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祕密權有哪些特徵??

智慧財產權應由法律明確規定,商業祕密是一種特殊的智慧財產權,以《反不正當競爭法》為核心的一系列法律對其進行了具體規定。因此,商業祕密權首先是一種法定權利,具備法定權利的基本特徵。商業祕密權利的特徵主要體現在其在權利性質方面具有的鮮明個性特點。

商業祕密權有哪些特徵?

商業祕密權的主要特徵:

(一)排他效力的相對性

法律上的權利,均經由法律創設,法律賦予某事物什麼樣的權利,它便享有什麼樣的權能,它便應當享有它法律設計的全部保護。在這個意義上,不存在相對性權利。但是,對於同樣絕對性的權利,法律賦予的絕對性外延卻是存在區別的,在權利概念下的某項權利效力是不完全一致的。

如,專利法賦予專利權以全面的、絕對性的排他效力,不問行為人主觀狀態如何、不關心行為人的行為本身是否違法,只要行為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實施其專利技術便構成侵犯其專利權。而法律並未賦予商業祕密權享有這樣高度的排他效力。“商業祕密是通過權利人自己保護的方式而存在的的權利,權利人並不具有排他的獨佔權。”

基於這樣的制度設計,相同的商業祕密資訊可以被不同的主體所創造和保護,不同的主體可以對相同的資訊分別享有商業祕密權利。只要這些同樣的資訊中包了持有人獨立的勞動付出或者經過持有人合法承繼獲得,並由持有人採取了適當的保護措施,不同的持有人便可能對這些同樣的資訊獨自享有商業祕密權,這些不同主體的商業祕密權之間彼此不具有對抗效力,處於各享權利、同時並存的狀態。因此而衍生了商業祕密侵權訴訟中特有的“反向工程”、“獨立研發”等不侵權抗辯事由。

(二)權利滅失的絕對性

資訊的祕密狀態是資訊成為商業祕密的必要條件,商業祕密權利以商業祕密資訊的有效存在為載體和前提,即權利的存在以資訊構成商業祕密為依託。如果資訊一旦被公開,資訊不再是商業祕密,則負載於其上的商業祕密權便從此滅失,可謂“皮之不存,毛將焉附”!需要強調的是:

1.資訊被公開的方式及性質對權利滅失沒有任何影響,都不可逆轉地發生商業祕密權滅失的後果。不論資訊被何主體公開,不論被以何種方式所公開,不論公開的方式合法還是違法,不論是主動公開還是被動公開,只要公開的結果一出現,曾經的商業祕密權就立即“死亡”,有關資訊所負載的商業祕密權從此徹底地、絕對地滅失。

2.權利滅失的絕對性還體現在無論多少主體曾經都對該資訊享有商業祕密權,只要資訊被公開,所有主體的商業祕密權都失於一旦,全部消滅了權利性質。

3.絕對性的權利滅失不溯及既往,只向以後發生效力。但是,對訴訟中當事人停止侵權的訴訟請求產生重大影響:由於商業祕密權已經在訴訟進行中或者訴訟之前已經滅失,當事人請求對方停止侵權的,其該訴訟請求便喪失了得以獲得支援的前提,其自然不能再要求對方停止侵權,因為它的商業祕密權已經不再存在。

(三)權利存廢狀態的動態性

一般的法定權利具有確定性特點,比如物權、專利權、商標權等一經確定便在一定的時空中確定地發生著效力或者歷時後確定地失去效力。

而商業祕密是因權利人自我保護而產生的權利,權利人的主觀意志及其保護措施、保護程度等是一個延續的動態的管理過程,該動態管理過程的經過存在著不確定的風險因素的干擾,一旦管理出現失誤或者被不正當手段公開了商業祕密;則權利人的商業祕密權便發生了從有到無的動態變化效果。

注意事項

商業祕密侵權訴訟,具有強烈的個案特點,需要在每個案件審理中對爭議資訊是否構成商業祕密作出獨立判斷和認定,除非當事人多案中爭議的資訊的內容和時空跨度完全一致,才可能存在後案將前案認定的有關事實作為認定事實依據的問題。這也是商業祕密侵權訴訟與其他民商事訴訟的不同之處。

一般情況下,商業祕密權利狀態的動態性要求每個商業祕密案件都要遵循商業祕密的構成要件的要求動態地對每個案件中爭議的資訊是否構成商業祕密作出個案認定,而不能簡單地將其他案件的有關認定結論直接拿到本案中使用。

相關問題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