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詐騙認定三難亟待破解?

網路詐騙是常見的利用網路進行的不法活動,案件數量多,具有手段新穎、組織性強、易誘發關聯犯罪等特點,

查辦網路詐騙案件的實體、程式、證據以及預防、懲治等問題展開深入的探討。

網路詐騙認定三難亟待破解

主觀故意難認定

研討會上,有學者認為,隨著網路的發展,網路詐騙花樣翻新,對行為人主觀故意認定的難題也浮出水面,比如,關於電信詐騙,行為人有的不直接參與實施,而是為實行人提供幫助,創造條件;有的專門從事、生產、銷售電話改號軟體;有的提供偽基站裝置等,這類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詐騙的故意,在實踐中尚難以認定。此外,在其他主犯尚未歸案的情況下,部分在案行為人往往表示被欺騙參與團伙工作,這種情況下認定行為人是否存在主觀故意較為困難。這類問題亟待解決。

在傳統犯罪中,對主觀故意的認定主要是靠口供或者其他證據。網路詐騙出現以後,行騙行為往往表現為電子的行為或者賬號的行為,而非本人的行為,但電子資料可以記錄、反映行為人的行為。雖然不能依靠電子資料對行為人主觀故意作出直接判斷,但可以通過電子鑑定、行為鑑定、痕跡鑑定、案件事實重建等,認定行為人是否具有主觀故意。劉品新認為,這將是解決電信詐騙犯罪主觀故意的很好思路。

主犯與從犯難區分

當前,網路詐騙犯罪絕大多數是共同犯罪。與會人員認為,一個團伙實施電信詐騙基本上是一條龍服務。該團伙的一線人員,先冒充工作人員等撥打電話,說被告人涉及刑事案件,被害人把電話轉到二線人員;由二線人員通知被害人涉嫌洗錢等,騙取對方的賬戶資訊;再將電話轉到三線人員,通知被害人辦理銀行轉賬,四線人員安排轉賬,從而達到非法佔有他人財產的目的。那麼,後介入者對先行者的行為是否承擔共同責任,也是實踐當中需要解決的問題。

有學者認為,網路詐騙犯罪中最突出的問題就是共同犯罪問題。傳統犯罪中的幫助犯、工具犯一般是從犯,但是在網路犯罪中,工具犯是最典型的犯罪形態,調研結果顯示,現在很多電信詐騙犯罪的工具是由第三人提供的,第三人能夠幫助數以萬計、甚至更多的犯罪分子從事違法犯罪活動。應當注意的是,第三人幫助的物件可能沒有構成犯罪,比如第三人幫助5000人詐騙,每個人只詐騙了100塊錢,但是依照約定受助物件必須給予第三人50塊錢作為報酬,對此,能不能單獨追究第三人即幫助犯的刑事責任值得商榷。對此,有學者解釋中明確幫助犯、工具犯可作為主犯認定。

在現階段,網路詐騙團伙除策劃者、組織者之外,具體的實行行為人主要有兩種行為模式,即平行式詐騙和分工式詐騙。平行式詐騙是指多個行為人受同一個人指使或者經共謀後,針對不同的犯罪物件分別完成詐騙的過程。分工式詐騙是指多個行為人按照事先策劃的詐騙方法,針對相同的犯罪物件,分別負責其中某一階段的行為,分工合作,共同完成詐騙犯罪。實踐中並不要求共犯之間都有共同的、明確的意思聯絡,無論是分工式詐騙還是平行式詐騙,每一個階段的具體行為人,應該認識到其行為在整個案件中是發揮作用的,因此,對行為人應當按照共同犯罪進行處理,為實施詐騙提供轉賬等幫助行為,與直接實施詐騙的行為並不是一一對應的關係,是主犯還是從犯,還要根據其在共同犯罪中所發生的作用來判斷。

網路詐騙管轄難確定

在傳統詐騙犯罪案件中,犯罪行為發生地或者犯罪結果發生地一般與被害人所在地一致,一般不會出現管轄上的爭議。但是網路詐騙犯罪會出現被害人所在地與犯罪行為發生地,特別是行為人實際取得財產的犯罪結果發生地不一致的情況。

有學者表示,一些網路詐騙案件,被害人大部分在北京,而犯罪行為發生地和獲取、轉移贓款所在地在福建、浙江等東南沿海、臺灣甚至國外,如果要求被害人到犯罪行為發生地或者行為人實際取得財產的犯罪結果發生地報案,不利於被害人行使訴權維護其合法權益。

在網路犯罪日益多發的情況下,應當樹立大管轄與大偵查的觀念。一方面,網路犯罪具有跨區域和多節點的特性,任何一個網路節點都可能成為案件查辦的重點。因此,任何一個網路節點的所在區域都可以取得管轄權。另一方面,由於大管轄存在“誰都管,誰都不管”的問題,因此,有必要指定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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