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提起企業承包經營合同糾紛訴訟?

企業承包經營合同糾紛的法院認定和律師操作

工具/原料

公司法

民事訴訟法

方法/步驟

案件分類:

(1)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承包經營合同糾紛

   (2)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承包經營合同糾紛

   (3)外商獨資企業承包經營合同糾紛

   (4)鄉鎮企業承包經營合同糾紛

【釋義】

  企業承包經營是一種企業經營模式。企業承包經營合同是指企業根據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的原則,確定企業所有權人與企業經營者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的合同。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承包經營合同是指中外合資經營企業與承包者訂立的將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全部或部分經營管理權在一定期限內交給承包者,由承包者對中外合資經營企業進行經營管理的合同。該合同當事人因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以及終止而產生的糾紛,即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承包經營合同糾紛。

  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承包經營合同是指中外合作經營企業與承包者訂立的將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全部或部分經營管理權在一定期限內交給承包者,由承包者對中外合作經營企業進行經營管理的合同。該合同當事人因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以及終止而產生的糾紛,即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承包經營合同糾紛。

  外商獨資企業承包經營合同是指承包者與外商獨資經營企業簽訂的由承包者經營管理外商獨資企業的合同。該合同當事人因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以及終止而產生的糾紛,即外商獨資企.業承包經營合同糾紛。

  鄉鎮企業承包經營合同是在堅持社會主義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的前提下,按照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的原則,為確定勞動群眾集體經濟組織與企業的責權利關係而在雙方之間訂立的合同。

 【管轄】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4條關於合同糾紛案件管轄的一般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如果案件系涉外案件,則應當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4章的規定確定管轄。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41條的規定,如果被告在我國領域內沒有住所,則我國領域內的合同簽訂地、我國領域內的合同履行地、我國領域內的訴訟標的物所在地、被告在我國領域內可供扣押財產所在地、被告在我國領域內設立的代表機構住所地人民法院都享有管轄權。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的規定,當事人可以書面選擇與爭議有實際聯繫的地點的法院管轄,選擇我國法院管轄的,不得違反《民事訴訟法》關於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04條的規定,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是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或組織、或者當事人之間民事法律關係的設立、變更、終止的法律事實發生在外國,或者訴訟標的物在外國的民事案件,為涉外民事案件。

【法律適用】

  我國沒有關於企業承包經營的統一法律規定,處理企業承包經營合同糾紛的法律依據散見於不同的法律法規之中,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糾紛案件法律適用若干問題的規定》第8條等。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系涉外案件,根據《合同法》第126條第1款的規定,當事人可以選擇處理合同爭議所適用的法律;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與合同有最密切聯繫的國家的法律。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糾紛案件法律適用若干問題的規定》第8條的規定,外國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包經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設立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確定該案由應當注意的問題】

  在企業承包經營合同糾紛這一第三級案由下,規定了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承包經營合同糾紛、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承包經營合同糾紛、外商獨資企業承包經營合同糾紛、鄉鎮企業承包經營合同糾紛4個第四級案由。

  根據我國法律和相關行政法規的規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在一定條件下可以採取承包經營的方式。承包經營只是解決部分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經營管理不善、嚴重虧損的補充措施。在承包經營期內,由承包者承擔經營風險並獲取部分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收益。承包者可以是中國的公司、企業,也可以是外國的公司、企業,承包者通過與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訂立承包合同的方式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實踐中,由於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承包經營引起的合同糾紛並不鮮見。

  外商獨資企業也稱外資企業,是外國的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依據中國法律,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全部資本由外國投資者投資並獨立經營的企業。外國投資者的出資可以是自由兌換的外幣,也可是機器設備、工業產權或專有技術等。外商獨資企業的組織形式一般為有限責任公司,經批准也可以採取其他責任形式。由於外商獨資企業的全部資本由外國投資者所有,因此,外國投資者可以自主決定有關企業的一切問題,包括資金的籌措、職工的僱用、設備材料的購買、產品的銷售、企業內部規章制度的制定以及日常的經營管理等。外商獨資企業是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經濟實體,它不同於外國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分支機構,如分公司和常駐代表機構,分支機構在法律上和經濟上沒有獨立性。設立外商獨資企業必須有利於中國國民經濟的發展,國家鼓勵舉辦產品出口或者技術先進的外商獨資企業。近幾年來,外商獨資企業已經成為中國利用外商直接投資中居於第一位的投資方式。外商獨資企業可以採取承包經營的方式,承包者與外商獨資企業通過訂立承包合同的方式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由於外商獨資企業承包合同引起的糾紛是民事案件,因此,將外商獨資企業承包經營合同糾紛列為民事案件案由之一。

  鄉鎮企業實行承包經營是為了兼顧國家、集體、個人三者利益關係,調動企業經營者和生產者的積極性,挖掘企業內部潛力。通過由企業經營者代表承包方同發包方訂立承包合同實現承包經營。鄉鎮企業承包經營合同中,發包方是企業的所有者,它的代表是企業所屬的集體經濟組織或企業的董事會;承包方為實行承包經營的企業,它的代表是企業的經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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