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身體權行為的主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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歸納起來,侵害身體權行為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方法/步驟

非法搜查公民身體。非法搜查身體,是指無權搜查或者有權搜查的機關或個人違反法律程式,擅自對公民身體進行搜查的行為。依法搜查,是職務授權行為,具有阻卻違法的效力,不構成侵害身體權。目前在實務中,往往對非法搜查公民身體作為侵害名譽權案件處理,也有的認為是侵害一般人格權。實際上這種行為侵害的客體不是名譽權,因為非法搜查並不影響到公民的社會評價,損害的是公民的名譽感,但名譽感並不是名譽權的客體。這種行為侵害的是身體權,但同時也侵害了公民一般人格權客體的人格尊嚴,屬於一個行為侵害了兩種客體,但其基本特徵仍是侵害身體權。

非法侵擾公民身體。非法侵擾公民身體,是指行為人對公民的身體,以外力進行非法干擾,是對公民維護自己身體安全以及支配權的侵害。這種行為往往有威脅、恐嚇的內容,但並未對身體造成實際傷害。例如,面唾他人,當頭澆汙水等等。在實際生活中,有些非法侵擾公民身體的行為,同時也侵害了受害人的名譽,這時要仔細探究該行為的基本特徵。如基本特徵是侵害身體權,按侵害身體權處理,對名譽的侵害作為一個加重情節;如基本特徵是侵害名譽權,則按侵害名譽權處理。

對身體組織之不疼痛的破壞。法律保護公民身體不受破壞,不受侵害。任何人侵害他人身體,使其身體組織遭受破壞,都是違法行為。一般認為,對身體組織的破壞,只要不造成嚴重的痛楚,且不破壞身體組織功能的完善,不認為是對健康權的侵害,而認其為對身體權的侵害。根據這種標準,構成對身體侵害的行為,一般應是針對人體沒有痛覺神經的身體組織而實施的行為,例如對頭髮、眉毛、體毛、指甲、趾甲等的侵害行為。另外,對有痛覺神經的身體組織進行破壞,只要不是造成嚴重的痛楚、不破壞健康,也認作是對身體權的侵害。例如,沒有碰到牙神經的牙齒損傷,強行抽取他人適量的血液等等,也是對身體權的侵害。對於固定於身體成為組成部分而能自由卸取的人工裝置部分,如使假牙、假肢造成損害的,應認為是對身體組織的不疼痛破壞,為侵害身體權行為。

不破壞身體組織的毆打。毆打既是侵害身體權的行為,也是侵害健康權的行為。對這兩種行為的區分,應以後果加以區別,其標準就是看是否破壞身體組織功能的完善。在實務中就是看行為是否造成傷害。我國目前實行重傷鑑定標準、輕傷鑑定標準和輕微傷鑑定標準。輕傷標準對於確定毆打行為的刑民界限是重要標準,不夠輕傷標準的毆打應以侵害身體權、健康權來處理。而後兩種行為性質區分標準,就是看是否構成輕微傷,構成輕微傷的,作為侵害健康權處理,不構成輕微傷的,作為侵害身體權處理。

因違反義務之不作為所生之侵害身體。

不當之外科手術侵害身體。

侵害身體權行為的主要方式

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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