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對刑罰的種類和期限是如何規定的??

我國法律對於刑罰的種類有詳細的規定,各刑罰也都有自己的特點和適用範圍,章丘刑事辯護律師結合相關的法律規定歸納如下:

一、 主刑:  1、管制:對犯罪分子不予關押,但限制一定自由,交由公安機關執行和群眾監督改造的刑罰方法。  期限規定:管制的期限為3個月以上2年以下;數罪併罰時,管制的期限不得超過3年;管制的期限,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兩日;管制期滿,執行機關應向本人和其所在單位或者居住地的群眾宣佈解除管制。  2、拘役:短期剝奪犯罪分子的自由,就近執行並實行勞動改造的刑罰方法。  期限規定:剝奪自由的期限較短;期限為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數罪併罰時,拘役刑期最長不能超過1年;  3、有期徒刑:剝奪犯罪分子一定期限得人身自由,強迫其勞動並接受教育和改造的刑罰方法。  期限規定:有期徒刑的刑期為6個月以上15年以下,數罪併罰時,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過20年;  4、剝奪犯罪分子的終身自由,強制其參加勞動並接受教育和改造的刑罰方法。  剝奪自由是沒有期限的;必須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5、剝奪犯罪分子生命的刑法方法,包括死刑立即執行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兩種情況。  二、 附加刑:  1、罰金:人民法院判處犯罪分子向國家繳納一定數額金錢的刑罰方法。  2、剝奪政治權利:剝奪犯罪分子參加國家管理和政治活動權利的刑罰方法。  3、沒收財產:將犯罪分子所有財產的一部分或全部強制無償的收歸國有的刑罰方法。  4、驅逐出境:強迫犯罪的外國人離開中國國(邊)境的刑罰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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