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中的分居是什麼,如何證明分居事實?

在本篇介紹了關於:【婚姻法中的分居是什麼,如何證明分居事實】,並提供了相應的法律常識,希望對此問題有疑問的朋友能帶來幫助。

一、婚姻法中的分居是什麼

分居是指夫妻雙方在繼續維持其夫妻關係的情況下,停止共同生活,並各自建立屬於自己的生活方式的狀況。

分居有兩種情況:一是因社會原因造成地理空間上的夫妻兩地分居;二是由於感情不好,人為造成分居的。

第一種情況,不能作為感情破裂的依據,第二種情況,如調解無效,應視為感情破裂。

夫妻雙方因感情不和、矛盾激化、離婚不成而形成的分居,往往是堅決要求離婚的一方造成的,因而,不願離婚的一方認為這是對方在製造離婚條件。不管是雙方的自願分居還是一方的主動分居,首先是因有了感情裂痕,而分居滿兩年說明夫妻在比較長的時間不堪同居,夫妻關係確實無法挽回,即使一方不願離婚,但另一方已不願與之生活,勉強維持對雙方都是痛苦的事,如雙方感情確實無法挽回,過錯方堅持不接受和好的調解,則不能勉強一方不願維持的婚姻,否則,會違背兩人的根本利益。

對於分居的理解,一般指分床分食分開居住,同居一個住所各在各自房間睡,不過性生活,這種分床,一般不認為是分居。

在我國,並不存在登記分居的制度,因而分居不必登記。

夫妻雙方同意分居並簽訂分居協議,可以作為分居的證據,有助於日後訴訟時法院查清分居的事實,因而是有益的。

二、如何證明分居事實

夫妻雙方雖然存在著分居的事實,但當對方否認、而自己沒有證據時,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法院對分居事實將不會予以認定。

能證明夫妻分居的常見證據如下:

1、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賃合同;

2、雙方簽訂的夫妻分居書面協議,一定是要書面的,口頭協議必須對方承認;

3、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書面分居文書,最好是用快件性質郵寄,在備註欄裡註明“分居”,並且保留郵寄憑證,從郵寄之日起到提起離婚期間屬於夫妻分居時間;

4、雙方來往的書信、電子郵件等能證明雙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實;

5、人證也可以,比如雙方都認識的朋友或者親戚,不過因為證人往往和為其作證的一方有利害關係及分居是夫妻“私事”,所以單獨的證人證言難為法院採信,要輔佐以其他的證據。

離婚訴訟,雙方當事人必須到場。

因而,在單方面做出分居決定時,應注意做好分居的證據收集和保全工作,書信來往、錄音錄影、證人證言、另尋住所的租賃合同、新住址接收的信件等等,都可以成為證明分居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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