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需材料
1、有關婚姻狀況的證明。已婚的,提供結婚證;離異的,提供離婚證、離婚協議書或法院判決書、調解書;喪偶的,提供死亡證明或戶口註銷證明;
2、夫妻雙方身份證;
3、領證人免冠小一寸近照一張;
4、已懷孕的相關證明材料(含母子保健手冊);
5、委託他人代辦的,需提供委託人身份證和委託書。
具體流程
1、【申請】申請人持規定材料原件和複印件,到男方戶籍所在地的社區居委會填寫《計劃生育服務證登記表》,並將材料及登記表提交社區居委會。
2、【核查】社區居委會將申請人提交的材料與廣東省全員人口信息系統(以下簡稱省系統)信息進行核對。對女方為省外戶籍的,省系統無信息或信息不全,應向女方戶籍地核實其婚育情況。
申請人提供材料中基本情況(婚姻狀況、子女信息、戶籍地或現居住地地址、社會撫養費徵收等)與省系統信息不符的,社區居委會應作進一步核實;
如對材料真實性有疑問的,可留原件作進一步核實;
對提供虛假材料、拒不配合發證部門調查、拒不按發證部門要求提供材料或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辦理。
3、【根據核查的不同情況分別辦理】
a)對符合條件、材料齊全,且與省系統信息一致的,即時辦理《計劃生育服務證》;
b)對符合條件、材料齊全,同時持有經現居住地計生工作機構查驗合格的《流動人口婚育證明》的,即時辦理《計劃生育服務證》;
c)經向戶籍地核實,戶籍地在10個工作日內反饋且婚育情況屬實的,予以辦理《計劃生育服務證》;
d)經向戶籍地核實,戶籍地超過10個工作日未反饋的,由夫妻雙方共同簽訂《計劃生育服務證辦理承諾書》後予以辦理《計劃生育服務證》;
e)對提供虛假材料、拒不配合發證部門調查、拒不按發證部門要求提供材料或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辦理《計劃生育服務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