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如何處理夫妻共同財產,離婚財產分割要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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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時如何處理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八條的規定:“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根據《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意見》第一條的規定:“夫妻雙方對財產歸誰所有以書面形式約定的,或以口頭形式約定,雙方無爭議的,離婚時應按約定處理,但規避法律的約定無效。”

根據《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意見》第七條的規定:

“對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難以確定的,主張權利的一方有責任舉證。當事人拿不出有力證據,人民法院又無法查實的,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根據《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意見》第四條的規定:“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婚後所得財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在分割財產時,各自分別管理、使用的財產歸各自所有。雙方所分財產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一方以與差額相當的財產抵償另一方。”

根據《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意見》第五條的規定:“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雙方愛贈的禮金、禮物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具體處理時應考慮財產來源,數量等情況合理分割。各自出資購置、各自使用的財物,原則上歸各自所有。”

根據《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意見》第十一條的規定:“對夫妻共同經營的當年無收益的養殖、種植業等,離婚時應從有利於發展生產、有利於經營管理考慮,予以合理分割或折價處理。”

二、離婚財產分割要注意什麼

離婚財產分割中需注意事項

第一,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一方面,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不得侵害女方和子女的合法權益;另一方面,應視女方的經濟狀況及子女的實際需要給予必需的照顧。

第二,尊重當事人意願。這是尊重公民財產權利的一種表現。尤其是一方自願放棄全部或部分權利時,自不應加以禁止。

第三,有利生產、方便生活。一是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生產資料,分割時不應損害其效用和價值;二是對於夫妻共同財產中的生活資料,分割時也應視各自的實際需要,從而做到方便生活,物盡其用。

第四,不得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利益。貪汙、受賄、盜竊等非法所得,必須依法追繳。夫妻因從事生產、經營等與他人有財產共有關係的,離婚時應先分出屬於夫妻的份額,然後再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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