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篇介紹了關於:【處理分手費糾紛的法律適用,處理分手費糾紛的原】,並提供了相應的法律常識,希望對此問題有疑問的朋友能帶來幫助。
一、處理分手費糾紛的法律適用
民法通則規定民事主體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合法行為系民事法律行為。男女雙方約定或一方自願給付分手費的行為,顯然是男女雙方解除戀愛、同居、婚約以及婚姻關係時,設立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合法行為,這一行為的法律後果即產生分手費。分手費既然是男女雙方設立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民事法律行為的產物,那麼分手費必然會受到民法通則的調整。所以,從民事法律行為方面來分析,處理分手費糾紛可適用民法通則相關條文來作出裁判。
另外,男女雙方解除戀愛、同居、婚約以及婚姻關係時,雙方約定或一方自願給付分手費的行為實質就是雙方約定民事權利和義務的行為,該行為產生的民事法律關係是雙方解除戀愛、同居、婚約以及婚姻關係後建立的新的民事合同關係,該民事合同關係的內容就是一方按約定或承諾給付對方分手費,對方接受分手費。既然分手費是男女雙方解除戀愛、同居、婚約以及婚姻關係後建立的新的民事合同關係,那麼,在解決分手費糾紛時就可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的相關規定來處理。因此,縱使目前我國法律對分手費尚無明文規定,但從產生分手費的民事法律行為以及該行為所建立的民事法律關係角度來考量,處理分手費糾紛可適用民法通則和合同法的相關規定。
二、處理分手費糾紛的原則
我國民法調整平等主體公民間的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並且公民間的民事活動在遵守法律,尊重社會公德,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受法律保護。男女雙方解除戀愛、同居、婚約以及婚姻關係時雙方約定或一方自願給付分手費,無疑是雙方民事活動和民事行為的產物,是雙方基於特殊的人身關係配生的財產關係,所以,對分手費的認定及處理也應遵循民法通則所確立的基本原則——平等原則、自願原則、公平原則、誠實信用原則、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原則、民事活動應遵守法律和國家政策原則、尊重社會公德和公共利益原則。
1、平等原則。
民法通則第三條規定:“當事人在民事活動中的地位平等。”[9]這是民法通則確立的首要的和核心的原則,它反映了民事法律關係的本質特徵,體現了民法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的要求。男女雙方戀愛、同居、建立婚約關係以及婚姻生活中,雙方解除戀愛、同居、婚約以及婚姻關係時,雙方的民事法律地位平等。這是認定和處理分手費的最基本的前提。
2、自願原則。
民法通則第四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原則。它是指民事主體在從事民事活動時,能充分根據自己的內心意願來設立、變更和終止民事法律關係。男女雙方既然民事法律地位平等,那麼雙方解除戀愛、同居、婚約以及婚姻關係時,是否約定或一方是否願意給付分手費以及給付多少分手費、如何給付分手費,都應由男女雙方自行決定。這一原則時下稱之為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
3、公平原則。
民法通則第四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它是指民事主體應根據社會公認的公平觀念從事民事活動,它要求民事主體在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上不能顯失公平。男女雙方在戀愛、同居、建立婚約關係以及婚姻生活中,當雙方感情出現裂痕或關係發生變化而不能相處或共同生活時,一方不能因為對方強烈要求分手,而迫使對方給付高額分手費。即使雙方約定或一方自願給付高額分手費,當雙方發生分手費糾紛而尋求司法救濟時,司法機關在行使裁判權時,也應體現社會正義及公共道德的要求,並根據給付分手費一方給付能力的大小,對分手費作適當調整。
4、誠實信用原則。
民法通則第四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該原則簡稱誠信原則,指民事主體參加民事活動、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應當持有善意,它要求當事人行為合法、講究信譽、恪守諾言、不規避法律並按法律規定或雙方約定履行義務。男女雙方解除戀愛、同居、婚約以及婚姻關係時,雙方約定或一方自願給付分手費,應當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至少是出於給付分手費一方的內心自願。雙方分手後,給付分手費一方理當講究信譽,恪守諾言,並按雙方約定或自己的承諾給付對方分手費。
5、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原則。
民法通則第五條規定: “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這一原則表現為民事主體可以充分自主地行使自己的各項民事權利,以實現一定的利益,滿足自己物質和精神的需要;如果民事主體的民事權益受到不法侵犯,民事主體可依法請求行為人停止侵害、賠償損失或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可以尋求司法救濟。男女雙方分手時雙方約定或一方自願給付分手費,是雙方解除戀愛、同居、婚約以及婚姻關係時產生的財產關係,這一財產關係的內容就是一方享有接受分手費的民事權利,另一方負有給付分手費的民事義務。接受分手費一方的接受分手費的民事權利理應受到法律保護,即給付分手費一方在雙方解除戀愛、同居、婚約以及婚姻關係後,如果不按雙方約定或自己的承諾給付分手費,接受分手費一方則有權向給付分手費一方追償,如追償未果,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6、民事活動應遵守法律和國家政策原則。
民法通則第六條規定, “民事活動必須遵守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應當遵守國家政策。”這是民法對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的基本要求。男女雙方解除戀愛、同居、婚約以及婚姻關係時,雙方約定或一方自願給付分手費的行為,也必須遵守法律和國家政策,至少不能違反法律禁止性和強制性規定,不能與國家政策相抵觸。否則,雙方約定或一方自願給付分手費的行為系無效民事行為,該無效民事行為的結果——分手費亦應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