工商外企字[2006]81號)相似,在新法實施之後到“外資三法”廢除之前的特殊期間,多部門聯合發佈新的操作意見可能是比較現實的做法。我們預計,由於涉及到投資總額登記及外債“投注差”管理等現實問題,外商投資企業的註冊資本管理將會在一定時期內嚴於內資公司。但是,對於最低註冊資本限制的取消,將會很快獲得適用。同時,對於《外商投資公司審批登記管理法律適用若干問題的執行意見》中要求的在外商投資的公司增資的情況下,其在申請註冊資本變更登記時也需要繳付不低於百分之二十的新增註冊資本的規定,也會在新公司法施行後不再執行。對需要辦理兩次外匯出資手續而深感不便的外國投資者而言,這無疑可以算是一個喜訊。原本未被列入年度立法規劃的公司法修改,在國務院的大力推進之下,在極短的時間內完成起草和審議,再次體現了目前改革的大潮勢不可擋。我們希望看到更多有利於投資便利化、有利於市場活性化的舉措出臺,也由衷地希望,不僅僅是在法律制定層面,在今後具體的法律執行層面,也能夠更好地體現改革的初衷,將改革的利好落到實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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