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業權評估完整版?

礦業權評估在礦業權市場的全程運作中起著重要的作用,包括:在礦業權授予、轉讓、抵押時的礦業權評估,股票上市和交易時的礦業權評估,礦業公司及勘查公司之間重組、兼併、分設、收購時的礦業權評估,政府為加強對礦業權市場的巨集觀調控,對某些具有典型意義的礦業專案的礦業權評估,為公司董事層決策服務的礦業權評估等。礦業權評估是礦業權轉讓活動的有機組成部分。

礦業權評估方法

《礦業權評估指南》收益途徑礦業權評估方法包括探礦權評估的折現現金流法、約當投資-折現現金流法、折現現金流風險係數調整法以及採礦權的貼現現金流量法、收益法、收益權益法。由於評估方法理論以及對引數選擇的要求不同,某些方法適用範圍重疊,同一礦床、相鄰礦山採用不同方法評估,評估結果差異很大,出現了許多不合理現象。為此,修改方案對方法的修改主要是統一探礦權採礦權評估的DCF法,適當調整各評估方法的適用範圍。

統一DCF法

方法名稱:將探礦權的折現現金流法和採礦權的貼現現金流量法統稱折現現金流量法(DCF法),簡稱現金流量法(類似收益法是收益現值法的簡稱)。

1.《礦業權評估指南》採礦權DCF法存在的問題

折現率的口徑問題。由於開發投資收益已在折現前扣除,因此,此計算模型採用的折現率應僅為資金成本(貨幣的時間價值)而不包含投資回報因素,最合適的應採用長期國債利率而不是目前五年期存款利率3.6%+風險報酬,即目前扣除開發投資收益方式折現率7%偏高。(2005年我國一期記帳式10年期國債利率4.44%,折現率按資金成本口徑取5%即可。)這也導致目前採礦權評估方法設計時控制現金流出(該進成本、投資的不進)、以保證(提高)評估結果儘可能適應採礦權交易市場要求。類似的,收益法的折現率也存在同樣問題。

扣除開發投資收益內涵問題。根據計算模型,扣除的應是開發投資的收益,而不是老指南的銷售收入利潤(開發投資與銷售收入無線性相關關係),也不是現指南的淨現金流量分成額。此外,現指南的淨現金流量分成額也與評估界等關於無形資產(按財務部規定採礦權界定為無形資產)佔專案淨收益(淨現金流量)比例公論(三分法除無形資產外的投資、經營管理佔2/3)相矛盾。類似的,收益法的淨利潤貢獻率也存在同樣問題。

扣除開發投資收益的取值資料來源問題。扣除開發投資的收益,在資產評估中常採用依據上市公司資料計算;老指南礦權評估中依據《中國統計年鑑》計算,但統計年鑑中全部國有及規模以上非國有工業企業主要指標收益指標僅有利潤總額(企業利潤與虧損合計),難以據此計算出淨利潤(缺虧損額、盈利企業所得稅率不都是33%),因此也難以計算出總資產收益率(原來的銷售利潤率2.98%也存在同樣問題)。因此,現行條件下難以準確計算行業平均投資收益率。

礦業權評估方法選取的依據礦業權評估方法都是在資產評估的客觀性、公正性基本原則下提出和實際應用的,從理論上講,是礦業權交易雙方容易理解和接受的,但是實際情況是,國內外實現的礦業權交易價格大部分遠遠低於其評估值,或是出現我國礦業權一級市場的溜標局面,甚至有的評估結果幾乎完全失去了參考意義。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包括礦業權交易雙方認識評價上的誤差,但更主要的源於礦業權評估方法的不完善、不成熟以及引數的選擇方面等還存在一些問題。當然,選擇礦業權評估方法的影響因素是多方面的,但主要依據以下幾個方面:

評估目的

礦業權評估目的是為礦業權交易或其他市場經濟行為提供礦業權定價的參考意見或依據。同一礦業權因將發生的市場經濟行為的不同,評估時選取引數的角度會有所不同,評估方法也往往不同,進而使評估價值也不相同。

評估物件

即礦業權的型別。不同型別和不同階段的礦業權,適用不同的價值評估途徑和方法。採礦權和勘查工作程度較高的探礦權應採用收益評估途徑。

勘查程度較低的探礦權,因進行開發的技術和經濟引數無法取得,不適合採用收益途徑,只能採用成本途徑進行評估。

對於在礦業權市場上進行交易的礦業權,評估的是資產的交換價格或公平市場價格,若市場上可以找到參照樣本,且差異調整引數可蒐集,則市場途徑不失為一種簡單有效的方法。

資訊資料

礦業權評估所需要的資訊資料包括:地質、礦產、礦山建設、開發方案、採選技術、財務、市場等。根據可得相關資訊的數量和質量,評估人員要根據自己在礦產開發和評估等方面的經驗和知識,對資訊的可用性、可靠性、完整性、真實性、準確性等進行分析和評價,選擇合理的評估途徑和方法。在評估報告中要說明資訊的來源,資訊的質量,為什麼選擇這種評估途徑和方法,說明可得資訊與選擇使用的評估途徑是否匹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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