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公房承租權怎麼分,雙方都有公房承租權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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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時公房承租權怎麼分

處理離婚時的公房承租權時,可根據“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原則,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1、婚前取得承租權的情況

一方在婚前已經取得該房的承租權,離婚時承租權由該方繼續享有。

2、前一方承租的本單位的房屋,離婚時,雙方均為本單位職工的。

婚前一方已經取得公房的承租權的,離婚時,雙方均為本單位職工的,由於這一情況的發生只涉及雙方身份關係的變更,因此,不影響公房承租權的歸屬,即這一情況下,承租權仍歸該一方享有。

3、一方婚前借款取得承租權,婚後夫妻共同償還借款的。

這種情況下,該房承租權仍應歸該一方享有,另一方按照婚後共同償還借款數額的一半給予另一方補償。

4、婚前一方取得承租權,婚後因該承租房屋拆遷而取得房屋承租權。

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規定,承租房屋拆遷時,如果被拆遷人(即公房所有權人)與房屋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係達不成協議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產權調換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雖然在這種情況下,承租房屋的承租權是在婚後取得,但是這一承租權的取得是基於原有承租權的存在,所以,該房屋的承租權還是應該歸原享有承租權的一方享有。

5、妻雙方單位投資聯建或聯合購置的共有房屋的,屬夫妻共同財產。

6、一方將其在婚前承租的本單位的房屋,交回本單位或交給另一單位後,另一方單位另給調換房屋的,產權調換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其實,在現實中,還可能存在其他類似的情況。或者是這棟房屋的承租權變為了那棟房屋的承租權;或者是這棟房屋的承租權因拆遷變為貨幣;或者其他財產形態,在這些情況下,只要後一種財產形態的形成是基於原來存在的承租權,則後一形態之下的財產,無論是承租權,或者是貨幣,或者是股票,基金等,都應該歸夫妻一方享有。

7、婚前雙方均租有公房,婚後合併調換房屋的,使用權歸雙方共有。

8、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雙方均可承租的情形。這是一個彈性條款,給法院以自由裁量權,當法院認為如果將公房承租權判給一方顯失公平,或有其他嚴重不妥當後果時,可以運用這一條款酌情處理。

二、離婚時雙方都有公房承租權怎麼辦

雙方均有承租權可具體分為四種情形:

1、雙方均主張公房承租權並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採用競價方式由出價高者得。

2、一方主張公房承租權的,由評估機構對該房在拆遷情況下承租人將可獲得的補償款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承租權或所有權的一方應當按照評估價的一半為標準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3、雙方均不主張公房承租權的,經產權單位同意,且雙方均提出申請的,則可以拍賣公房的承租權,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4、雙方均不主張公房承租權的,產權單位也不同意將承租權轉讓給第三方,則可按照實際情況及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由一方使用,由該一方按照評估機構評估價的一半為標準向另一方作出補償

在雙方均有承租權的情況下,且雙方都主張承租權的,具體應判歸哪一方應參考以下因素:

1、照顧撫養子女的一方。

2、男女在同等條件下,照顧女方。

3、照顧身心殘疾或生活困難的一方。

4、照顧無過錯一方。

5、取得代管房或自管房單位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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