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提的利息,未實際支付,是否可以稅前列支?
方法/步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資本化的借款費用,符合下列條件的准予扣除:1.企業向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2.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發生的借款利息准予扣除,這裡的利息支出要求實際發生,也即實際支付[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