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債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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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我丈夫沉迷賭博,揹著我欠下數十萬元的賭債。我忍無可忍,準備向他提出離婚。但我有一個顧慮,我丈夫的賭債是否要我們夫妻共同承擔,如果我向他提出離婚,是否要承擔一部分債務?

重慶易某

答:《合同法》第七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賭博是一種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及其他相關法律都明文規定,禁止賭博。因賭博所產生的債務,是無效的民事行為。因此,從法律關係上說,賭債不成其為債權。贏家無權向輸家追債,輸家也沒有義務償付賭債。

此外,我國《婚姻法》41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夫妻共同債務是指為滿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包括(一)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為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二)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三)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於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四)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為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負的債務;(五)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六)因贍養負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七)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八)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九)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十)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賭債是你丈夫欠下的,此款也未用於你們夫妻的共同生活,故在法律上你也沒有清償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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