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篇介紹了關於:【婚前財產的範圍是什麼,婚前協議公證如何辦理】,並提供了相應的法律常識,希望對此問題有疑問的朋友能帶來幫助。
一、婚前財產的範圍是什麼
婚前財產約定公證已開始逐漸為人們所接受,但還存在著一些模糊認識。在約定的時間上,有人以為,婚前財產公證必須在婚前辦理,婚後就不能辦了。其實,婚前財產約定雙方對各自婚前所有的財產做出的不作為婚後共有財產的約定,既可以在婚前辦理,也可以在婚後辦理,不受登記與否的限制。
婚前財產的範圍,一般是指男女雙方婚前個人所的私有房產、存款、傢俱、電器、有價證券(股票、債券等)、文物、圖書資料、林木、牲畜以及個人所有的股份、生產資料等等。當事人不應該將不屬於個人所有的財產約定的範疇,如有的當事人要求將父母名下的房產或公有住房等作為約定內容這是不妥的。另外,辦理婚前財產約定公證必須男女雙方共同在場。有的人認為,公證之後約定內容就不可改變了。其實,在公證之後當事人雙方可協商、補充、撤銷原有的約定,並重新辦理公證,也可以根據需要,處分已作為約定內容的財產。
二、婚前協議公證如何辦理
第一步,雙方必須共同親自到公證處提出公證申請,填寫公證的申請表格。委託他人代理或是一個人來辦婚前財產公證,是不會被受理的。
第二步,公證申請被接待公證員受理後,公證員就財產協議的內容,審查財產的權利證明;查問當事人的訂約是否受到欺騙或誤導。當事人應如實回答公證員的提問,公證員會履行必要的法律告知義務,告訴當事人簽訂財產協議後承擔的法律義務和法律後果,當事人配合公證員做完公證接談筆錄,並在筆錄上簽字確認。
別小看公證員製作談話筆錄這個過程,由於婚前財產約定涉及到當事人財產實體權利的轉移,公證員在這個過程中,會再三確認當事人劃分財產歸屬的意見,明確雙方對財產的分配關係,當事人一旦在筆錄上簽字,該筆錄就成為具有法律效力的書面證據保存於公證卷宗內。這份筆錄和公證書不僅可以防止當事人間出現糾紛,而且,對於與當事人發生債權債務關係的第三人,也是一種保護。
第三步,雙方當事人在公證員的面前在婚前財產協議書上簽名。至此,婚前財產公證的辦證程式履行完畢,兩週後當事人就可憑收費單據來領取公證書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