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信託在發展觀念上的障礙?

  1.信託基礎薄弱

  信託成立的基礎是信任,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才願意設立信託。受託人須履行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和忠實義務。民事信託相對商事信託來說,在信任方面的要求更高,無信任則無民事信託。而目前我國的誠信狀況不容樂觀,有人說是出現了“信任危機”,社會生活中也時常能聽到欺詐、詐騙之類的事件。

  2.民事信託意識缺乏及對信託的誤解

  我國《信託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信託,是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信託法條文沒有用轉移財產權一詞,而是用的委託給,這表明民眾甚或是法學家對信託的確切涵義有所誤解。民眾或許認為自己所有的財產怎麼會無緣無故就轉移給別人變成別人的了,如果法律條文直接寫的是轉移,很可能不被民眾理解和認同。信託並不是財產權的實質轉移,只是形式上轉移給受託人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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