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賠償案件中,各類證據運用中的特點及應當注意的問題。
方法/步驟
書證:書證是指以文字、符號、圖畫所記載或表現的內容、含義來證明案件事實真相的書面材料。交通事故賠償訴訟中,書證被大量運用。比如:誤工證明、居住證明、工作證明等。我們在代理案件過程中,發現書證容易出現的問題有:
(一)書證形式有瑕疵。比如工作證明,有的當事人讓自己的工友出具的工作證明,沒有單位蓋章確認,這樣的證據是沒有法律效力的。
(二)書證內容有瑕疵,甚至重大缺陷。比如誤工證明,有的當事人往往會讓單位出具這樣一個誤工證明:“某某人系本單位員工,誤工半年左右,每月工資多少”等,以此來作為交通事故賠償的誤工證明,其實,這樣的證明只能稱之為“收入證明”而不是“誤工證明”,符合法律規定的誤工證明必需要明確扣除了多少工資,也就是由於處理交通事故減少了多少收入。同時,還應當明確誤工的期限。交通事故死亡賠償案件中,根據法律規定,誤工費賠償專案中可以主張三名家屬的誤工費用,這三名家屬必須是死者的直系親屬,並且參加了交通事故處理或者調解。
提交的書證要注意與其他證據形成證據鎖鏈,一起補強所要證明的事實。比如,要證明某人在某地城市連續工作和生活,其經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來源地均為城市,要適用城市居民標準賠償死亡賠償金,通常需要書證有:單位的工作證明和公安部門出具的暫住證或者居住證,但是如果上述證明無法提供的時候,可以提供事實勞動證據和在城鎮生活消費的證據,比如存摺、銀行卡等。
物證:是指用物品的外形、特徵、質量等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部或全部的物品或痕跡。由於物證具有客觀性,不受主觀因素以及訴訟環境的影響,因此,具有較強的客觀性和真實性。在訴訟當中,物證證實內容更易被法官採信。但是,由於交通事故首先是由交警處理,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所以幾乎所有的物證都被交警保留,當事人要拿到物證,一般要通過法院申請調查令。常見的物證有:事故現場照片、損壞的物品等。
視聽資料:從證據學上講,視聽資料是指利用錄音、錄影、光碟、電影膠片等反映的影象和聲音,以及電腦儲存的資料來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證據。交通事故處理中視聽資料運用得比較少,除非事故的地段正好有監控的攝像頭,準確地拍攝了事故的現場,而當事人有對事故的責任爭議比較大,這種情況下才需要調取事故當時的錄影作為證據。
證人證言:是指證人就自己所瞭解的案件事實向法院和當事人所作的陳述。證人證言在交通事故訴訟中也比較常用。比如有些單位不願意出具工作證明,那麼就需要當事人的工友同事出庭作證,證明當事人與某某單位存在事實上的勞動關係。
當事人的陳述:指當事人對自己所瞭解的案件事實向法院和當事人所作的陳述。在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情況下,當事人的陳述至關重要,法官會根據當事人的陳述確認一些基本事實,從而認定一個責任比例。
鑑定結論:是指具備鑑定資格的鑑定人運用自己的專業知識,根據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針對專門問題進行分析、鑑定後所做的結論。在交通事故案件中,常見的鑑定結論有:傷殘鑑定、喪失勞動能力證明、物損評估報告、車輛效能檢測報告等。用得最多的是傷殘鑑定,一般會附加“三期”鑑定,是法院確定最終賠償的主要依據,當然,一方當事人不服可以申請重新鑑定。
勘驗筆錄:是指辦案機關為了查明一定的事實,對案件現場或物品,親自進行勘查、檢驗,對勘驗情況及結果所製成的筆錄。在交通事故案件中,常見的勘驗筆錄有:事故現場勘測圖等。
注意事項
原告的舉證必須符合法律規定,並且在舉證期限內提出;
被告要對原告證據上的瑕疵和證據的關聯性、合法性、合理性問題提出有針對性的答辯。