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用人單位的人事管理不重視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比較普遍,勞動者付出了辛苦的勞作,卻被莫名其妙的辭退,實在是讓人難以接受。故本人提供一點應對措施,供大家參考。
方法/步驟
認真閱讀《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找出與自己情況相符的條款予以重點研究。
核對有無簽署勞動合同,及您在職時間。
若未簽署勞動合同,那麼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二章,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了勞動關係。已建立了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合同。
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針對未訂立書面合同的情況,勞動者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予以維權。
《勞動合同法》第三章明確:用人單位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若果未按規定實施的,您也可以維權。
若用人單位認為您不能勝任該工作,應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章的規定,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應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盒社保關係轉移手續。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故只要不是勞動者違反相關規定或者違約,都能按照《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進行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