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清償被繼承人債務,繼承人清償被繼承人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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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何清償被繼承人債務

1、權利義務概括承受。

我國《繼承法》第33條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

2、限定清償原則

《繼承法》第33條規定:“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

3、幾個繼承人接受遺產,各繼承人應按其繼承遺產的份額比例分擔清償被繼承人債務的責任。

4、執行遺贈依法應當首先清償被遺贈人應繳納的稅款和債務。

二、繼承人清償死者債務的限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六十二條規定:“遺產已被分割而為清償債務時,如有法定繼承又有遺囑繼承和遺贈的,首先由法定繼承人用其所得遺產清償債務”。

從字面上看,上述法律、司法解釋中所指債務的範圍,包括死者的夫妻共同債務和家庭共同債務,因為死者的夫妻共同債務、家庭共同債務也屬於“債務”的範疇。但此種理解不符合立法本意和公平原則。

首先,繼承人繼承的遺產屬於死者的個人財產。用其個人財產清償其個人應當清償的債務,才能符合權利義務相統一的原則。何謂“應當”,筆者認為,自然人死後,其遺產有兩部分,一部分存於夫妻共同財產,另一部分存於家庭共有財產。

在繼承開始時,根據法律規定,遺產將從這些財產中分割出來。自然人死後,死者的個人債務由死者的遺產來清償沒有異議。死者的夫妻共同債務此時由生存的一方承擔連帶責任也沒有異議。問題在於,如果死者的夫妻共同債務全部由生存一方承擔而不用遺產清償,則對生存的一方明顯不利,因為該債務本應由死者清償,只是由於死者死亡而無法清償。

反之,如果用遺產清償全部夫妻共同債務則對繼承人明顯不利,原因在於這種清償將導致生存的一方全部或部分免除其責任,尤其是生存的一方至少取得了遺產的一半。同理可證,對於家庭共同債務也是如此。

所以,“應當清償的債務”不包括與死者有關的全部債務,而僅僅是死者有責任、必須用遺產清償的債務。

其次,若財產在繼承前未分割,應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債務,剩餘財產再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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