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交通肇事犯罪案件刑事和解的適用階段?

一般交通肇事犯罪案件刑事和解的適用階段

依據我國《交通法》的有關規定, 雖然公安交警部門具有先行處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介入權, 對事故所涉及的當事人、親屬、矛盾點等情況比較瞭解, 但是,
公安機關不能在調停雙方糾紛的基礎上自行撤銷交通肇事案件, 而應該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在實踐中, 由於公安機關對一般交通肇事犯罪案件沒有實體處理權,
只能移送檢察機關作出不起訴的處理決定, 致使訴訟過程明顯拉長, 訴訟成本增加, 訴訟效率低下, 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也陷於訴累之中。有鑑於此,筆者認為,
一般交通肇事犯罪案件刑事和解可以適用於犯罪的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和審判階段。

具體而言, 在犯罪的偵查階段, 應當賦予公安機關對當事人達成和解的一般交通肇事犯罪案件的實體處理權。筆者在調研中發現,
公安交警部門通過刑事和解方式處理的交通肇事案件已不在少數。與其聽之任之, 不如在法律上明確賦予公安機關撤銷案件或不移交起訴的權力,
並加以嚴格的法律規制。筆者認為, 應當通過修改完善《交通法》, 對於符合一定條件、可能處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的交通肇事犯罪案件,
賦予公安機關一定的實體處理權。其主要包括以下兩種情況: 11肇事者與被害人有親情關係, 肇事者負全部責任或主要責任的。由於一般交通肇事罪是過失犯罪,
刑事賠償往往針對親屬進行; 如果交通肇事發生在夫妻、父子、父女等親屬之間, 在絕大多數情況下, 親屬間可以達成諒解,
追究刑事責任則比較牽強。因此,此類案件可以分流給公安機關以和解方式結案, 而不必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21雙方當事人在肇事後已達成協議,
且被害人同意不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即在公安交警部門依行政程式處理交通事故時, 雙方當事人就責任認定及賠償等都已達成一致意見,
並且被害方明確表示不必追究肇事方責任。對於這種情形的一般交通肇事犯罪案件, 可分流給公安機關處理。當然, 公安機關作為犯罪的偵查機關,
如果對刑事案件有過大的實體處理權,可能會產生隨意放縱犯罪的弊端。因此, 對符合一定條件的情節較輕的涉嫌交通肇事的犯罪案件, 檢察機關應當履行法律監督職責,
進行“必要的審查”。例如, 公安機關定期向檢察院報送自行處理的交通肇事案件簡要案情及處理情況; 檢察機關公訴部門抽查部分偵查案卷等。根據訴訟經濟的要求,
檢察機關在對案件進行必要審查的基礎上, 將部分情節較輕的涉嫌交通肇事的案件分流給公安交警部門處理, 不僅能夠使受害者可以得到及時、有效的經濟補償,
而且能夠減少司法機關與當事人雙方的訴累。

在審查起訴階段, 公訴機關掌握是否對一般交通肇事犯罪案件啟動刑事和解程式的權力。一般交通肇事犯罪案件的被害者一方, 可以主動向檢察機關提起和解請求,
包括被害人的訴訟代理人、法定代理人以及近親屬在被害人授權或被害人處於無法表達自己意志的情況下, 可以代為向檢察機關提出;
交通肇事案件的被告人、其法定代理人及其委託辯護人, 也可以代為向檢察機關提出和解請求。當公訴機關收到被告(害) 一方的和解請求之後,應當立即向被害(告)
人發出告知書, 告訴對方請求和解。對有和解可能性的案件, 公訴機關應該立即進入對案件的審查工作, 並最終由檢察委員會(以下簡稱“檢委會”)
作出決定是否啟動和解程式。如果檢委會決定可以啟動和解程式, 那麼將進入正式的刑事和解程式。

在司法實踐中, 審判階段的刑事和解分為兩種情況: 一種是在審查起訴階段雙方已經提出過和解的要求, 但檢察機關經審查認為不適宜適用暫緩起訴,
並向審判人員提出啟動和解程式的建議, 法官認為可以進入審判階段的和解程式。該程式基本和審查起訴階段的過程一致。不同的是,
被告人可以提出對自己適用什麼量刑的建議, 經法院審查後,宣判對其適用緩刑或相對較輕的刑罰; 另一種情況是, 在審查起訴階段當事人並沒有提出刑事和解的請求,
或者雖然當事人曾經提出但被檢察院駁回,在審判階段當事人再次提出刑事和解的請求, 由法庭審理認為有必要啟動和解程式的,
應與檢察機關協商決定是否啟動和解程式。如果決定啟動刑事和解程式, 由被告人、被害人、法官、公訴人四方參與和解。2006年1月7日凌晨,
24歲的大學生張強(化名) 因酒後駕車失控撞死路人, 被檢察機關提起公訴。在法庭審理中, 張強對自己的行為表示了深深的悔意,
同時也流露出對前途感到茫然。庭審後, 法官到張強所在的某戲劇學院進行走訪。從校方反饋的資訊看, 張強在校期間成績優異, 為人也不錯,
即將畢業步入社會。但根據校規, 其一旦被判處刑罰就會失去學籍, 校方為此也深感惋惜, 希望法院能從輕處罰。事發後, 張強的家屬積極賠償被害人家屬40餘萬元,
被害人家屬也對張強表示諒解。綜合考慮張強的悔罪態度、對受害者的賠償及其個人前途等因素, 法院作出判決, 認定其犯交通肇事罪, 依法免予追究其刑事責任

相關問題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