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林地被侵佔如何處理?

現在很多工程建設都是未批先佔,最後在清查林地時,作為林業主管部門的執法人員的就要嚴格依法依程序辦理案件。

工具/原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

方法/步驟

作為林業行政執法人員,首先要明確被侵佔的林地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林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範圍以下

涉及林地被侵佔如何處理

涉及林地被侵佔如何處理

確定是在行政執法範圍內,而沒有逾越刑事法律範圍內的規定的,對於侵佔林地,行為人違反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十八條第一款“進行勘查、開採礦藏和各項建設工程,應當不佔或者少佔林地;必須佔用或者徵收、徵用林地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依照有關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並由用地單位依照國務院有關規定繳納森林植被恢復費。森林植被恢復費專款專用,由林業主管部門依照有關規定統一安排植樹造林,恢復森林植被,植樹造林面積不得少於因佔用、徵收、徵用林地而減少的森林植被面積。上級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督促、檢查下級林業主管部門組織植樹造林、恢復森林植被的情況”

涉及林地被侵佔如何處理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一款“未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擅自改變林地用途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恢復原狀,並處非法改變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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