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充條款與房產買賣合同矛盾怎麼辦??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複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訶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我們的日常生活中大量存在著帶有格式條款的合同,如在保險公司購買保險所簽訂的合同,基本都是印刷好的格式條款。由於格式條款是由合同一方當事人擬定的,並未經過與他方的協商,因此法律對其適用作出了特殊規定。《合同法》第41條規定,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釋。

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採用非格式條款,可見在房屋買賣合同中,補充條款是非格式條款,其效力是優於格式條款的,當房屋買賣合同的格式條款的內容與非格式條款不一致時,以非格式條款的內容為準。

原作者: 吳錦熤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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