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找最好的離婚律師?

先說一下,離婚律師所面對的案件具有不同於其他種類案件的特點:

首先當事人是一男一女,而且一般相互之間很熟悉,不管是生活習性、性格心理甚至身體特徵。這就決定了在法庭上如果一方有所隱瞞或編織謊話都不是那麼理直氣壯,除非受過專業訓練或者其律師已經充分提示並提前預熱準備,說律師幫其隱瞞可能會有人罵律師做幫凶了。稍微擴展一下,律師作為一個正當的職業《律師法》已經規定其應當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以及《訴訟法》規定主張方應提出證據證明自己主張的規定,必然會導致辦案婚姻律師要求對方拿出證據證明自己的觀點,如果沒有離婚證據證明,律師可以不予認可以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好的一方面,律師可以藉助雙方的熟悉來了解對方的性格、心理,特別是對方急切想得到的,和可以讓步的,具體來說就是真正的訴訟要求,而不僅僅是表面看起來的樣子,有人著急離婚,有人需要財產。這個時候律師正可以做出恰當的訴訟方案,爭其真正所需,讓其無謂所求,來達到自己真正的訴訟目的,其過程完全是一個心理博弈的過程。

第二、離婚案件牽扯麵甚廣,除了離婚本身外,還有離婚財產分割、離婚子女撫養,甚至不僅僅是雙方當事人之間的事情,案件本身會涉及到共同子女、雙方父母和親友,小孩子撫養權都要爭取或者都不要,對方曾經向自己父母或者親友借過錢等等。案外,如果一方是陳世美(不分性別),秦香蓮一方一般七大姨八大姑、媒人、朋友都會來助陣,有來作證的,也有人想借助法庭這個平臺來給對方一個集體控訴,至少達到讓對方顏面全失的結局。

第三、案件涉及到當事人或對方的不為人知隱私,大多數當事人一旦委託了律師便會相信這個律師的職業操守,一般都會向自己的律師和盤托出,特別是對方的隱私更不會隱瞞,當然也有當事人基於各種不同的理由會隱瞞一些真相,這個時候如果我發現當事人有這種情況或者有某種疑慮的時候,我都會把律師等同於醫生、當事人比作患者,隱瞞真實的症狀會誤導醫生的診斷,筆者確實碰到一些在法庭當中對方突然拋出律師不瞭解的事實,讓當事人無言以對的情況,雖然最終化解了,但也給法官造成了不誠實的印象。

碰到這樣的當事人,律師完全可以建議當事人在簽訂聘用律師協議的時候和律師簽訂一個保密協議,並且告訴當事人律師法第38條規定了律師對當事人的隱私和商業祕密具有保密的義務,律師洩露了當事人的隱私不僅僅受到合同法的約束還應受到律師法規定的行政處分,打消當事人的疑慮,當然當事人在選擇律師的時候要選擇職業道德無瑕疵的,必要的時候查看一下律師以前有無違紀的情況,大膽詢問,不要有顧慮。

所以有人說,婚姻律師應當已婚,有子女者更佳。雖然這話有些偏頗,其實是有一定道理的。沒有結婚的婚姻律師是不能體會到婚姻生活中夫妻雙方感情的微妙變化,感受婚姻生活的種種,對於一些夫妻生活狀態的理解不能深刻,但是選擇同性別的律師還是不同性別的律師倒是沒有什麼影響,家長裡短,男性律師處理反而有其優勢,可以避免婆婆媽媽,更易切入主題。筆者接待上次諮詢後粗看了一下自己的案卷竟然發現男女當事人比例基本持平,事後反饋均在良好以上。

最重要的條件還是該律師是否專業,專業來自學識和實踐。婚姻案件代理的多了,實踐經驗豐富了,代理案件時才會輕車熟路,容易抓住案件爭議焦點,處理事情事半功倍,能較為有效、及時、全面地處理當事人委託的事務。可是也不能走進學識等於學歷,經驗等於年齡的誤區,筆者代理上百起的婚姻家庭案件也不敢自稱精通,時時不忘從實踐中學習,稍有感悟就要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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