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汙罪的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貪汙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和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事業單位、企業、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竊取、侵吞、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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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汙罪的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工具/原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重慶刑事律師網貪汙罪專題

方法/步驟

根據1999年8月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九屆檢察委員會第41次會議通過《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

貪汙案(第382條、第383條,第183條第2款,第271條第2款,第394條)

國家工作人員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個人貪汙數額在5千元以上的;

2.個人貪汙數額不滿5千元,但具有貪汙救災、搶險、防汛、防疫、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及募捐款物、贓款贓物、罰沒款物、暫扣款物,以及貪汙手段惡劣、毀滅證據、轉移贓物等情節的。

“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職務上主管、管理、經手公共財物的權力及方便條件。

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受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是指因承包、租賃、聘用等而管理、經營國有財產。

國有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和國有保險公司委派到非國有保險公司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故意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進行虛假理賠,騙取保險金歸自己所有的,以貪汙罪追究刑事責任。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非國有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的,以貪汙罪追究刑事責任。

國家工作人員在國內公務活動或者對外交往中接受禮物,依照國家規定應當交公而不交公,數額較大的,以貪汙罪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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