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地結婚的登記程式,結婚登記有哪些程式??

在本篇介紹了關於:【異地結婚的登記程式,結婚登記有哪些程式?】,並提供了相應的法律常識,希望對此問題有疑問的朋友能帶來幫助。

一、異地結婚的登記程式

內地居民、港澳臺居民、外國人、華僑等各種人與北京人辦理結婚登記所需提交的證件不同,以下是詳細的辦理結婚登記條件:

結婚登記的條件:

(一)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共同到具有管轄權的婚姻登記處提出申請;

(二)當事人男年滿22週歲,女年滿20週歲;

(三)當事人雙方均無配偶(未婚、離婚、喪偶);

(四)當事人雙方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

(五)雙方自願結婚;

(六)當事人提交3張大2寸雙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七)當事人持《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範》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八條規定的證件,即:

1、內地居民

(1)本人的常住戶口簿;

(2)本人的居民身份證。

2、香港居民

(1)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者港澳同胞回鄉證;

(2)香港居民身份證;

(3)經香港委託公證人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宣告。

3、澳門居民

(1)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者港澳同胞回鄉證;

(2)澳門居民身份證;

(3)經澳門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宣告。

4、臺灣居民

(1)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證件;

(2)本人在臺灣地區居住的有效身份證件;

(3)臺灣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宣告。

5、出國人員、華僑

(1)本人的有效護照;

(2)居住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證明,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證明。

與中國無外交關係的國家出具的有關證明,應當經與該國及中國均有外交關係的第三國駐該國使(領)館和中國駐第三國使(領)館認證,或者經第三國駐華使(領)館認證。

6、外國人

(1)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

(2)所在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該國駐華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或者所在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證明。

與中國無外交關係的國家出具的有關證明,應當經與該國及中國均有外交關係的第三國駐該國使(領)館和中國駐第三國使(領)館認證,或者經第三國駐華使(領)館認證。

二、結婚登記的程式

結婚登記應當按照初審—受理—審查—登記(發證)的程式辦理:

(一)當事人提交證件和證明材料;

(二)婚姻登記員查驗相應證件和證明材料;

(三)婚姻登記員詢問當事人的結婚意願;

(四)自願結婚的當事人雙方各填寫一份《申請結婚登記宣告書》,並在婚姻登記員面前簽名;

(五)當事人宣讀本人的宣告書,婚姻登記員作為監誓人在監誓人一欄簽名;

(六)婚姻登記員對當事人提交的證件、證明、宣告進行審查,符合結婚條件的,填寫《結婚登記審查處理表》和結婚證;

(七)頒發結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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