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能否分割住房公積金,離婚時商品房怎麼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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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時能否分割住房公積金

協議離婚時,離婚協議必須經婚姻登記機關登記後,才能生效。在男女雙方辦理離婚登記前,均可就離婚協議進行協商並變更,無需任何理由。

住房公積金作為一種個人儲蓄、單位資助、專項使用的住房長期儲蓄,其中一部分就是從個人工資中扣除的,是工資收入的一部分,離婚時應當按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1條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婚姻法第17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1、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2、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3、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二、離婚時商品房怎麼分割

(一)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無論是婚前還是婚後取得的房產證,均認定為屬於一方個人財產,配偶方無權主張所有權,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解釋(三)第五條的規定,因該房產出租所產生的租金及該房產的自然增值,應視為一方的個人財產,配偶方無權要求分割。

一方婚前付清了全部房款,並取得房產證的,就是婚前財產,按照婚姻法及相關的司法解釋,屬於一方婚前的個人財產,不因夫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共同財產,因此,婚前財產屬於個人財產,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

婚姻法解釋三明確規定了一方婚前得房產所產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屬於一方的個人財產。孳息分為法定孳息和自然孳息。法定孳息是指依法律關係取得的利益,如銀行存款利息、房屋租金;自然孳息是指所有物自然派生出的利益,如果樹的果實、從土地收穫的糧食。收益:則是把物品投入生產經營活動中所取得的利益。自然增值:是隨著社會經濟發展而產生的,比如收藏品的增值、房屋的增值等。

(二)雙方婚後共同出資全款或者貸款購買房屋的,在雙方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無論房產證上登記的是雙方或一方姓名,均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如果是夫妻雙方辛辛苦苦攢的錢所購買的房屋,無論房產證登記在單方或者雙方名下,房產屬於夫妻共同所有毫無爭議。如果雙方結婚時間較短,用男方婚前的存款在婚後購買了房屋,在離婚時法院一般會扣除男方婚前的部分,剩餘部分作為共有財產來分割。

如果雙方婚後購買的是按揭房屋,在分割房產時,就房屋的價格雙方可以協商,協商不成也可以競價或評估,按照離婚時的市場價值並將未償還的銀行貸款扣除後剩餘部分作為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為了避免一方在發生糾紛時擅自轉移房產,雙方婚後所取得的房產如果只登記一方名下,雙方儘量通過協商共同到頒證機關申請變更為雙方共有。另外,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2011)82號通知,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房屋、土地權屬原歸夫妻一方所有,變更為夫妻雙方共有的,免徵契稅。

(三)婚前貸款購房婚後夫妻共同還貸,離婚時如何處理房產問題

我國婚姻法解釋三第十條的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根據上述司法解釋,如果你們協議離婚不成起訴到法院,雙方可以協商房產的歸屬,如果雙方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法院會將房屋的所有權判歸你所有,剩餘的貸款由你個人償還,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和相對應的增值部分,人民法院會判決由你支付對方一定的補償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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