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辦理離婚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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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婚姻中該如何相處時,婚姻諮詢師常會告誡婚姻當事者“婚姻不只是兩個人之間的事情”,雙方的家庭亦會影響到婚姻關係的穩定。至於婚姻該不該繼續維繫下去時,更多地還是要考量自己的婚姻幸福度如何,這個婚姻還能否給自己的後半生還來幸福。其中一個最基本的衡量標準是,在這個婚姻中,你的人格能否完整,如果沒有,在我的諮詢中,我一般會勸當事人選擇離婚,並且是越早越好。拖得越久,人格會麻木,待到對方膩了,要離婚時,這個人的一輩子就算毀了。
一般來說,出現以下四種情形時,建議當事者果斷做出離婚決定,並及時請求法律幫助,以多爭取自己的權益:(1)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每隔一段時間便有一次家庭暴力,打完之後便向受害方道歉,保證以後再也不會打了。可一段時間又發作,之後再道歉。這種道歉絕對不可信,那隻不過為了防止受害方尋求法律幫助,報警或者向孃家人求助,以給自己帶來不必要的麻煩或受到處罰。很多家庭暴力者,在外人眼裡是文質彬彬的一個人,在家裡則是百般的刁難與苛刻,常常是他對配偶人格上的極度蔑視,這顯然是一種心理上的問題,但卻從來不屑諮詢師或心理醫生的幫助。這種情況,受害方要儘早離開。(2)酗酒成性,不務正業。這類人對生活失去了鬥志,只能憑藉酒精的作用來麻醉自己,或是從中找到一絲生活的遐想,卻不又願或不敢投身於創業之中。這些人(常常是男性)的生活完全倚靠配偶的資助,但對於配偶的建議從不聽取,再有不順則可能要暴力相向。(3)沾染吸毒、賭博噁心,不思悔改。不此惡習者,可能會有一定的事業,甚至在事業上取得一定的成就。早前出於應酬等原因陪同客戶需要,沾染毒品、賭博,或是好奇等原因,尋求毒品作用給自己帶來精神的刺激。若屢勸不改,不但會毀了自己,對於整個家庭而言,也會是一個災難。(4)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此類人對配偶的情感傷害尤其重,更為重要的是,他們根本沒把配偶的人格尊嚴放在眼裡。表面上可能對配偶也不錯,也不忘記給家用,以為這樣就對家庭承擔了責任。在外面,出於性的滿足等原因,既出於面子上的原因不想離婚,又想把持住外面的女人長期保持不正當的關係,遂作出結婚的承諾。有的會隱瞞對方,自己還有家室的事實,有的即便對方知道了,也會以馬上要離婚來敷衍。
對於出現上述四類情形的,要極早做好離婚的準備。當然,也有可能出於其他原因,感覺婚姻確實沒有維繫的必要。這要出於一個理性的角度來考量,而不是意氣用事。下定離婚的決心後,從以下四方面來實施離婚方案:
調解的嘗試。筆者之所有一再強調調解,並且在實務中也力爭促使當事人達成調解,主要是基於婚姻矛盾的特殊性。它發生在兩個非常親密的當事人之前,而這個矛盾又牽涉了大量的親屬在內,若能友好解決,不但利於將矛盾降低在最小的範圍之內,亦使得後期的錢款的執行,房屋、車輛等不動產的更名手續能夠順利辦理。不致因矛盾擴大後,造成其他的不便。
即便是前期因對方當事人一些原因,或者是基於談判策略上的原因無法談妥,但經過前期的努力後,雙方在法庭上的對立情緒會削除不少,也利於在法庭的主持下達成調解。即便仍有差距,判決之後的執行上,也能更方便些。如若涉及到小孩的撫養問題,則更是如此。

步驟/方法

1.自行協商有無可能
一般來說,以和平的方式來離婚對於雙方當事人及孩子(如果有的話),能夠極大減少離婚對各方帶來的情感傷害。因此,有可能自行協商解決離婚問題的話,是一個最佳的選擇,即便是在某些方面做出一些讓步,也是值得的。
畢竟捲入離婚的份爭中,需要耗費巨大的時間與精力成本。省下這些時間與精力,獲得一份輕鬆、愉悅的心情,既能減少離婚給自己日後的新生活的影響,又能靜心地從事自己的事業,掙回這些讓出的財產也是完全有可能的。

2.積極尋求專家建議
  在自行協商無果,或者不知如何協商的時候,及時地尋求婚姻法律及婚姻情感專家的建議是非常必要的。如若是此類專家既精通於婚姻法律,又懂得婚姻情感的調節,則更好。現實中,陷於離婚困擾者往往會先尋求婚姻情感的疏導,在婚姻調整效果不佳,或必須面臨離婚時,又要另行尋求法律方面的幫助,在時間上會錯過很多良機。
  之所以要尋求專家建議,是因為很多面臨離婚者對於離婚的一些問題不能有清晰的認識,可能糾纏於一些不必要的細節末節中,或是對財產的分割上有錯誤的理解。比如,有的人會有這樣的認識,誰先提出離婚,誰在財產分割上就會不利;或者是如,雙方的結婚證都遺失了,沒有辦法辦理離婚登記;提出離婚後,不知該如何進入下一個婚姻生活,所以不敢離婚,等等。這此問題,對於具有豐富實踐經驗的婚姻情感、法律專家來說,都是不難解決的問題。

3.準備蒐集過錯及財產證據
在自行協商沒有可能的情況下,或者是為輔助協商,但對於財產分割沒有底時,應在婚姻律師的指導下蒐集過錯及財產證據,以利於商量的達成。有的時候,當事人只求離婚,在財產上的分割要求不高,在此時,若能明確列出夫妻共同財產的具體資料,並表明在財產上做出的讓步時,往往會有利於商談的達成。
在證據的蒐集上,特別是過錯證據的蒐集,很多人會直觀的求助於一些調查公司。對於調查公司的定位及證據可行性,筆者曾應相關媒體的採訪作出過解釋,最重要的是慎重為宜,並且要考慮取證的目的在哪裡。具體可參照本書第六章的內容。而對於財產方面的證據蒐集,亦可參照本書第三章中關於財產的隱匿及轉移應對策略中的方案實施。

4.起訴之前再作調解
在自行協商無果之後,在婚姻律師的指導下進行了相關的證據蒐集工作,準備充分後起訴之前,仍可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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