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麥商標註冊?

概要

丹麥商標原來受有關商標法令所頒佈的條例管理調整,該條於1991年5月14日製定,現行商標法令於1992年1月正式生效。

丹麥商標權利的獲得既可以通過註冊,也可以通過使用。

丹麥接受商品商標和服務商標的註冊。

在丹麥,商標的商品和服務分類採用《商標註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尼斯協定》規定的分類法。

丹麥是《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和《商標註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尼斯協定》的成員國,同時也是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的成員。

1995年11月10日,丹麥認可了國際商標註冊馬德里協定議定書。該議定書於1996年2月13日在丹麥生效,屬純議定書成員國。

申請人主體資格

自然人和法人可以申請商標註冊;外國申請人必須通過在丹麥備案登記的代理人提交申請。在丹麥沒有從事貿易活動,並且在《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成員國的任何一個國家均沒有住址或營業駐地的申請人,在丹麥申請商標註冊時,必須證明該商標已經在其本國獲准註冊,並且該商標指定的商品和服務與在丹麥提交的申請一致。但是,如果申請人本國與丹麥簽訂有互惠協議時,丹麥工業部可以就其是否提供上述證明作出決定。

申請所需文件

商標圖樣。

經申請人簽署的委託書。

商標申請書。

流程

商標申請、審查審查、實質審查、公告、核准註冊。

審查流程:如果商標註冊申請不符合法律規定,或者專利局認為申請有其他問題,將會通知申請人,並要求其限期提交說明。超過規定期限,除非申請人被准許提供進一步說明,專利局將就申請作出決定,申請文件齊備,或在申請提交後7天內申請文件齊備,專利局可以應申請人的書面請求,加快對齊商標的審查。

其他

官方回執時間: 1-2月

註冊需時:12-15個月

註冊有效期:10年,自申請之日起計算。

商標的續展:續展申請應當在註冊有效期滿前3個月內提交,也可在期滿後6個月寬展期內提交。

商標異議期限:3個月

連續不使用撤銷時間:5年

官方語言:拉脫維亞/俄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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