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信託制度的理論基礎?

概述

  (一)現代信任準則起源於土地信任

  現代信任準則由英國13世紀的“用益準則”開展而來。13世紀前後,宗教在英國盛極一時,教徒們為了表達對天主的忠誠而將土地贈給教會,但依據其時英國的法令,皇室無權對教會徵收土地稅,所以,引發了皇室與教會之間的權利爭鬥。為了防止皇室對土地轉讓的干涉,教徒們紛繁仿效羅馬“遺產信任”的做法,不直接將土地轉讓給教會,而是將土地贈送給第三人,但約好土地的收益由教會享有,即實際上由第三人以教會收益為意圖辦理、運用土地。這種靈敏的產業辦理準則不只為許多國家學習,並且被引進到土地以外的其他財物運營範疇,並在現代社會資本運營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效果,並逐漸演化為現代信任準則。

  (二)鄉村土地信任準則契合我國現行法令規則

  在保護鄉村土地承攬聯絡安穩的基礎上,活躍探索有用的土地運營權流通方法是黨和政府在鄉村土地問題上的一貫方針。《鄉村土地承攬法》是標準我國鄉村土地辦理運用的根本法令,清晰答應農地承攬權流通的準則,對轉包、租借、交換等土地承攬權流通方法進行了標準。儘管《鄉村土地承攬法》未清晰將信任準則作為土地流通方法的一種,但筆者以為,可將其列為“除轉包、交換、轉讓之外的其他方法”,由此可見,土地信任準則是契合《鄉村土地承攬法》規則的。如上文所述,將鄉村承攬土地運營權作為信任產業予以信任也是契合我國《信任法》(拜見信任法令網)規則的。因而,在我國施行鄉村土地信任準則是不存在法令妨礙的。

  (三)對完善鄉村土地資本商場具有活躍的推進含義

  樹立完善的承攬地運營權流通準則是開展鄉村土地資本商場的要害,將土地信任準則引進土地承攬運營權流通商場不只契合我國鄉村土地運用流通商場的實際需求,並且關於鄉村土地資本商場的樹立和完善具有活躍推進效果。榜首,有利於保證農人土地權益不受損害。農人生產活躍性不高、不敢進行長時間投資的首要原因在於其承攬權經常遭到不法損害。而信任是一種長時間、安穩的外部產業辦理準則,作為信任產業的承攬地運營權獨立於信任人和受託人的固定產業,可有力對立外部侵擾;第二,有利於推進農業生產現代化的完成。我國現行農地以農戶個體運營為主,規模化、產業化程度較低,農業生產水平難以進步。而將土地信任給有技能、有資金、有商場的商場主體,其在得到大面積土地後,可以依據商場需求對土地進行統籌辦理,使各種農業資源得到優化組合,完成農地的規模化、產業化運營;第三,有利於增強農地的社會保證功用。土地是當時我國大多數農人賴以生存的首要生產資料,具有適當重要的社會保證功用。因為土地信任的收益完全歸信任人即土地承攬者一切,承攬者在保證取得土地收益的一起,還可以經過從事非農產業取得更多收入,當本人想運營土地時在不違反法令規則和合同約好的情況下,可收回土地進行運營。因而,信任不光沒有削弱農地的社會保證功用,反而使保證功用進一步增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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