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證據能證明配偶存在離婚過錯,鑑定結論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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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證據的形式有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證據的形式有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鑑定結論、勘驗筆錄七種。在離婚案件中,證明配偶一方存在離婚過錯的常見證據為下述五種。

一、哪些證據能證明配偶存在離婚過錯

(一)書證

書證是指以文字、符號、圖形等形式所記載的內容或表達的思想來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書證的主要形式是各種書面或紙面文字材料,如合同、信函、電報、電傳、圖紙、圖表等,但書證的具體物質載體不限於紙面材料,對於石碑、竹木等非紙類材料也可成為載體。

在離婚案件中,常見的證明一方過錯的書證形式有:信件、保證書、財產約定、忠誠協議、結婚證、公證書、借條、報案記錄等。而書證的調取,既可以是當事人自行提供,也可以委託律師調取,當事人及代理律師均無法調取的,可以申請法院調取。

對於書證的審查,一般應從以下五個方面來進行:

(1)審查書證製作者的真實性及其動機;

(2)審查書證製作的時間、地點;

(3)審查書證是否進行過更改或偽造;

(4)審查書證之間及書證與本案的關聯性;

(5)對於調取的是副本或複製件的,注意審查其來源情況。

(二)物證

物證是以其外部特徵和物質屬性,即以其存在的外形、特徵、質量、效能等來證明案件待證事實的物品,如物品的長、寬、高、質量、痕跡等特徵。相對於書證來說,物證一般具有較為直觀的特徵。

在離婚案件中,常見的證明一方有過錯的物證有:照片、毛髮、性輔助用具、實施暴力器具、紀念物品等。對於物證的提取,同樣可以是當事人自行提供,也可以委託律師調取,當事人及律師均無法調取的,可以申請法院調取。

對於物證的審查,應從以下四個方面來考察:

(1)審查物證的來源及取證方式;

(2)審查物證的真實性;

(3)審查物證與本案的關聯性;

(4)對於調取的是複製品或照片的,應當說明來源及原件存放地點。

(三)視聽資料

視聽資料,是指利用錄音帶、錄影帶、光碟等技術手段反映的影象和聲音以及電腦儲存的資料,來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視聽資料具有直觀準確、客觀性強、資訊量大、能連續展示運動畫面等優點,在民事訴訟中大量運用。

在離婚案件中,常見的證明一方有過錯的視聽資料有:電話錄音、手機錄音錄影、錄音筆錄音、攝像機攝像、針孔攝像頭攝像等。對於視聽資料的提取,多為當事人自行提供,也有委託律師調取。在實踐中,還有不少委託私人偵探進行偷拍偷錄的情況。

對於視聽資料的審查,主要從以下三個方面來進行:

(1)審查視聽資料取證手段是否合法;

(2)審查視聽資料本身是否經過刪改;

(3)視聽資料的內容與待證事實的關聯性。

(四)證人證言

證人證言,是指當事人之外瞭解案件有關情況的人向法院就自己所知道的案件事實所作的陳述或證詞。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證人包括兩類,一類是單位證人;一類是自然人證人。在實踐中,單位證人的證詞,由該單位出具加蓋公章的證詞即可;而自然人的證詞,則一般要求出庭作證。

對於證人證言的審查,主要從以下四個方面來進行:

(1)審查證言的來源,是直接見證,還是道聽途說;

(2)審查證人是否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人;

(3)審查證人與案件當事人的利害關係;

(4)審查證人證言是自願還是出於威逼利誘。

二、鑑定結論能證明配偶存在離婚過錯嗎?

鑑定結論,是指鑑定人運用自己的專門知識,根據所提供的案件材料,對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進行分析、鑑別後作出的結論。在民事訴訟活動中,由於鑑定涉及專門性問題,在要求鑑定時,一般由人民法院委託專門機構進行鑑定。

在離婚案件中,常見的證明一方有過錯的鑑定主要為:親子鑑定、傷情鑑定、精神狀況鑑定。

對於鑑定結論的辨析,主要從以下四個方面來進行:

(1)審查鑑定人的鑑定資質;

(2)審查鑑定所依據的材料是否客觀;

(3)審查鑑定的裝置和方法是否科學;

(4)對鑑定結論有疑義還可申請重新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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