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同居需補結婚證嗎,起訴離婚前要補結婚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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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婚同居需補結婚證嗎

雖然未婚同居不是違法行為,但同樣也不算是合法有效的婚姻關係,因此如果日後雙方分手,在財產、子女等方面發生糾紛,處理起來會比較麻煩。

補辦了結婚登記手續後,男女雙方即使日後出現財產糾紛等問題,他們之間的婚姻關係也會從開始同居的那個時候算起,這樣同居期間的財產可以算作共同財產進行分配。

如果同居的時候一方或雙方都不到法定婚齡(男22週歲,女20週歲),那麼補辦婚姻登記之後,他們的婚姻關係從雙方都到達法定婚齡的那一天算起。

二、起訴離婚前要補結婚登記嗎

修改後的《婚姻法》規定未辦理結婚登記的男女應當補辦結婚登記,但對於未補辦結婚登記而起訴到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如何處理,未作明確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規定,對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司法解釋規定,對不屬於事實婚姻的,視具體情況分別予以處理。如男女雙方未登記而到法院起訴要求離婚的,告知其應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如果補辦,即從雙方均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時起認可其夫妻關係並按離婚訴訟處理;不補辦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據介紹,這與以往對未經登記的情況除事實婚姻外,一律按解除非法同居關係處理的做法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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