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無效如何認定,無效婚姻的財產怎麼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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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篇介紹了關於:【婚姻無效如何認定,無效婚姻的財產怎麼分割】,並提供了相應的法律常識,希望對此問題有疑問的朋友能帶來幫助。

一、婚姻無效如何認定

首先,違反一夫一妻制的無效婚姻。

“婚姻法”規定,任何人不得同時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配偶。有配偶者再行結婚的,構成重婚,其再締結的婚姻無效,並追究其刑事責任。其二,當事人有禁止結婚的血親關係的無效婚姻。

基於提高人口素質、避免遺傳疾病的要求,以及長期形成的倫理觀念,禁止一定範圍的親屬結婚是各國婚姻法的通例。我國《婚姻法》規定,禁止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結婚。因此,凡是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結婚的,都應當是無效婚姻。我國許多地區長期流行所謂的“親上加親”的婚姻陋俗。特別是表兄妹結婚的在過去比較常見。這明顯違反婚姻法,必須禁止。

其次,患有禁止結婚疾病的無效婚姻。

我國《婚姻法》規定,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應禁止結婚。法律禁止患有特定疾病的人結婚,目的是為了防止和避免疾病的傳染和遺傳,以保護婚姻關係當事人的身體健康及其他合法權益,同時有利於後代的健康。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主要是指精神疾病未治癒、先天性痴呆以及某些已被實踐證明不應結婚的傳染病未治癒者。

在以上情形中,因重婚和有禁止結婚的血親而導致的婚姻無效是絕對的。對於第三和第四種情形結婚時不具備結婚的條件,後來阻卻結婚的事由消失的,不應認定婚姻無效。如結婚時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已治癒的。結婚時一方或雙方未達到法定婚齡,後來都達到婚齡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八條規定:“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十條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申請時,法定的婚姻無效情形已經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二、無效婚姻的財產怎麼分割

(一)在同居生活期間一方死亡,另一方是依靠死者撫養且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另一方對死者扶養較多,可以分給他(她)適當的遺產。以上這些規定,雖然是針對未辦結婚登記的非法同居關係而言的,但對於無效婚姻,也同樣具有指導意義。

關於共同債權、債務問題。對於無效婚姻存續期間的債權債務問題,要根據實際情況分別處理:

1、如果所享有的債權或所承擔的債務純屬個人支配,則另一方對此不享有權利亦不承擔義務。

2、如果所享有的債權來源於雙方的共同勞動所得、所承擔的債務用於共同的生產、生活,則由雙方共同享有債權和承擔債務。

此外,對於因重婚造成婚姻無效的情況,在分割財產時婚姻法作了明確規定:不得侵犯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即在解除因重婚造成的無效婚姻時,凡屬於合法婚姻當事人的合法財產,不能分割給第三者。這是針對當前的重婚現象及有的人甘為“二奶”並以此作為掙錢的手段而提出來。這樣規定,有利於遏制“二奶”的非法目的,保障合法妻子的財產權益。

(二)一方在非法同居期間患有嚴重疾病未治癒的,在分割財產時,應予以適當照顧,或者由另一方給予一次性的經濟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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