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對違紀職工採用什麼處理方式??

職工違紀是指職工違反法律、用人單位紀律和規章制度等規範。對一般用人單位來講,處理違紀職工主要可以採取以下幾種方式:

用人單位對違紀職工採用什麼處理方式?

步驟/方法

經濟上的處罰。
原勞動部1994年釋出的《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16條規定,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每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此外,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對於違反服務期和競業禁止約定的,還應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勞動合同法》第90條也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禁止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此外,根據原勞動部1995年釋出的《違反 <勞動法> 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第5條,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按《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0條的規定支付用人單位賠償費。

書面警告,這是對員工不太嚴重的違紀行為的處理方式,也是一種書面記載和證據。

調崗降薪,這種方式應在用人單位內部規章制度中明確規定,否則用人單位單方面的決定可能是違法的,因為這實際上一種變更勞動合同的行為。但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0條第2款第2項,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單方面決定調整工作崗位。
四是解除勞動合同,對於嚴重違紀的職工,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並且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對於國有企業,處了上述處理方式外,還有兩種:
一是行政處分,根據相關行政法規,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開除。
二是行政處理,根據對有嚴重曠工行為的員工予以除名。

注意事項

北京勞動爭議諮詢中心律師提醒:用人單位在對違法違紀職工進行處理時,也應當注意有關法律的規定,不能處分與行為不成比例,過分侵犯勞動者的權益,否則要承擔相應責任。工會在用人單位處分違紀職工時有監督權。

勞動者認為用人單位的處理不當的,也可以尋求救濟。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釋出的《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0條規定,用人單位對勞動者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等處理,或者因其他原因解除勞動合同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決予以撤銷。《勞動爭議仲裁法》也規定,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等,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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