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區分是否構成貪汙罪?

貪汙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和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行為。重慶智豪刑辯律師團隊以博廣的專業知識、精深的專業技能、豐富的實踐經驗和勤勉盡職的職業道德,綜合刑事辯護資源,力爭最大化的為刑事案件當事人排憂解難。

工具/原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重慶刑事律師網貪汙罪專題

方法/步驟

1.要看行為人貪汙的數額是否達到5幹元。其中,貪汙的數額按累計方法計算。對於行為人貪汙的數額達到5千元的,無論其情節如何,均構成貪汙罪;而對於貪汙的數額尚未達到5千元的,一般應視為一般貪汙違法行為。

2.要看行為人的貪汙情節。其中,貪汙情節主要針對貪汙數額不滿5千元的貪汙行為。如果貪汙數額不滿5千元,貪汙情節較輕時,對該貪汙行為就應認定為一般貪汙違法行為;如果貪汙數額不滿5千元,但貪汙情節較重時,對該貪汙行為就應認定為貪汙罪。

這其中,貪汙情節是否屬於較重或較輕範圍,一般應從以下方面進行綜合分析、界定:

一看行為人的一貫表現;二看行為人貪汙行為的動機和目的;三看行為人所貪汙的公共(國有)財物或非國有單位財物的性質、用途;四看行為人貪汙的手段;五看貪汙行為所造成的後果;六看行為人的悔罪表現。

根據《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的規定,個人貪汙數額不滿5千元,但具有貪汙救災、搶險、防汛、防疫、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及募捐款物、贓款贓物、罰沒款物、暫扣款物,以及貪汙手段惡劣、毀滅證據、轉移贓物等情節的。

在司法實踐中,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員與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員相勾結共同侵佔本單位財物的案件時有發生。對此,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貪汙、職務侵佔案件如何認定共同犯罪幾個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應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員與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員勾結,利用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員職務上的便利共同非法佔有本單位財物的,按貪汙罪的共同犯罪處理;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員與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員相勾結,利用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員職務上的便利共同非法佔有本單位財物的,按職務侵佔罪的共同犯罪處理;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員與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員勾結,分別利用各自的職務便利,共同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質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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