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處理夫妻借貸糾紛,離婚時如何認定夫妻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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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何處理夫妻借貸糾紛

夫妻之間存在借貸關係,應當在離婚訴訟中一併處理。原因是一方面這種債權債務依附於婚姻關係,屬於婚姻存續期間形成的財產範疇,另一方面併案處理可以節約審判資源,減輕當事人訴累,避免矛盾激化。

夫妻間的債權債務依附於婚姻關係而生,不能獨立於婚姻關係之外獨立存在,屬於夫妻存續期間的內部財產分割問題的範疇。離婚訴訟作為複合型訴訟,如果未涉及案外人的利益,應當准許夫妻間的借貸糾紛在離婚訴訟中一併提起。

二、離婚時如何認定夫妻借貸關係

實際生活中夫妻間出具借條的情況千差萬別,很難從現在的情況推斷出當事人書寫借條時候的真實意思。因此,在認定這些複雜情況時應當注意必然的公平性和邏輯性,從而使我們對案件的事實得到更為合理的認定。

(一)從債務形成時間上判斷:

如果該債務系夫妻婚前發生的借貸關係,根據《婚姻法》第十八條“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規定,一方婚前債權應歸個人所有,另一方婚前債務也應由個人承擔。

(二)看夫妻之間對婚姻存續期間的財產歸屬有無約定:

夫妻任何一方對約定歸己所有的財產享有獨立的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等權能,作為平等的民事主體,夫妻中任何一方當然可以以約定屬於自己所有的財產與對方產生民事法律關係,其中包括夫妻間因借貸而產生的債權債務關係。在這種情況下出具的借條應當認定為有效,債務人應當承擔還款義務。在沒有約定財產製情況下出具的借條也並非一概不能認定,如果雙方在借貸時已對該借貸的財產作了特別約定,也可認定該財產的所有權約定為債權人所有。這符合《婚姻法》第十九條中關於“部分各自所有”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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