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司法考試民訴專題精講:[22]涉外程序?

1、專為2014年司考學子貢獻

2、法律貓手把手撰寫~~~~

知識點

送達

1.居住在我國領域內的,適用我國民事訴訟法的一般規定;居住在我國領域外的,按照涉外民事訴訟制度的特別規定。《意見》第306條與《民訴》第267條不一致,以《意見》第306條為準

2.對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受送達人,可以委託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受送達人所在國的使領館代為送達。《民訴》第267條 

3.人民法院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當事人送達訴訟文書,可以向受送達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設立的代表機構或者有權接受送達的分支機構、業務代辦人送達;《民訴》第267條

找律師網提醒注意下列三種送達方式

4.郵寄送達:3個月《民訴》第267條

5.電子送達:採用傳真、電子郵件送達《民訴》第267條

6.公告送達:3個月《民訴》第267條

期限

1.居住在我國領域內的,適用我國民事訴訟法的一般規定;居住在我國領域外的,按照涉外民事訴訟制度的特別規定。《意見》第311條與《民訴》第267、268條不一致,以《意見》第311條為準 

2.被告在收到起訴狀副本後30日內,提出答辯狀;

3.在判決、裁定書送達之日起30日內提起上訴 

4.被上訴人在收到上訴狀副本後,應當在30日內提出答辯狀; 

5.不受民事訴訟法第一審普通程序和第二審程序審理的限制。

司法豁免

1. 對享有外交特權與豁免的外國人、外國組織或者國際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的規定辦理。《民訴》第261條

2. 外國駐華使、領館官員,受本國公民的委託,可以以個人名義擔任訴訟代理人,但在訴訟中不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意見》第308條

注意:涉外民事訴訟中的外籍當事人,可以委託本國人為訴訟代理人,也可以委託本國律師以非律師身份擔任訴訟代理人。

裁判和仲裁裁決的執行

1.啟動方式

(1)仲裁裁決只能當事人申請:《民訴》第280條

(2)法院裁判可由當事人申請,也可以由人民法院請求:《民訴》第280條

2.不予執行

(1)外國法院請求協助的事項有損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權、安全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民訴》第276條

(2)外國法院委託我國法院代為送達法律文書,未附中文譯本的。《民訴》第278條

(3)不屬於我國法院職權範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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